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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資
1.什么是工資?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什么叫津貼
津貼是工資的一種輔助形式,它主要是為了補償職工在特殊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下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額外支出。津貼的名目很多,從津貼的管理層次區分?梢苑譃閮深悾阂活愂菄一虻貐^、部門統一制定的津貼;另一類是企業自行建立的津貼。
3.什么是崗位性津貼?
崗位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職工在某些勞動條件特殊的崗位勞動,需要支出更多的體力和腦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貼。對這種額外的勞動消耗進行補償。這種類型的津貼具體種類最多,使用的范圍最廣。例如,高溫津貼,是對從事高溫繁重勞動的工人建立的臨時性補貼。冶金企業中的煉鐵、燒結、煉焦、煉鋼、軋鋼等工種,根據其作業環境的溫度、輻射熱強度和勞動繁重程度的不同,分別建立了不同標準的高溫津貼。另外還有有毒有害津貼、礦山井下津貼、特殊技術崗位津貼、特重體力勞動崗位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鹽業津貼、郵電外勤津貼等,都屬于崗位性津貼。
4.什么叫補貼?
補貼是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報酬。補貼包括:物價補貼、住房補貼等。
5.什么叫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6.什么叫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7.什么叫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8.什么是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亦稱工資發放,是指用人單位發放勞動報酬的具體行為。一般來說,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
9.用人單位應當怎樣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一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因故拖欠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欠單,說明欠付項目、數額及時間。用人單位確因資金困難拖欠工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拖欠工資期間,至少應發給勞動者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費。
三是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四是用人單位應將工資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五是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六是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七是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八是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九是企業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點時,應按日法定標準時間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種情況,分別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原工資)150%、200%、300%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0.勞動者的工資應從什么時間計發?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11.如何理解工資應按月支付的規定?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職工工資應按月支付。正確理解工資應按月支付的含義。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于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一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其完成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資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得任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 (三)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給他人?
企業未經職工本人同意將所得工資發給他人是違法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但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13.什么是“克扣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本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但其卻沒有全部支付。
《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下幾種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于“克扣”:(一)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此外。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依法裁定的撫養費是克扣工資嗎?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撫養費,如果承擔撫養責任的一方拒不繳納,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從工資中扣除.這種扣除與無端克扣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對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不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而且是為了保護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的措施。
摘自:本書編輯組著《勞動合同工資工時政策解答與業務咨詢/金蜘蛛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