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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侵害對象為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依法履行職責”,是指會計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行為;統計人員依法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行為。所謂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是指會計人員、統于人員對于不符合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依法加以拒絕、揭露、向有關領導反映、提出批評意見等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本單位有關領導的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命令、授意等予以抵制,拒絕服從或檢舉、揭發的行為。對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加以抵制是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職責中應有的內容,也是其依法應履行的義務,我國的會計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中對此也有所體現,如會計法第14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對于統計人員來說,我國統計法除了明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應履行的職責外,也明確規定了統計人員違反統計法或者對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不加以抵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我國的統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第7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并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26條第3款規定:“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據此,統計人員應對上述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加以抵制,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職權篡改人事檔案,出具假政審材料,克扣工資、獎金,罰款,停止工作、降職降級、壓制晉級晉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調離原工作崗位,在大小會議上進行批判、斗爭、羞辱,編造材料報送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等。總之,既可以是對有關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肉體、精神上的摧殘、迫害,也可以是對其在經濟上進行制裁,還可以是政治上的迫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時,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但是,刑法第255條并沒有明文規定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權才能構成本罪,對于一些領導人員沒有利用職權對有關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也應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根據刑法第255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才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何謂情節惡劣,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加以界定,一般認為主要是指打擊報復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打擊報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打擊報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一貫打擊報復他人、打擊報復造成影響惡劣的,等等。雖然實施了打擊報復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惡劣”的情形,則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只能按照有關法律、規章等的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這里的公司、企業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非國有的;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這些單位的領導人才可能利用職權對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單位領導人不僅指行政領導,也包括業務主管。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25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閻二鵬著《侵犯個人法益犯罪研究/博士論文集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