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如何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例如,某企業2008年度實際發生合理工資薪金60萬元,計提工會經費1.2萬元。實際撥繳工會經費0.5萬元。該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是多少?
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60×2%=1.2(萬元)
企業實際撥繳工會經費0.5萬元。
該企業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是O.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7萬元。
注:《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這里的工資總額與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總額所表述的實際內容是一致的,是指企業支付給所有與本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的總額。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撥繳的并取得工會組織的專用收據,不能按2%的比例計提。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工會經費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摘自:李俊梅著《最新企業所得稅實用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