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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對隱私權保護之刑事立法
英國雖無嚴格意義上的刑法典,卻存在著完備的刑事制定法體系。但英國隱私權刑法保護卻條文稀少,且相對零散,具體而言:
(1)1984年《數據保護法》第5條禁止未經登記許可掌握私人數據罪
該罪規定:①任何人不得掌握私人數據,但是,有關數據使用或經營電腦社的數據使用者當時得到登記許可的除外。②有關獲得登記許可的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a.不得掌握除登記種類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個人數據;b.不得將其掌握的或使用的經登記許可的個人數據用于登記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c.不得從登記許可的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此類個人數據或者此類個人數據所包含的信息;d.不得向登記許可范圍之外的其他人泄露其掌握的此類個人數據;e.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將其掌握的此類個人數據傳遞給予登記許可限定或規定不相同的聯合王國之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③上述第②款規定之人的雇傭人或代理人,就其雇主或代理人掌握的個人數據而言,在數據的使用、披露和傳播方面和其雇主或被代理人一樣受到上述第②款第b、c、d、e項的限制;就其雇主或被代理人掌握的個人數據而言,雇傭人和代理人也要和其雇主或被代理人一樣受到上述第②款c項的限制。④經營電腦社者,不應提供有關個人數據的服務。但是,有關經營此類服務社的人或者經營此類服務社之數據使用者當時得到登記許可的外。⑤違反上述第①款的規定,或者故意或輕率地違反本條上述任何其他條文之一的構成犯罪。⑥違反上述第②款或第③款規定,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泄露個人數據違反上述款項,而誘使他人向自己泄露個人數據的,構成犯罪。⑦違反上述第⑥款的規定將誘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個人數據出賣的,構成犯罪。⑧如果一個人違反上述第⑥款的規定,將已經誘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數據或者后續誘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數據提供出賣的,構成犯罪。⑨對前列第⑧款有關事項解釋如下:做廣告公示有個人數據正在或可以出售行為的,屬于提供個人數據以供出賣的行為。⑩就上述第⑦款和第⑧款而言,出賣或者提供出賣的有關個人數據,包括從個人數據中抽取或者提煉出的信息。
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該罪行經公訴程序判決的,判處罰金;或者經簡易程序判決的,判處不超過法定最高額的罰金。
(2)1984年《數據保護法》第15條電腦服務未經授權的數據披露罪
該罪規定:①與電腦服務社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相關的被服務者的個人數據,除非得到被服務者的預先許可,不得被電腦服務社經營者披露。②上述第①款的規定,也適用于電腦服務社經營者的雇傭人或代理人。③故意或輕率地違反本法規定的,構成犯罪。
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該罪行經公訴程序判決的,判處罰金;或者經簡易程序判決的,判處不超過法定最高額的罰金。
另外,該法第20條設置了替代責任及法人責任,該條規定:
①本法規定的犯罪如果已經被某法人實施,并且有證據證明該犯罪是在任何領導者、經理、部長或法人的相當官員或者任何意圖以這種能力活動的人的同意或縱容下實施的,或者可以歸責于上述人員的任何疏忽。那么,上述人員應當與該法人一起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并受到起訴和相應的懲罰。②如果一個法人的事物是由其成員管理的,那么,一個成員與其管理功能相聯系的行為或不負責任的舉動應當相應地使用上述第①款的規定,就好像這個成員是法人的指揮者一樣。
(3)1990年《計算機濫用法》第l條未經授權進入計算機資料罪
該條規定:①實施下列行為的,構成犯罪:a.意圖得以進入任何計算機中儲存的程序或者數據,并為此操縱計算機執行任何功能;b.意圖獲得的進入是未經授權的;并且c.在他操縱計算機執行有關功能時,他知道他意圖獲得的進入是未經授權的。②實施本條之規定之罪者的意圖無須指向:a.任何特定的程序;b.任何特定種類的程序,或者數據中的某一程序或數據;或者c.任何特定計算機中儲存的程序或者數據。③犯本條規定之罪者,應當經簡易程序判罪,處以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者單處或并處不超過標準罰金額度第5等級的罰金。
另外,在英國刑法往往僅關注于存儲資料(或信息)的物質,即諸如文件檔案、計算機、磁盤、微芯片等有形財產,而不大關注這些物質上存儲的無形體,即資料(信息)。因此,對以盜竊、詐騙手段獲取他人秘密的物質載體的行為,可以按照侵犯財產罪論處。如果只是通過對儲存資料的有形物閱讀、記憶或照相之類的方法取得或侵犯資料,則超出刑法調控之范圍。因此,上述財產犯罪盡管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保護隱私的作用,但也難以稱其為隱私權刑法保護條款。
摘自:王立志著《隱私權刑法保護/刑事法學博士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