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偵查研究
犯罪調查工作缺乏成功是一種表面的感覺,它來自低(或正在降低的)破案率。在“二戰”前,有記錄的違法案件的結案率通常是50 9/6以上,但現在低至29%。不同的犯罪其結案率也有很大的不同。像殺人(90%)、針對個人的暴力(79%)和性侵犯(77%)這樣的暴力犯罪的結案率所占比例就很高。但是針對財產的犯罪的結案率就低很多了,而這些犯罪組成了所有有記錄犯罪的大部分。20世紀90年代末,搶劫的結案率大概為27%,偷盜為24%,刑事損壞為19%。
但是結案率是表明偵查效率的一個聲名狼藉的不適當的方法。因為如果公眾對侵害行為報案所占比例高或低,或是警方記錄在案的侵害行為所占比例的高或低,都會導致這個結案率的分母部分即警察所知道的犯罪行為會隨著侵害行為的變化而變化。英國人犯罪調查(British Crime Surveys)所顯示的近幾十年來隱藏在有記錄犯罪率上升背后的主要因素是報案數和警方有記錄犯罪數的波動,20世紀90年代中期犯罪率的下滑也是由同樣的因素所造成的。結案率下降的原因很大程度取決于不斷上升的有記錄的犯罪數而非下降的偵察效率的反映。
從70年代以來警察的人力就增加了,但是結案的絕對數增加得更多,因此每個警察的結案率也上升了。這可以推斷偵查效率的上升,盡管有記錄的犯罪結案率是下降的。英國的一項研究試圖量化可能的人力增長和可能的結案率提高之間的關系。通過對英格蘭和威爾士不同警察的結案率的對比,我們可以得出:警察人數增加10%,哪怕是這些警察全部充實到刑事偵察部門,結案率的上升也不會超過1 9/6。
把結案率自身作為衡量警察效率或效益的一個基本指標是有問題的。對偵查功能的研究表明,許多有記錄犯罪的結案并不是調查的作用。只有相對很小的一部分主要的案件的調查與“古典的”偵查模式相符,由犯罪案件自身著手,系統地調查那些有動機和機會作案的人。
對警察調查活動的批評性分析已經表明警察的調查活動總是遵循傳統的兩種調查模式中的一種。傳統的調查行為總是兩種方式的一種,這兩種方式通過“對異常行為的放大”(deviance amplification),導致一種對易受傷害的群體的非難和侵害的歧視性和令人反感的社會后果。第一種模式是馬特扎(Ma‘tza)所稱的“官僚”模式,就是在電影“卡莎布蘭卡”(Casablanca)的尾聲中警察局長克勞第·瑞恩斯(Claude Rains)的名言:抓捕慣犯(rotmd up the u—sual suspects)。在這種模式里,成功的偵查取決于對于“黑社會組織”的了解。通過挑選出一群“了解”一定犯罪類型的人或培養告密者來解決犯罪問題。第二種模式是定型思維和猜疑。被逮捕的人是因為他們符合調查者對特定犯罪人的先人之見。對于賣淫(vice WOI‘k)尤其應該同時采取“官僚”和懷疑的方法,因為賣淫犯罪的發現和結案都要完全依賴主動警務(proactive poli—cing)工作,因為沒有可以合作的“受害人”。同樣的,越發小的不明顯的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其在警察巡邏中所逮捕的人數中占有很高的比例,這主要是依賴懷疑。但是大部分違法案件的結案并不是依靠這些偵查模式。
對于犯罪結案的過程研究表明:成功結案的決定性因素是當巡警或偵探到達犯罪現場時,公眾(通常是受害人)馬上提供給他們相關的信息。如果提供了足夠的信息能準確定位犯罪者,那么案件很快就會偵破;如果不能,那么案件也就幾乎不能偵破。這是所有的相關研究得出的結論——無論是通過觀察,對記錄材料的分析,還是這兩者的結合。強調對于最初信息的重要性的準確定位,不僅僅是公眾抓獲罪犯的主要中心任務,也是警察的重要職能。結案率幾乎很快就在斯帝爾(Steer)的研究中達到57%,而在毛拜(Mawby)的研究里為62%,因為當警察到達時,罪犯仍在現場,或是受害者或目擊者準確而全面地描述了罪犯。
研究同樣也強調通過“附屬”(secondary)手段來結案所占的重要比重,即通過訊問嫌疑人和罪犯來引誘他們承認他們所犯的其他罪行,并保證這些罪行不會被單獨定罪。在1984年的《警察和刑事證據法》(PACE)出臺之前,一些研究認為40%的侵財性犯罪的結案是因為當罪犯被判有其他罪名時而被“想當然”(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結果。斯帝爾(1980)、波頓雷和克樂曼(1981)發現了一個更低的“想當然”的結案比例(分別是20%和25 9/6),而在全國通過“想當然”來結案的大概是26%。《警察和刑事證據法》的出臺使得在訊問嫌疑人使他們承認大量的想當然的犯罪時,合法地使用懷疑的“策略”更難了。現在,根據官方統計,只有2%的結案是通過“想當然”了。
有一個關于使用“想當然”和“監獄認罪”(prison write—offs)(偵探們訊問有罪的囚犯來讓他們承認其他的犯罪)的方法來結案的重大丑聞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肯特郡被曝光了。這些通過處理統計數據來清理賬簿的可疑方式多年來已經充斥在其他勢力中,并且官方的預計表明監獄的詢問仍然占據了結案率的4%。最近在幾股勢力中所揭露的真相表明,政府不斷強調要達到行動目標可能會導致統計數據上大動手腳的(book—cooking)的復興。事實上,警察在打擊犯罪記錄上是勤勤懇懇的,但與其他并不那么勤奮的兄弟部門相比,卻是效率低下的。
因此,只有很少的犯罪是通過和小說中所熱衷的“古典的”或是“官僚的”模式相類似的調查手段來結案的。許多解決掉的案件都是自我結案的。這并不意味著偵探是無用或是無效的。“偵探有著各種各樣的技能,包括從公眾那里收集信息、鎖定嫌疑人、詢問并且通過從公眾和嫌疑人那里收集的信息來準備案件的起訴”。當然也有相關性很小但很重要的一些案子如最初是不知道行兇者(偵探里的行話——“偵探小說”),但通過各種方法包括“古典”和“官僚”模式,最終成功破獲了。但是,偵探要達到一定的“基本的”結案率的壓力(不是通過逮捕后或審判時詢問)已經導致了他們不斷使用創新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可能有倫理的、合法的和實踐的問題。這些方法包括先發式策略,如地下工作、技術監視和本身是罪犯的線人。在偵查功能上,有更多有效的管理和合作的機會,尤其是根據“解決問題的方法”(他們是否應該被分配到CII)或是穿制服的隊伍去調查)和更有效的先發式對一些嚴重犯罪和罪犯的“目標”,通過“案件回放”來區別犯罪。但是,考慮到有記錄的犯罪和其他與警察資源相關的要求的增加,以及在民主政治中合法策略的限制,對調查成功性的期望將是有限的。
三、創新型警務戰略
根據評估研究,人們已經認識到許多老式的警務戰術在減少犯罪中已經不起作用,因此催生了各種創新型警務戰略的出現。20世紀70年代末期,在揭露傳統警務戰術的弊端時,產生了兩種對立的警務戰術:“侵略性的”(ag—gressive patrol and crackdowns)巡邏和幾種“社區警務”的變體。最近,又合成產生了“第三種方法”。
摘自:(英)羅伯特 著《警察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