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征管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非稅收入是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稅收入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征管,應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體制,以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強非稅收入征管、提高非稅收入質量,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在中央一級政府,全面清理和規范非稅收入,堅決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非稅收入項目,完善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當前的研究重點是《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等。各省非稅收入征管力度的基本思路是:拓展理財思路,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加大非稅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納入財政管理的非稅收入,盡快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范圍。
(一)非稅收入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在非稅收入管理改革進程中要正確對待主觀矛盾,正確處理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造成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產生的原因也是多因素的,包括:政府重視不夠,思想認識不統一,部門利益驅動,收費審批不完善,資金使用不嚴格,收費管理不到位等。為強化非稅收入管理,必須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轉變觀念、統一認識;(2)加強政府非稅收入法制建設,提高制度約束力;(3)加強征收管理,創新政府非稅收人征管機制;(4)搞好綜合財政預算,增強宏觀調控能力。①長期以來,大量政府非稅收入游離于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之外,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并成為經濟秩序混亂、滋生腐敗的重要根源的現狀未能得到根本改變。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執收行為不規范,征收隨意性大;資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難以統籌調劑以及資金運用不規范,容易引發腐敗現象等。上述問題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非稅收入管理缺乏法律依據,沒有統一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非稅收入征管缺乏法律規范,法規主要有國務院關于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政性法規。一些地方雖然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但是沒有全面涵蓋非稅收人管理內容,造成各級財政部門在監管時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不利于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問題。
2.思想認識不統一,對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形成共識。政府非稅收入主要表現為收費和罰沒收人兩種形式,且大部分政府非稅收入未納入預算管理,因此許多部門、單位負責人對政府非稅收入的財政屬性缺乏足夠認識,甚至認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歸部門所有,很多單位難以走出政府非稅收入是自有資金的誤區。
3.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或有章難循。主要表現為:(1)監管分工不明確,目前,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監管任務的部門較多,由于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分工,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與配合,造成監管上“缺位”與“越位”現象十分普遍;(2)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給政府非稅收入監管工作帶來困難,致使監管工作不易深入,監督檢查的成果難于鞏固,影響監管整體效能的發揮;(3)從財政部門來說,重分配輕監督,重收入輕支出,忽視了在整個非稅收入資金流動過程中的監督,從而使得我國對非稅收入財政監督體系的建設長期處于低水平,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管理要求。
(二)非稅收入征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非稅收入征管法律制度,縱向上可以根據不同種類非稅收入形式的資金性質實施分類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非稅收入形式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財政管理政策和制度;橫向上可以根據各種非稅收入形式的共性分項管理,但是,與稅收征管相比,在征收管理、征管機構設置、收入分成體制、成本核算、繳庫辦法、監督機制等方面,都沒有形成系統的、完整的征管法律制度,管理的隨意性較大。非稅收入征管不完全等同于稅收征管,卻有許多相似之處,如票據管理、收入征收(包括代收代繳)、稽查、法律責任等。但也有不同之處,如征收機構分散,大多數行政主管部門就是征收機構;大多數非稅收入是在審批環節征收的;非稅收入有的繳人國庫、有的繳入財政專戶等。
非稅收人征收管理的立法,可以參照稅收征收管理的一些做法,結合非稅收入的特點,對現行“收支兩條線”、“票款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進行必要的梳理和整合后,把它列入法的內容之一;要依法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征管機構,統一指導和委托各行政主管部門征收非稅收入;對部分非稅收入可以依法委托稅務機關代征;還要在該法中明確財政專戶管理以及資金的解繳辦法;對法律責任要具體明確,對拒不繳納非稅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從而規范非稅收入的征管工作。具體來說,非稅收入征管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非稅收入的分成管理
非稅收入的分成問題,實際上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理論在非稅收入領域的實現。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應當按照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
現行非稅收入分成體制五花八門,上繳中央、省、市的比例在5%~45%不等,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的企業登記費上繳省45%(其中上繳中央為20%);有的非稅收入則全額上繳省級,如公路養路費等,由省級實行統收統支。由于非稅收入大多未納入國庫管理,有的地方財政只對各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統籌一塊“政府調劑資金”,作為同級政府的機動財力,用于重點工程項目支出,其余資金則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由其自行支配和使用。完善非稅收入分成財政體制,涉及各部門利益格局與分配格局的調整,需要謹慎對待、深入研究、妥善處理:
(1)要處理好上繳與分配的關系,科學地制定上繳比例(各級上繳的比例之和一般應控制在20%以下),合理地分配上繳的資金。上繳的資金要通過財政專戶或國庫直接劃解,轉移支付的資金也要通過財政專戶或國庫進行下撥;
(2)要處理好上級與下級的關系,建立正常的上繳與下撥的管理體制,并采用年中預繳、年終結算的辦法,理順管理體制;
(3)要規范各級政府財政對非稅收入統籌一塊“政府調劑資金”的做法,針對非稅收入的性質、用途等特點,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人管理機構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調劑使用,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2.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要繼續擴大中央非稅收入收繳改革范圍,完善中央非稅收入收繳系統,實現中央財政、中央部門和代收銀行間非稅收人收繳信息聯網,以及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信息聯網,保證地方代收的中央非稅收入或中央分成的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要加快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改革步伐,按照“金財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區非稅收人收繳系統。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工作
的監督管理,確保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非稅收入。
按照財政部出臺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收入收繳改革的目標是將財政收入的就地繳庫、集中繳庫、自收匯繳三種方式,簡并為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2005年的改革在操作上先從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改革人手,取消收入收繳的過渡性賬戶,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使用《非稅收人一繳款書》作為新的執收票據,使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且納入改革的預算外資金范圍要逐步擴大到所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土地收益、海域使用金、彩票收入以及壟斷經營收益等收入。
3.非稅收入的票據管理
非稅收入收繳過程中,執收單位必須依法規范使用財政票據,建立財政票據稽查制度。非稅收入的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票據的管理機關,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非稅收人票據納入財政票據管理體系,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非稅收人來源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統一印制,發放、核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收人票據、捐贈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非稅收入票據,確保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費,從制度上規范部門和單位收費行為;監督各項非稅收人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保證收人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順利進行。要通過票據的驗舊換新和票據年檢工作,及時糾正和查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政策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嚴格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京外中央單位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監督核銷工作。
4.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
各地要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原則,把非稅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征收部門的正常經費,由財政部門按征收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納入部門預算,實行收支脫鉤管理。非稅收入分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將非稅收入分步納入預算管理:
(1)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認真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工作。
(2)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非稅收入分期分批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制定本地區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具體實施步驟,確保這項工作扎實穩妥進行。
(3)按照國家規定審批權限新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非稅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納人財政預算,不得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4)要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為非稅收入納入預算實行分類管理提供制度保證。
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政府稅收和非稅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政府稅收與非稅收入的統籌安排,要合理核定預算支出標準,進一步明確預算支出范圍和細化預算支出項目。要繼續擴大實行收支脫鉤管理的范圍,實行收支脫鉤的部門和單位,其執收的非稅收入必須全部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與其執收的非稅收入不再掛鉤,統一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核定的預算予以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按照預算及時核撥部門和單位的正常經費,確保部門和單位工作正常開展。要盡快研究制定非稅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辦法,確保“收支兩條線”改革工作的穩步進行。要建立非稅收入等財政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等財政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非稅收入監督檢查制度
為確保非稅收人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應進一步健全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
(1)健全財政監督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加強對非稅收入日常檢查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開展非稅收入年度稽查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嚴格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強化對中央非稅收入的直接征收、就
地監繳和專項檢查工作。
(2)積極配合審計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依法對非稅收入進行審計。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協助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稅收入征管工作的監督,確保非稅收入及時、準確、安全繳人國庫。各級審計部門和各執收單位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要將非稅收入納入經常性審計范圍;加強審計監督,確保非稅收入合法合規收繳和使用。
(3)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科學規范的非稅收入收繳考核機制。在國家和省沒有明文取消征收項目、降低征收標準、改變征收政策的情況下,對沒有依法征收或違規予以緩收,造成財政收入流失的執收單位,可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4)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編制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5)加大查處力度。對非稅收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稅法規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人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非稅收人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具體工作。審計、價格、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6.非稅收人的成本核算管理
非稅收入中還包括一部分直接成本,即指所征收的非稅收人中包含的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費用。非稅收入的直接成本核算,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尚沒有明確的核算規定,這就造成了現行非稅收入的虛增,致使目前財政支出總數和人均支出數的攀高。因此,要建立非稅收入直接成本核算制度,只有扣除這部分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才能作為非稅收入,并據此納人財政預算管理,從而真實地反映我國的非稅收入與財政支出的總規模。
7.非稅收入征管電子化系統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加快各省非稅收入征管電子化系統建設步伐,提高各省非稅收人征管的效率和質量。要將收入項目、收入金額、票據使用、會計報表等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財政部門、執收單位、代收銀行、人民銀行國庫的網絡連接,實現實時查詢和實時監控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對涉及中央、省與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現自動按分成比例分別劃解繳人中央、省、市、縣國庫。
摘自:徐孟洲著《財稅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九鼎財稅金融法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