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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制度日趨健全和完善
從法制建設上看。1985年,我國確立了居民身份證制度。居民身份證制度關系到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不斷改進和完善中國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制度,是推進社會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的一項重要內容。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開始實施。將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條例》修改為《居民身份證法》,其體現出兩大特點:一是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方便公民辦事。如原條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辦理身份證,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參加社會活動越來越多,沒有身份證很不方便,這次法律規定:未滿16周歲的公民也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原條例規定現役軍人和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為了方便他們參加社會活動,法律作了修改,現役軍人和武裝警察也辦理居民身份證。法律還刪去了原條例規定的對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由執行機關收繳其居民身份證等規定。法律還改變了過去有關居民在遷移戶口時應當換領身份證的規定,.由于新的身份證具有機讀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證內儲存一定信息,因此,今后居民在遷移戶口時,可以不換領身份證,由戶口登記機關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戶口的變動情況,減少了辦證次數。另外,為了減輕生活困難的居民在辦理身份證方面的負擔,法律規定,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居民,在初次申領和換領身份證時,可以免收證件工本費,其他生活困難的居民,可以減收證件工本費。二是進一步規范身份證的使用和管理。為了保證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貫徹執行,《居民身份證法》進一步明確了居民使用身份證的具體范圍,規范了人民警察對居民身份證的查驗,并進一步強化了對身份證管理方面的規定。如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和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等行為,均規定了處罰條款。同時,對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利用發放、查驗身份證等工作便利收取當事人財務或其他好處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虛假信息或改變有關信息等行為,也作了處罰規定。
從技術上看,與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相比,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3大優勢:存儲信息量增加、防偽性能提高、制證周期短。(1)存儲信息量增加。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采用了非接觸式芯片作為機讀存儲器,芯片存儲的信息不僅量大,還可劃分安全等級分區存儲,管理部門可按照管理需要授權讀寫,也可以將變動信息(如住址變動)追加寫入。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信息的存儲和證件查詢采用數據庫技術和網絡技術,既可實現公安機關內部全國聯網快速查詢和識別身份,還具備了公安機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絡互查功能,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了信息共享,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部門依法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為群眾提供各種服務。(2)防偽性能提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采用防偽膜和多項印刷防偽技術,其防偽性能較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顯著提高。防偽膜采用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定向光變色膜等技術,印刷防偽技術包括底紋精細印刷、縮微、彩虹印刷、熒光印刷等手段。這些新的防偽措施,有些用肉眼即可觀察到,如在性別項目的位置,有定向光變色的“長城”圖案,在相片下有光存儲的“中國cHINA”字樣;用放大鏡則可以看到,在彩虹印刷的底紋中有縮微字符串“JMSFZ”;如果將證件正面放在紫外線燈光下,可以發現熒光印刷的“長城”圖案。另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均采用彩色照片,分辨率明顯提高。(3)制證周期短。由于公民信息采集和傳輸采用了先進的數碼照像和計算機技術,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制證周期從過去的90天減少到了現在的60天。
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改進和完善,為今后整個戶籍制度的改革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
摘自:張雷著《當代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