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如何征稅?
一、對于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一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一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于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發票,普通發票領購事宜由各分行、支行辦理。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1月7日 國稅發[2005]178號)
63.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如何征稅?
●鑒于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2004年5月19日 國稅函[2004]607號)
64.供電工程貼費是否征收增值稅?
●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1997年9月5日財稅字[1997]102號)
注: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
65.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是否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19日 國稅函[2006]1235號)
66.原油管理費如何征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原油管理費是在國家規定的原油一、二檔出廠價格的基礎上按銷售原油數量收取的,屬于價外費用的一部分,因此,應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原油管理費征稅后集中到總公司的部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6]101號)文件的規定不再征收營業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管理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國稅發[1996]111號)
67.鐵路部門的餐車和流動售貨收入如何征稅?
●鐵路部門的餐車和流動售貨收入均不屬于集中到鐵道部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應當在當地繳納流轉稅。餐車飲食服務和流動售貨屬于兼營行為,如果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對餐車收入征收營業稅,對流動售貨收入征收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對餐車飲食服務和流動售貨收入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旅行服務所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1997年9月4日)
注:修訂的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故上述文件“未分別核算的,對餐車飲食服務和流動售貨收入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執行到2008年12月31日,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餐車飲食服務和流動售貨收入各是多少。
68.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如何征稅?
●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上述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擁有的植物或動物,受托方提供種植或飼養服務并最終將植物或動物歸還給委托方的行為。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2007年2月15日 國稅發[2007]17號)
69.林木銷售和管護如何征稅?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國稅函[2008]212號)
70.粉煤灰(渣)如何征稅?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燒后的殘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產品的生產原料,屬于廢渣產品,不屬于建材產品。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5]44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產品的范圍,也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的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產品的范圍。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2007年2月5日 國稅函[2007]158號)
71.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如何征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營業稅稅目、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2號)所稱“泥漿工程”,是指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無論納稅人與建設單位如何核算,其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2005年4月27日 國稅函[2005]375號)
72.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如何征稅?
●一、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11日 國稅發[1999]40號)
例如,2008年12月,某拍賣行受托拍賣針織品一批,向買方收取全部價款20000元,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1000元,該拍賣行取得的收入如何納稅?
應納增值稅=20000÷(1+4%)×4%=769.23(元)
應納營業稅=1000×5%=50(元)
拍賣行拍賣針織品應繳納增值稅769.23元。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50元。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73.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如何征收增值稅?
●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當按照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1999年4月19日 國稅函[1999]191號)
注:符合條件的衛生防疫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見財稅[2000]42號文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74.出境口岸免稅店如何征收增值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
海關隔離區是海關和邊防檢查劃定的專供出國人員出境的特殊區域,在此區域內設立免稅店銷售免稅品和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由海關實施特殊的進出口監管,在稅收管理上屬于國境以內關境以外。因此,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前款所稱免稅品具體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二、納稅人兼營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應分別核算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其免稅品與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四、納稅人經營范圍僅限于免稅品銷售業務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已發售的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一律收繳。收繳的發票按現行有關發票作廢規定處理。
五、納稅人在關境以內銷售免稅品,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六、免稅店銷售已退稅國產品,仍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403號)等規定執行。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24日 國稅函[2008]81號)
摘自:李俊梅著《最新增值稅實用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