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賴以生存的根基
懲罰性賠償遭到諸多非議,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因為,它沒有合理的價值基礎。以上對懲罰性賠償在中國和美國遭到的批判及對批判的反駁那些很具體的闡述,其實都在表述著懲罰性賠償的價值基礎。對于此,中國學者王立峰和美國侵權法專家David G.Owen教授都有詳細的闡述。綜合起來,懲罰性賠償最重要的價值基礎包括安全和自由平等兩個方面。
首先,安全。在現代社會,安全是健康社會的重要因素。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價值就是安全。它比其他賠償更能起到保證安全的作用,甚至比刑法中的罰金更有利,因為它畢竟屬于民事范疇,是相對文明的賠償手段。懲罰性賠償對規范生產商設計、生產安全的產品,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起到功不可沒的作用,這也是美國產品安全及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在全世界享有美譽的原因。最近兩年,中國對產品安全格外重視,特別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中國對產品安全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最好的體現。可見,安全是衡量現代社會進步的一大標準,而懲罰性賠償也許能完成這一首要目標。
其次,自由與平等。自由是最基本的道德價值和理念,但在社會中,自由之間會發生沖突,一個人無法對他人的自由作出任何約束。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一個人的自由不能凌駕于他人的自由之上,一個企業追求利潤的自由不能建立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之上。當一個社會中有人無視既有的義務規則,無視他人的平等權利,而以某種侵害他人的方式來使自己的欲望得到滿足時,社會就應對他施加某種懲罰,讓他付出一定的利益代價,使他的不正當的利益因懲罰而喪失。①懲罰性賠償就是為了剝奪生產商從產品中獲得的不當利益而存在的。
三、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全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在大陸法系中,對故意、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危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往往采取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方式予以解決。大陸法系的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理在于填平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具體方式就是采取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的賠償途徑,稱為“賠償全部損害”制度。而懲罰和預防是公權力行使的職能,非民法討論范疇。
只有賠償全部損失,才能實現損害賠償的目的。然而,賠償全部損失并非易事即使德國法、法國法采取賠償全部損害之制度,其所謂全部損害,實并非損害之全部,而只是其一部而已。②
所以,大陸法系的填平原則本質上不能對受害人予以充分救濟,也無法真正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就產品責任領域而言,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通過《產品質量管理法》、《產品安全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以行政管理來規范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行為,以行政處罰來懲罰和制止生產商和銷售商的不法行為,其立法者也是依據所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強調產品質量問題關系社會民眾基本生活,應以公權力積極介入,否則不能保障國計民生。
四、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平衡生產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
消費者和生產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與后者相比,消費者總是處于一種被動和受制約的弱勢地位。因此,特別設置一些制度來制約生產商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可以實現這樣的目的。對在主觀上存在惡意的生產商課以懲罰性賠償,不但是對受害人的安撫,而且也是遏制生產商肆無忌憚地實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法行為的有效措施。雖然有些人難免會認為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有違反公平原則之嫌,公平原則不能單單僅表現在數額上的平等,實際上數額上適當“過正”恰恰是為了實質上的公平。①
總之,在產品責任領域,盡管過去對懲罰性賠償進行著激烈的爭論,將來也可能還繼續爭論,在中國產品責任法中,就像Owen教授所講的,“產品責任法領域吸收懲罰性賠償救濟才剛剛開始。”②他補充道,“我繼續相信,只有法官應該在產品案件中至少應該決定懲罰性裁決的數額。”③在中國,懲罰性賠償經過理性的修正,在產品責任法領域會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這不是對企業的打擊、對消費者濫用訴訟的鼓勵,而是對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產品安全的鼓勵。中國的企業一樣要將產品出口到美國,產品缺陷導致傷害時,一樣要受到懲罰性賠償的困擾。而美國的企業在中國銷售產品也就不用因為中國法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力度不夠而鉆法律的空子,對中美消費者適用不同的安全標準,甚至還因為中國法律的缺失故意刁難中國消費者。
摘自:董春華著《中美產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