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制作價值取向
一、體現審判方式改革成果
裁判文書的形態與一國的訴訟制度、審判方式聯系密切。裁判文書的內容與形式受制于訴訟制度,并且要符合和適應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我國開展審判力式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重新反思和認識了司法的特性,基本確立了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要內核的訴訟制度,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強調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職能特點等。改革后的裁判文書則要適應訴訟制度的變化,在詳細考察當事人提供的全部證據的基礎上,運用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輔之以法官的心證、推理,來確認當事人有爭議的案件事實。
查明與確認是訴訟中經常會運用的一對概念,有人認為是同義語,是相同的概念。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查明”是指主持審判的法官有義務,有職責去運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去探究和發現案件事實的方法和手段。“查明”如果與訴訟目的相聯系,強調訴訟目的是發現真相,制裁違法,維護社會秩序,在這樣一種訴訟目的的指導下,必然要求法官盡一切可能,運用一切可能手段去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查明”如果與訴訟模式相聯系,強調的是職權主義。“確認”是指主持審判的法官,在當事人提供全部事實材料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程序和證據規則,去確認案件事實。“確認”如果與訴訟目的相聯系,強調的訴訟目的是解決糾紛(當然這里主要指民事訴訟);如果與訴訟模式相聯系,強調的是當事人主義,庭審中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動干預,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在庭審中法官僅僅是庭審的組織者,指揮者,真正的主角是當事人,體現更多的庭審民主。
裁判文書在體現審判方式改革成果的同時,需要注意其改革步伐要與在我國具體國情制約下的審判方式改革的漸進性相適應。如上所述,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要符合和適應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不能超越歷史脫離本土資源去創造一套與現實訴訟制度不相吻合的司法判決形式。盡管我國近年來在開展審判方式改革、引進當事人主義內核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由于現實種種條件的局限與制約,改革過程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漸顯現出來,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和探索。如規定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與我國一貫倡導和堅持的“以事實為根據”訴訟法基本原則之矛盾;時下當事人舉證環境不盡理想與當事人舉證不能必須承擔敗訴后果之矛盾;法院主動查證職能之弱化與當事人、律師行使舉證權利困難之矛盾等。上述種種矛盾之實質是反映了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合理“沖撞”。一方面審判方式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必須轉換角色,保持中立和被動的姿態,這當然是一種理想、正當、合理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信息的透明度較弱,證據制度和證人出庭制度的不完善,社會沒有提供給當事人和律師行使舉證權利必要的空間,因而客觀上又要求人民法院增強主動查證的職能而不是削弱這種職能。這也是一種現實、客觀的要求。面對上述困難和矛盾,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必須關照現實以漸進的態勢進行,合理配置當事人與法院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不能為了追求理想而忽視現狀,更不能在條件尚未具備的情況下不顧實際去盲目追求理想。作為反映訴訟制度特征的裁判文書,其改革也必須反映和適應審判方式改革漸進性的要求。在內容要素上,在必要的時候必須反映法院主動查證求實的內容。
二、體現司法公開化、民主化
司法的公開化、民主化,既是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盼,同時也是維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手段。而就裁判文書的功能、特點來觀察,公開、民主也應當是當代裁判文書應當具有的內涵。從裁判文書的功能看,裁判文書不僅記錄了司法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了司法權是如何被公開、公正地運用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裁判文書是訴訟最高價值的最終體現。從裁判文書的受眾范圍來看,過去人們一般認為裁判文書的受眾僅是當事人和律師。在這種觀念支配下制作的裁判文書,其特點是除了非常熟悉案情的當事人和律師之外,其他案外人難以解讀。而當代裁判文書一個重要價值取向就是要充分體現公開化和民眾化。裁判文書的對象或者說聽眾既包括訴訟的直接參與者,即當事人和律師,也包括其他的法官,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層,還包括一般的民眾。①再從裁判文書作為一種溝通手段看,在一個幅員遼闊、情況復雜的現代大社會中,司法制度正是通過這種方法在各級法院之間、政府的各個不同系統之間、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以及政府和民眾之間進行溝通的,從而起到弘揚法治的作用。
三、重視判決說理
適用法律要充分說理,務求以理服人增強裁判文書的論理成分,絕不僅僅是文書形式的簡單改進,而是在其背后蘊含著訴訟觀念的重大變化,體現出對當事人權利的尊重,對法制現代化的追求。從世界各國的法治歷史看,判決說明理由正是伴隨法制的逐步完善而逐漸確立起來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法國于1810年用法律明確規定:“不包括理由的判決無效”;德國在1879年使判決的論理成為一項普遍的義務,強使法官接受;意大利則將此規定為一項憲法內容。英美兩國甚至要求法官將彼此間的不同意見都要記人判決書之中,從而使判決書的論理更為全面、透徹。按當代裁判文書制作要求,“理由”已經成為裁判文書一項必備內容。許多國家的訴訟法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實踐中對判決必須說理并無歧見,所有的裁判文書也都無一例外地遵從了這一規定。但有時從某些裁判文書的理由中,讀出的只是敷衍,說理徒有形式,形具而神不備。這些情形在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中不難發現。說理只說想說的,即直接為裁判最終結果服務的那一部分理由;只說能說的,即相對容易說清的;只說可說的,即可以公開的。現象上表現為說理不全,未對訴訟各方的所有證據、主張、觀點、理由、意見,以及雙方雖未提及但與案件的裁判有關的問題作出全面分析、回答;說理不透,簡單、膚淺、蜻蜓點水;說理只有斷語,沒有根據,沒有理由。此外,從說理內容的深入和展開的程度可以發現,裁判者關心的焦點是如何了結這一個案件,鮮有對裁判結果的分析、論證的熱忱,在撰制理時通常只注重保證結論的正確和明確,而較少顧及、考慮說理從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角度對公眾行為的評判、指導的形而上的意義。從此現象可以看出,盡管人們普遍遵守判決必須講理的規定,但在內心深處仍然只是將其視作服從格式規定的結果,而不是出于對判決理由存在意義的普遍認同,因而影響了’判決的說服力、公信力,使人很難由衷地相信與肯定它正確公正;亦無法體現程序正當的價值取向。因此要使裁判成為公正的裁判,裁判文書的理由撰制,在形式上要符合規制的要求,實質上更要努力體現規制的意義,實現其目的,使判決成為說理的判決,充滿理性的色彩。同時判決說理也是程序正當的體現。判決說理就是說明裁判的根據和理由。從原告的角度來看,一項判決的結果不是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支持,就是部分支持,或者全部不予支持。有時候,判斷與決定的過程是簡單的、容易的,而有時則可能陷于兩難的境地,然而,判決的結果只能是其中一種。那么,這是感性的判斷,還是理性的選擇?是出于偶然,還是基于必然?理由是什么?同樣,面對互相矛盾的陳述,紛繁復雜的事實、證據、主張、理由,不相一致的見解,對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裁判者如何取舍、采信,或者自己與此不同、與彼也不同的第三種觀點又是如何形成的?通過理由的闡述,裁判者將自己在裁決結果產生過程中對各項主張、對法律規定的含義等問題的思索、考慮的理性結果展示出來,將分析和論證過程充分地展現出來。這種公開證明判斷選擇的合理與正確的形式,是裁判程序正當的具體體現。
四、重視論證過程
論證過程中應當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及主張,依據有關事實及法律規定,說明支持與否的理由和結論,揭示結果與依據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論證時除了證明結果的成立與正確之外,還應當對不予支持的主張的依據進行反駁。通過立——駁,或者駁——立的方法說明立論的正確,通過有力的論證,把判決理由講明、講全、講清、講透。論證周密的裁判文書,無疑會大大增加判決的說服力,收到使人信服甚至折服之效。它既是裁判者法律、語文素養考核的答卷,也是裁判者向社會公開裁判根據和理由的說明書。英美法系的裁判文書,其論證過程緊緊圍繞
爭議焦點,引述一長串先例,運用法理坦率地、充分地討論判決潛在基礎和判決的價值。而大陸法系以及社會主義國家法院的判決,其論證過程一般較為簡潔,這是因為他們僅將判決局限于對可選用法典條款的解釋。而我國當代裁判文書的論證過程更是將高度濃縮精簡作為特色。埃爾曼在分析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時指出:“簡潔性和形式主義的風格意在隱藏一種恐懼,即害怕過于詳盡可能有礙于審慎周到和嚴守秘密”。①作為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要強調裁判文書論證過程的充分和合理的詳盡。
五、追求共性和個性的完美統一
裁判文書是說明文、記敘文、論說文的綜合運用。鑒于裁判文書論證說理的重要性,其中尤以論說文為主干。裁判文書同時又是法律和文書的有機統一與融合。因此,制作裁判文書既要符合司法的特有規律,又要符合寫作的特有規律。裁判文書的共性表現為其內容要素和結構模式具有程式化、規范化的特點。其個性表現為敘事論理、語言運用的個人色彩。英美法系裁判文書的個性色彩較濃,忽視格式化的規制,裁判者具有比較廣闊的馳騁空間,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選擇自己認為最佳的表現手段。大陸法系裁判文書相對英美法系而言,比較注重文書的格式規范,在基本遵守文書格式的前提下,盡情發揮個人風格。中國古代裁判文書與英美法系有相似的特點。不太重視裁判文書的格式。制作者可以根據需要采用自己擅長的表述手段,或先敘后議,或夾敘夾議,或引用先例①,或引經入判等。而當代裁判文書由于受長期的法院整體意志、威權化的影響,在共性和個性相分離的關系上易走極端,裁判文書的格式規范化進一步細密化,甚至到了表格化的地步。在這種格式強勢的影響控制下,諸如裁判文書表達技巧、美學追求等能呈現個性風格的內容都被削弱,因而導致裁判文書千人一面、千案一面、只見共性不見個性。裁判文書既然是司法和文書的有機融合與統一,一方面鑒于司法的特性,應當要求裁判文書有一定的格式規范,這種格式的規定,首先是反映訴訟程序的需要,其次是有利于在裁判文書中展現司法公正,最后是方便裁判者制作判決和讀者閱讀裁判文書;另一方面鑒于審判個案的特點,我們在遵守一定格式規范的前提下,也應當讓裁判者有選擇恰當的表述手段、語言風格的自由空問。如何正確處理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我們認為掌握的標準應當是大體格式有,具體規制無。在當前格式強勢的情況下,應當弱化格式構架,強化個性制作,為裁判者追求和創造裁判文書的個性特色提供一定的寬松條件,不要輕易地機械指責一些有獨創性的裁判文書違反既定格式。
六、加強法官的思維和語言訓練
裁判文書既有其獨特的寫作規律和美學價值,也有其獨特的邏輯思維和辯證思維特點。裁判文書的重點是敘案說理,因此制作好一份優秀的裁判文書,嚴格的思維訓練和語言訓練乃是前提和基礎。“寫作實踐證明,裁判文書寫作之難,并非難在格式掌握,而主要難在語言表達。”②中國古代遺留下來的一批膾炙人口的判詞精品,大都出自一些大手筆官吏。如在制作判詞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清代的樊增祥,系光緒進士,既是一代名吏,又是一代公文大家和詩人。再如鄭板橋,是清代的書畫家、文學家。他們的一個共同特點均是進士出身,又是詩人和文學家,既精通法律,又有較高的運用語言的造詣,他們留下的許多判詞精品,至今為人嘆服。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國家,他們的法官制度和法律教育制度決定了法官首先要通過嚴格的思維訓練和語言訓練才具有當法官的資格,故他們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方面自然能達到較高境界。從我國法官的裁判文書制作水平現狀看,由于歷史的原因及制度方面的特點,各地法官在法律、人文等方面素養的提升和發展不盡平衡,一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只能以追求字句通順為目標,要制作高層次的精品判詞則心有余而力不足。還有少數法律思維和文字語言能力薄弱的法官,制作裁判文書時敘述案情模糊紊亂,運用文字詞不達意,論證說理邏輯混亂。因此,改革裁判文書首先和基本的一條是要提高制作者的文化素質。通過強化訓練,學會熟練的思考和表達這兩項人類溝通的基本手段。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提高裁判文書的制作水平,創造出當代的“判詞精品”。
摘自:沈志先著《裁判文書制作/法官智庫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