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貸款擔保有哪些規定?
貸款可以采取保證、抵押、質押、抵押加保證、抵押加保險等擔保方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保證:(1)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并且應該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2)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3)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4)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及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5)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
抵押:(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2)抵押的財產應當符合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的規定。抵押財產范圍限于: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②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4)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5)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應高于貸款期限3年(含)以上。(6)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8)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9)抵押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質押:(1)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2)用于質押的權利應當符合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出質的權利的范圍限于:①銀行定期存單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簽發的且不自動轉存的銀行存款單。②憑證式國債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代理發行并兌付的國家債券。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權利。(3)權利憑證載明的兌現日不得先于貸款到期日。(4)質權設定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5)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手續。移交的權利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核押。(6)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抵押加保證:(1)抵押加保證的兩種方式:①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指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保證責任解除,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分階段擔保方式;②抵押加一
般保證。抵押加一般保證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處置抵押物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共同擔保方式。(2)保證與抵押按保證、抵押的相關規定執行。
抵押加保險:(1)抵押加保險指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購買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保險,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2)抵押按抵押的相關規定執行。(3)采取抵押加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
摘自:高娃著《經濟適用房買賣操作實務(房地產操作實務指導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