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敗訴與失信于法
不正常敗訴,主要包括當事人之間串通使另一方當事人敗訴的假訴案件、當事人有理無據的敗訴、法官責任心不強的敗訴、法官限于業務水平的敗訴以及徇私枉法的敗訴五種情況,這些不正常敗訴都是違反法律規則所致。其中,在當事人心理上造成壓力最大的是法官瀆職或枉法所致的敗訴。不正常的敗訴,是一方當事人主張和請求合情、合理、合法,事實所依托的證據充分、有效的情況下,由于對方當事人的不正當行為和案外人的恣意干擾,以及法官缺乏應有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而有意、無意偏袒一方或因其審判責任心不強,導致有理有據的一方當事人吃冤枉官司。其結果必然引起敗訴者的異常心理壓力,引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律公正、權威的懷疑。
失信于法的心理反應和社會心態,不僅對訴訟活動的規范、有效帶來巨大干擾,而且,對社會法制進程產生阻抗。一種突出的表現就是當事人會因不堪挫折而實施攻擊行為。心理學家把關于挫折壓力與社會成員不理智行為的因果關系理論,叫做挫折一攻擊理論。重大挫折意味著巨大精神壓力,因枉法裁判給當事人造成的挫折,又帶有蓄意傷害的性質。敗訴者明知訴訟結果不是自己訴訟行為不當,或不是主張無證所致,而是法官操作和對方不當行為的必然產物,便無法接受敗訴結果。憤懣之下的心理與行為強烈失控感,為他們以攻擊的方式來釋放壓力打開通道。嚴重的挫折導致不同形式的攻擊是難免的,這種情況下,敗訴者進行各種形式的攻擊且往往不計代價,強度較高,危害較大,而且,大多指向對方當事人和司法人員的人身。
嚴重的挫折也會導致與攻擊他人方式相反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一般社交和民商事活動中,因不堪失敗的壓力而捶胸頓足者,就有攻擊自己的不良心理傾向。攻擊自己的敗訴者是因為找不到可以攻擊的適當對象和目標,即使找到了也由于以往情感的促使或對方實力的不可侵犯性的評價,只好放棄攻擊他人。敗訴后極度痛苦,意欲用自殺、自傷、自殘的方式來表現抗爭的當事人,即有攻擊自我的心理特征。
部分案件不存在明顯的勝訴與敗訴之分,如離婚案件。但這不等于沒有敗訴感。一些當事人明知道打的是兩敗俱傷的官司,卻又不得已。一旦感到訴訟結果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也會產生很明顯的心理壓力從而產生自傷自殘的念頭。
摘自:魯千曉著《訴訟心理學原理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