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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的主要差異及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影響
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借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但在現階段,不能簡單的照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在諸多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導致兩種制度在具體細節方面存在不同的重要原因。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須有別于城市的做法,既要符合社會救助的一般性質與特怔,又應充分考慮我國農村的社會結構、生產、生活方式和經濟發展水平的特殊性,應具有鮮明的農村特色。
(一)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程度的差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線”,顧名思義,它要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其它制度相互配合。其它保障制度越健全、越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則越徹底,反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不堪重負”。雖然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但總體而言,依然優于農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比較滯后的。雖然這些年來己經在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五保供養、救災扶貧、合作醫療等工作,但目前談不上構成體系,這勢必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帶來一定的壓力。
(二)收入來源的差異
城鎮居民收入來源的主要方式是就業收入,因此一旦失業或下崗,其收入幾乎沒有。農村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不存在失業、下崗的問題,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農副業,即使主產業收入來源減少,副業(如養豬、養雞、種菜)也會帶來一定的收益。這就決定了兩者在保障對象上的差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孤老殘幼人員以外,下崗、失業人員占很大的比例。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以“五保戶”、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的、孤兒以及其他缺乏主要勞動力的家庭為主。
(三)消費方式的差異
城鎮居民的消費方式主要是購人型,家庭生活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需要通過交換的方式從市場上獲得;而農村居民的家庭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自給自足”的消費方式,對市場的依賴程度弱于城鎮居民。因此對城鎮居民的保障形式以發放貨幣為主、實物為輔,而對農村居民則可以兩種救助形式并重。農村很多貧困地區交通不便,實施實物救助的方式,既方便了貧困家庭的生活,又避免了保障標準的提升跟不上物價上升速度,影響了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計算收入周期的差異
城市居民是以月收人為收入的時間周期單位,而農村則以“季收入”為收人的時間周期單位,有些地方以“年”為計算收入的周期。這就決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月為周期發放,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一定以“月”為計量單位,可以按“季”或按“年”發放。
摘自:崔卓蘭著《我國農村社會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