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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休假
法定節假日
【案例】
錢某是某線材廠的工人,勞動合同期為3年。合同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為,線材廠按照錢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資,每出勤一天,錢某可獲得工資人民幣40元,不出勤時,不享受工資。某年10月份,因國慶節休假時間較長,實際的工作天數只有18天,錢某出滿勤后,領到了18天工資,比其他月份領的工資都少。財務部出納告訴他:“這月你干活的天數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資就少。”
“別的單位按月計算工資,怎么10月份的工資就不少呢?”錢某的腦子還是繞不過彎來。一位同鄉朋友對勞動法略知一二,告訴錢某:“十一國慶節休假的幾天里,雖然不上班,但企業也應當支付工資。這樣一來,你的工資就不會少了。”錢某覺得朋友的話有道理,就到廠人事部交涉,希望為他補發國慶節期間的工資。可人事經理卻以國慶節沒上班就不發工資為理由,拒絕了錢某的請求。
很明顯,線材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明文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向職工發放工資,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而拒絕發放。這種帶薪休假是國家給予勞動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剝奪。
法定節假日,又稱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各國法定節日一般從三個方面規定:政治性節日,如國慶節、解放日等;宗教性節日,如國外的圣誕節等;民族習慣性節日。《勞動法》第40條對法定休假日做了規定,根據本條及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帶薪年休假
【案例】
謝某在與某絲綢廠簽訂勞動合同時,廠方告訴他:“我們工廠實行的是按天計薪。也就是說,你干一天活,可以有一天工資,每天工作8小時,100元錢。凡是不上班的日子,都是沒有工資的。你如果同意,就在這個勞動合同上簽個字。”謝某并未覺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簽了字。
謝某在該工廠工作了一年多,基本上沒請過任何假,廠里對他很滿意。
一天,謝某的母親突發疾病住院,醫院來電話讓謝某趕緊請假陪護母親。謝某心急如焚,立即向廠里提出了休年假的申請,但廠領導回復的話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這么費事,有什么好請假的,我們實行的本來就是按工作日發薪。”
謝某覺得摸不著頭腦:“那這年休假,你們到底批準不批準?”
“批準,當然批準,以后有事就可以不來上班,不用請假了。”
“那你在我這個年休假申請單上簽個同意的意見吧。”
“你要休多久?”
“5天。”
廠領導掏出一支筆,順手在謝某的年休假申請單上寫了“同意”兩個字。某見休假申請已經被批準,匆忙趕赴醫院。
母親經過醫生的搶救治療,很快轉危為安,謝某終于松了口氣。5天時間很快過去,謝某回到廠里工作。但當月月底在領工資時,謝某發現自己的錢明顯比平時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廠方交涉。廠方解釋說:“本月你5天沒來工作,少的是這5天的薪水。”
謝某不太明白這種解釋:“我休的5天是年休假呀,怎么能扣工資呢?”
廠領導反問道:“勞動合同上明明白白寫著工作一天,發一天工資,底下是你的簽名,你這5天難道工作了嗎?”
謝某據理力爭:“這5天我確實沒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的帶薪年休假呀!”
“小謝同志,我們公司沒有帶薪年休假,任何休假都是無薪的,懂了嗎?”
廠領導這句話出乎謝某的意料,難道企業可以不讓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該用人單位關于“沒有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是錯誤的。《勞動法》中有對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所謂帶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么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既然叫做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就要照發工資。
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可見,該絲綢廠關于“沒有帶薪年休假”的規定顯然違反《勞動法》和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本案例中,該絲綢廠以與謝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按日計薪,工作一日有一日工資,不工作便無工資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資,這是不正確的。單從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說,工作一日有一日工資,不工作便無工資,這與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辦法僅限于正常情況下,它不應當包括《勞動法》中對年休假工資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該絲綢廠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工作便無工資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內,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屬無效條款,從訂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這一約定不能成為不支付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的依據
和理由。
我國以勞動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者,均享受這一待遇,這標志著我國國力的增強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帶薪年休假對于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改善職工的生活環境,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有重要的意義。
·探親假
【案例】
川妹子張某自從在北京某大學畢業后,便留在了北京。先是在某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了幾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資企業工作。
張某來到外資企業后發現,這是一個比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公司。公司根據國家的規定,同意讓她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去探望遠在四川的父親、母親。對此,張某還挺滿意。但是后來張某在北京結了婚,公司人事部又通知她:“由于你現在已婚,根據國家的規定,公司決定將以前給予你的每年1次探親假,減少為每4年1次。”
通過向朋友咨詢,證實公司的這個決定也是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因此,張某只好遵照執行了。
自從張某生了女兒以后,丈夫與她的感情日漸冷淡。前年3月,張某休完探親假,從四川一回來就與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領著女兒住進了公司的集體宿舍。去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張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親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親。人事部經理對她說道:“已婚員工應該4年休1次探親假,你去年3月剛休過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可是,我已經離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標準(每4年1次),而應該按未婚的標準,每1年享受1次。”張某提出了自已的觀點。
“我沒聽說過像你這樣結過婚,又有了孩子的人,還能按未婚的標準享受探親假。”
“那你說,我這種情況應怎樣享受?”
“依我看,只要是結過婚的人,不管是否離婚,都應該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為離了婚就返回來接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樣算的話,假設你這次休完探親假就又結了婚,豈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親假了嗎?休完假,要是再離婚,不又能……這樣周而復始下去,對企業也太不公平了。”
離婚后該怎樣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指出: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這一規定是國家給予那些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與父母團聚的職工的一種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國家非常尊重和重視職工與父母之間這種親情關系,也符合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道德標準。本案中的外資企業在張某結婚前和結婚后所給予的探親假待遇都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但是,張某離婚后,該按什么標準享受探親待遇呢?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北京市勞險字第133號)規定:職工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如具備探望父母條件,在喪偶或離婚滿1年后,即可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滿1年的,可在滿1年以后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滿1年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本案中張某前年3月份離婚,到去年3月份(屬于上半年)滿1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當年就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了。所以,張某去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有權提出休探親假的請求,公司人事經理的說法是錯誤的。
從此案中,企業應吸取的教訓是:對于國家的法律法規或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義時,不應想當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處理,而應當到相關的實施細則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確的解釋。萬一找不到這種解
釋,還可以到有關部門咨詢。通過咨詢部門的幫助來正確理解、運用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本節操作提示】
勞動法規定的職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個方面:(1)勞動者每日休息時間;(2)每個工作日內勞動者的工間、用膳休息時間;(3)每周休息時間;(4)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5)帶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況下的休息,如探親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種休息時間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和作用。在未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相互代替,不能沖抵。
【本節實用法規條目】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摘自:左祥琦著《用人單位員工管理全程操作實務(附光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