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子心切來“奪子”,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3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下不問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
被侵權人: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權行為而使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人。
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間接取得。
監護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楊一先生和王青女士因為感情不和最終協議離婚,雙方都非常愛他們活潑可愛的孩子毛毛。最終雙方約定孩子毛毛由王女士撫養;同時約定如果一方再婚。毛毛就由沒有再婚的一方撫養。不久,王女士陷入愛河又一次步入婚姻的殿堂。楊先生心里犯嘀咕了:“新爸爸會不會虐待孩子毛毛呢?”楊先生左思右想后決定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毛毛,結果遭到王女士堅決拒絕。爭奪孩子的大戰越演越激烈,楊先生于是以看孩子為由,趁接毛毛去游樂園玩的機會將毛毛“搶”回家中由自己撫養。王女士三番五次去找前夫楊先生要孩子都遭到拒絕,對毛毛的思念之情使得王女士不能安心工作,經朋友建議,王女士以侵害監護權為由一紙訴狀將楊先生告上法庭。這樣的事情在生活中經常見到,那么能不能適用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呢?這涉及《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的問題。
本案是一件真實的案例,王女士和楊先生愛子之深頗為讓人感動,但是破碎的家庭因為撫養孩子再次對簿公堂,不免又有點傷心。但是本案并不構成侵害監護權。從侵權責任法角度講,這個小案例有助于大家了解什么是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法。
首先,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下不問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按照侵害的客體不同,侵權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權行為,即侵害人體的侵權行為;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一般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侵犯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它以監護權、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為侵害對象;侵害物權的侵害行為,包括侵害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由此可見.侵權行為范圍可謂是非常廣泛。
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采取“概括+列舉”的方式,在第2條第1款中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對此我們可以知道侵權責任法與民法是特殊與普通的關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訴諸侵權責任法。另外我們還可以知道侵權責任法調整的侵權行為的種類在法律中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像合同關系等民事律關系也是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雖然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本條第1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違約責任問題,因此違約責任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具體而言,本法第2條第2款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涵,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民事權益。根據本款規定,民事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3)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4)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5)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權。
(6)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權。
(7)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
(8)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9)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10)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權利。
(1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3)著作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和,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4)專利權。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獨占權。
(15)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其核準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
(16)發現權。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
(17)股權。股權是指投資者因投資于公司成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根據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自益權指股東基于自身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包括資產收益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指股東基于全體股東或者公司團體的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章程及賬冊的查閱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等。
(18)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9)其他人身、財產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有其他民事權益也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考慮到民事權益多種多樣,立法中難以窮盡,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有新的民事權益納入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因此,侵權責任法有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生活中發生侵權事件時,我們通常先看看是不是侵犯了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權利類型。在本案中,楊先生和王女士是因為孩子的監護權而對簿公堂的,乍一看去,身份權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和家庭關系而產生的人身權,監護權屬于身份權的一種。監護是指對于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制度。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監護權的行為往往包括非法剝奪監護權的行為、非法搶奪被監護
人的行為、侵害監護權具體權利的行為。我們經常看到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者違背監護義務而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也是侵害了被監護人受監護的權利。在本案中,楊先生采取“搶”的方式實現自己對毛毛的撫養,是不是侵害了王女士的監護權呢?按常理說,楊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監護權了,但是在本案中我們不能簡單地認定該行為就是侵權行為。細心的讀者可能注意到,對于毛毛究竟由誰撫養,楊先生和王女士達成的離婚協議中做了明確規定。王女士再婚,按照他們的協議,這時毛毛應該由沒有再婚的楊先生撫養。王女士不愿意履行自己的承諾,遲不把毛毛給楊先生。實際上王女士的毀約行為在先,楊先生可能愛子深切才出此下策,“搶”回認為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我們可以得知,從性質上講,本案例是離婚后按照撫養子女的約定履行子女撫養義務時產生的糾紛,不具有侵權行為的性質,不符合侵權行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做了認可,指出:“雙方在離婚時自愿達成的撫養子女協議并不違反法律,雙方在履行該協議中發生爭執,仍屬于撫養子女糾紛”。
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但在第2條中規定了侵害的客體范圍,“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從整體上給出我們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圍。不過,在具體分析問題時還要仔細考慮其他的細節,把握《侵權責任法》的實質,從而選擇正確的訴訟請求,適用合適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的權益才會得到最大保障。
摘自:吳春岐著《侵權責任法條文精解與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