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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
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生效的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件,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動。
執行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延續,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法律文書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威嚴將一掃而光,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實現。因此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訴訟當事人均服從和執行,對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采取強制措施促其履行。
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指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2.須有可供執行的內容
作為執行內容的義務有:給付義務(金錢、實物、無形財產),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等。
3.有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義務事實的發生。
4.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1年內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法律文書生效6個月內提出執行申請。
對于執行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了規定。執行的管轄,是指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由哪一級或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執行。該規定第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本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劃撥
它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出以交付執行申請人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對行政機關的劃撥適用于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拒絕歸還罰款
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款違法被人民法院撤銷后,它應該將罰款歸還被罰人,若行政機關拒絕歸還,人民法院可以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撥。
(2)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
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賠償金時,若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人民法院可從其賬戶上劃撥。
2.執行罰款
罰款作為行政賠償訴訟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對其課以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強制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方法。它通過對行政機關施加罰款迫其履行義務,屬于執行罰,一旦行政機關履行義務便停止罰款,否則便一直罰下去。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劃撥或執行罰時要保留行政機關的日常行政辦公用費,對劃撥或強制罰款達不到執行目的的,可采用其他方式。
3.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指人民法院致函執行義務人的上級行政機關、人事機關或監察機關,建議其按權限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加以處理。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是否處理及怎樣處理由自己決定,法院只作建議,但是接受建議的機關要將處理結果通告法院。這樣通過行政監督機制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義務,執行生效裁定或判決。
4.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依法”指依《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執行措施是比較嚴厲的,這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行政機關的執行人員在執法、守法方面提出了更高了的要求。這就要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要認真領會本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條文,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是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終點,它對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除了審判機構直接將案件移交執行機構或委托異地法院代為執行的以外,執行程序大多由當事人提起,因為執行的結果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施加的影響是最大的。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要符合以下要求:
1.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已生效而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確定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它不僅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還規定訴訟費用的分擔,義務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時間。在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履行時間已過,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情況下,勝訴一方的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第三人,但它必須是行政判決、裁定的權利人,除當事人或其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之外,其他人無權提出申請。
2.申請的時間
執行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因申請人的不同有所不同,申請人為公民的為1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6個月。
3.向一審法院提交行政執行申請書與其他有關材料并預交執行費用
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權利人應該向第一審人民法院遞交行政執行申請書以及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協議,義務人未履行義務的材料和證據。對國家賠償訴訟中賠償調解書也可依以上程序提出執行申請。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內容主要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事實和根據、申請人署名和提出申請的時間等。
法院執行行政判決、裁定主要經歷以下程序:
1.執行的提起
執行的提起是引起執行行政賠償訴訟執行程序的發生,執行可由勝訴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執行而提起。
2.執行審查
執行審查是執行機構(執行庭)在接到執行申請書和行政庭的移交執行書后,在法定期限以內,對有關文書、材料進行審查,對案情進行了解并決定是否立案執行的過程。審查由執行員在接到申請書或移交執行書之日起10日進行,主要審查:
(1)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法;
(2)執行的文書、材料是否齊備;
(3)執行根據是否合法有效;
(4)執行的內容是否正確、合法。
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移交機關準備執行;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執行;執行材料需補正的在補正后予以執行。
3.執行準備
執行機構在立案執行至實施執行之前還要作好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1)深入了解案情,查看有無執行阻卻事項;
(2)通知執行被申請人自動履行,并告誡如果逾期不自動執行將強制執行;
(3)制訂強制執行方案,決定要采取的執行措施,確定執行范圍、時間,通知執行參與人到場。
4.執行實施
是開始正式實施行政訴訟執行的強制措施使法律文書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得以實現的階段。
5.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指執行機關采取執行措施實現了執行依據中確定的義務,完成了執行任務,是行政訴訟執行程序在程序與內容上的終結。
執行完畢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執行費用開始清結,將執行文書歸檔。
對行政賠償訴訟執行錯誤的,可采取執行補救措施予以挽救,對已造成權利義務影響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在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過程中,有時會發生某種法定事由,使執行不能繼續進行或無須繼續執行,因而使執行程序發生中斷的現象,這叫執行阻卻,行政賠償訴訟中的執行阻卻有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的情況而使執行程序暫時中斷,待這種情況消失以后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的一項程序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短期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由于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表示以后履行等因素,申請人申請法院延期執行。由于申請執行與否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應加以阻撓,對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內容是自己的權利,象民事權利一樣可以放棄,因此有權決定延期執行,為什么行政機關也可以作出延期執行的請求,它是否違背了行政權能不得處分的原則?我們認為,行政機關不僅有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有權對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特定問題作出相應的處理,不能簡單視為對權力的處分,而屬于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不過現階段有些行政機關可能因執法不嚴,放棄原則而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撤銷申請執行,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須書面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張權利,而且必須在執行程序進行過程中提出。案外人要以書面形式載明其主張或異議的理由及證據。執行人員在接到執行異議時,經審查認為異議確有理由,應報人民法院批準,裁定中止執行。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在執行過程中,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執行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這時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如果是被執行人死亡,則要等待其繼承人承擔義務;如果是執行申請人死亡,則要等待其繼承人承受權利。繼承人承受權利或承擔義務后,執行程序方可繼續進行。那么人民法院應等待多長時間呢?參照有關司法解釋,以3個月為宜,超出3個月無人繼承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者的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或解散,其所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由誰承受尚未確定的,執行程序應中止。至于作為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行政機關撤銷的,一般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因為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可以由承受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行使執行中的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撤銷后由誰承受其職權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在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承受者確定后,人民法院應恢復執行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遇到某些不屬上述四項的特殊情況時,可以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例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出國短期內不歸,國內又無財產可執行;被執行人暫時喪失行為能力或住院或在押,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或執行的另一案件有關聯,需要等待或合并執行等。
出現中止執行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作出書面裁定,決定中止執行。當事人對中止執行的裁定不得上訴。執行中止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執行,而不是執行程序的終結。執行中止前的所有執行中止活動,不因執行中止而失去效力。當上述事由消失以后,人民法院應立即主動恢復執行,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經法院批準后恢復執行。中止以前所進行的執行活動,仍然繼續有效。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使執行已無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因而結束執行程序的程序制度。執行終結不同于執行中止,中止是暫時中斷,中斷原因消除后可繼續執行。而執行終結是執行程序的最終停止,將來也不再繼續執行。
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以下情形出現時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執行程序可以由執行申請人提起,同樣也有可能因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結。申請人有權申請撤銷申請,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并裁定終結訴訟。當然,申請人撤銷申請,應當是申請人自己意志的真實表示,并且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申請人的撤銷申請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秩序,人民法院應當慎重地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執行申請,只能是在作為申請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后才可提出。因為行政機關本身并無處分國家利益的行政職權的能力,如果它任意地申請撤銷執行申請,實際上就會侵害行政管理秩序和國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對行政機關的申請人民法院要側重審查其執行依據是否已被有權機關依法撤銷。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
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判決、裁定、行政賠償調解書等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據以執行的依據所在,如果這些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撤銷,執行就失去了法定根據,只能終結執行。如果已執行了部分,而該執行依據又因有錯誤或違法之處被撤銷,已經執行的部分要予以恢復。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撫恤金行政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撫恤金是特定的人依法享有的一種對國家的物質上的權利要求。享有撫恤金待遇的對象是特定的,如果享有權利的撫恤對象死亡,這一特定對象的撫恤金則停止發放,人民法院應終結執行。但是如果追索撫恤金案件的權利人死亡后,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家屬可享受一定的撫恤待遇,其家屬不屬于本案執行當事人,故不影響終結執行案件的成立。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出現終結執行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終結執行裁定書,敘明終結執行的理由、法律依據,由執行員署名,加蓋本院印章。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當事人對終結執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訴。
摘自:劉家琛著《新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