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戈一擊
——律師的私力救濟
律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當事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雙方誠實信任。律師與當事人的關系一般都很融洽,發生律師費糾紛的情況很少,但個別律師收費前熱心,收費后變臉;個別當事人“訴訟時是當事人,訴訟后就不是人’’的現象也客觀存在。本案是一個極端的例子。江水公司委托海洋律師事務所和公信律師事務所代理貨款糾紛的訴訟和執行。代理事務完成后,江水公司卻不支付律師費,于是海洋律師事務所委托公信律師事務所起訴江水公司。然而,江水公司的“畢副總’’動用了包括公力和私力的各種卑劣手段對付海洋律師事務所和作為代理人的我,我們決定反戈一擊,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終于揭穿了“畢副總”的真實面目。本案在法律方面的核心爭論,就是律師與當事人的協議收費是否合法,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2006年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認可非訴法律服務的市場調節價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的風險代理制度。經過與江水公司及“畢副總”的一番斗智斗勇,海洋律師事務所最后勝訴,拿回了自己應得的律師費。不行賄、不偷稅,只有潔身自好,律師才能經得起考驗。
◆委托代理
2000年9月,江水公司委托公信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訴北方公司貨款糾紛案的訴訟和執行。雙方約定律師費按實際執行到賬款的l%支付,并預付了前期費用10萬元。公信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履行代理職務。同時,江水公司又委托海洋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執行中的部分事務,即調查北方公司的財產線索,約定律師費按法院依據海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財產線索實際執行到賬金額的3%提取,并于江水公司實際收到款項或者其他財產后一周內結清。海洋律師事務所提供財產線索方式為:向江水公司傳真;當面遞交書面材料;經江水公司簽收等。江水公司向海洋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出具了《授權委托書》,約定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調查、提供證據、申請執行和轉委托權等。
2000年10月,法院根據海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財產線索,首次執行回款項953萬元,江水公司依約支付海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28.59萬元。后因北方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追加北方公司出資人黑河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2002年9月,江水公司又與海洋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委托海洋律師事務所調查黑河公司財產狀況。
2003年3月,海洋律師事務所提供了黑河公司的銀行賬號,法院從該賬戶里扣劃了2500萬元。
在法院扣劃黑河公司賬戶款項的當天,江水公司的“畢副總”被一群人員圍攻,最后在警方的干預下才解圍。起初畢副總以為是黑河公司的職工,后來發現是財產線索的提供人,他們要求支付提供財產線索的信息費10萬元。畢副總受了驚嚇,一直懷疑是海洋律師事務所指使的,因為畢副總當初答應在執行劃款的當天支付律師代理費20萬元,但僅兌付了10萬元。畢副總決定報復海洋律師事務所,并四處散播“律師是壞水”的謠言。
這實際上是一場誤會。畢副總還委托過其他人提供財產線索,圍攻他的就是那幫人。
訴訟和執行已經完畢了,律師費卻沒有著落,公信律師事務所和海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急了,紛紛要求結清律師費,江水公司說,律師費需畢副總批示,因而遲遲不予付款。公信律師事務所和海洋律師事務所多次致函江水公司,措詞也越來越嚴厲,而畢副總的架勢也越來越大。
畢副總特囂張地說:“你們不是律師嗎?打官司吧,我最喜歡官司。如果不承認圍攻的事,作出書面檢討,并賠償驚嚇費,想拿到律師費,門都沒有!即使你們不打官司,我們也要起訴。”
◆無奈訴訟
公信律師事務所和海洋律師事務所經商議決定分別起訴江水公司,但先由海洋律師事務所起訴,判決后公信律師事務所再起訴。因海洋律師事務所與江水公司不在同一城市,遂決定委托公信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公信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履行職務。
我方訴請法院判令江水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65萬元,并申請查封了江水公司的銀行賬戶和一輛汽車。
江水公司明知自己無理,卻還要胡攪蠻纏,稱:
第一,被執行主體由北方公司變更為黑河公司后,雙方口頭約定提取律師費的比例已由3%降至1%。
第二,律師法第25條規定的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共七項,與本案委托事項,即調查財產線索均沒有任何關聯。海洋律師事務所已經超出了律師的執業范圍,屬于違法經營,代理關系無效,海洋律師事務所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海洋律師事務所采取了非正常渠道提供他人銀行賬戶,不應受法律保護,其要求任何報酬也是法律不能支持的。
第四,海洋律師事務所所在城市的物價局和司法局聯合頒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應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范圍內制訂和調整本所的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是按訴訟和執行標的的1·5%收費,海洋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超出了政府收費標準,江水公司不但不應再支付任何費用,而且有權要求海洋律師事務所返還超額的律師費。
◆無中生有
面對海洋律師事務所的起訴,畢副總情緒高漲,決定使用其“引以為豪”的手段,全面反擊,他的第一招就是投訴。
對于投訴,畢副總算得上是“老狐貍”了!
江水公司曾經是某一國際品牌的代理商,后因江水公司違約,該國際品牌公司罰扣了江水公司違約金800萬元款項。畢副總知道訴訟不能解決糾紛,他的辦法就是組織工作班子投訴,每天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給這家國際品牌的所有門店、分部、總部投訴,說該國際品牌公司服務存在問題,中國區負責人(即決定抵扣其違約金的負責人)存在經濟和道德問題,請求調查。該負責人實在忍無可忍,以損害公司名譽為由,提起賠償訴訟。但法院認為,投訴是在該國際品牌公司的內設機構進行的,沒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不構成損害公司名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江水公司“初戰告捷”,繼續投訴。該國際品牌公司‘‘舉手投降”,決定退回其違約金。
此后,畢副總常拿此案炫耀他的運作和工作能力。
畢副總向司法部投訴,稱海洋律師事務所雇用黑惡勢力代理案件,并訛詐當事人。海洋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國內外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司法部決定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同時,他還每天上午組織員工給海洋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打騷擾電話。主任原是某知名大學負責人,年事已高,實在無法忍受這種投訴,于是全體合伙人決定撤訴,不再與這種當事人打交道。
“樹欲靜而風不止。”畢副總堅持要海洋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書面檢討,方可罷休。
“樹一個牌子難,毀一個牌子易。”海洋律師事務所面對司法部的調查,自然不能答應其要求。訴訟繼續進行。
◆暴力恫嚇
由于公信律師事務所代理海洋律師事務所起訴江水公司,特別是查封抵押擔保物也是公信律師事務所提供的線索,我當時也想到了江水公司會不高興,但沒有想到江水公司會有針對我個人
的行動。
一天下午,我剛到樓下停好車,兩個年輕人走到跟前問:“你是某某老師嗎?”
“是啊,你是哪個班的?”我反問一句并繼續往家里走,還以為上次遲到或是考試不及格的學生來說情。
“你小心點,小心我們把你做了。”
“你得罪人了。”年輕人說。
我心里一怔,抬起頭,卻看到兩個人手里都拿著“家伙”。我馬上意識到這是壞人,立刻退到車廂后,拿了防盜鎖做武器自衛。但我轉念一想又放下防盜鎖——必須先搞清楚情況,再動手。
“你們是江水公司派來的嗎?”我問道。
“你老實點。”一個年輕人說。
“兄弟,你告訴我,你受誰指使,說了我馬上給你1萬元。”我換了語氣問。既然別人可以花錢請他們對付我,我肯定也可以出錢請他們對付別人。
這兩人面對這突如其來的問話不知所措,‘‘是的,是江水公司。”其中一個回答。
“你能等我回家給你拿錢嗎?”我接著說。
“我給你電話,或你給我電話。叫我阿龍就好了,我等你。”這人說完后真就坐下來,還把手機號碼告訴了我,等我取錢給他們。
我馬上跑到派出所報警,警察來的時候,人就不見了。后來才知道,這兩個人是社會上的小混混,是某派出所副所長介紹給江水公司的。這個派出所的副所長,長期在江水公司報發票、吃飯,出于狐朋狗友間的“義氣”,幫著嚇唬我。我與畢副總吃過多次飯,這個副所長幾乎次次在場。他們認為我是大學老師,膽小,肯定怕嚇。但他沒想到我當天就報了案。
推測到了幕后黑手,我當晚就跑到派出所副所長家中質問。這個副所長矢口否認。但事后,這兩個小混混沒有來問我要錢。此后,我每次出門都小心翼翼,防身家伙不離手。
◆“借刀殺人”
我一直等著案子的開庭,開庭前一周的一天早晨,樓下的鄰居叫我接一個緊急電話,說我岳母家來的電話。為什么不打我家電話呢,又不是不知道電話,我很納悶。
我一接電話,我的姨姐上氣不接下氣地說:‘‘我是在公用電話亭給你打電話,不要緊。檢察院剛來過,還開著警車,但沒有帶走你姐夫。可能是查你的,我聽說是一筆什么錢,進入了你姐夫設立的公司里,問你姐夫同你的關系,說可能是贓款、受賄款什么的。可能馬上會找你。有事趕緊跑,躲一躲。”聽了姨姐講的話語無倫次,我更納悶了。
過了不到一個小時,我的親戚跑到我家,說:“老家有警車來,不知是調查你的,還是抓捕你的。家里沒人他們就走了。我還以為你被抄家了,我過來看看。”
警車?抓我?為啥不來我家抓我呢?我突然想到,我出差剛回家,檢察院可能以為我跑了,所以才追到老家。
我愛人建議我趕緊跑,家里的事別管了,刑訊逼供的事司空見慣。正好我辦了港澳通行證,當天中午,連飯都沒顧上吃就坐上了去香港的飛機。
在香港,我住在維多利亞港旁邊的洲際酒店,景色雖美,卻無心觀賞。我一直在想我有什么問題會被抓呢?個中緣由實在難以猜透,便先給家中打個電話報個平安,聽家人說連我讀大學的
侄子也被校紀委叫去談話了,其中還有檢察院的同志,問他:銀行卡中的1萬元是誰給的,認不認識我。
聽到這,我馬上想起來了,江水公司支付我10萬元前期辦案費,我將其中的5萬元轉給了我姨姐夫的公司,1萬元轉給了我侄子,其余的我留下了,檢察院肯定是在調查這筆錢的去向,想
弄清楚我是否行賄過法官。
于是,我馬上給江水公司打了電話,證實這件事。他們建議我投案自首,并告訴我承辦檢察官的電話。我當即就給這個檢察官打了電話。
這個檢察官態度強硬,說:“你必須現在來檢察院一趟,協助調查。”
我說我在香港,回不來。
“你老實點,我們查了你的出境記錄,你沒有出境。”檢察官說。
我意識到這個檢察官不是什么好人,但我還是決定回去。
第二天,我到了這個檢察官辦公室,在他桌子上看到他對外發出的幾份調查函,立刻明白所有發生的事了。作完筆錄后,這位檢察官對我說:“明天來我辦公室接受調查,否則我們可以拘傳你,你要老實點。”
我說:“明天我開庭,就是這個案件引起的代理費糾紛,如果你就這件事再調查我、拘留我,我會投訴你。”我開完庭的當天下午,這位檢察官又叫我過去。有人告訴我,江水公司給這位檢察官送了2萬元要抓你,這官司還是別打了。
到了檢察院,這個檢察官又說什么錯捕的賠償標準為25元一天,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威脅嗎?
我再也沉不住氣了,說:“你不要為2萬元胡來,你如果再叫我來這里,我就從你這里跳下去!”
“什么2萬元,這是給院里的辦案經費。”這位檢察官做賊心虛地說。
從檢察院回來后,我下意識地覺得稅務部門肯定會上門找麻煩,我馬上組織稅務自查。就在我自查完畢后的第二天,稅務稽查人員來我所查稅,陪同的正是那個檢察官。檢查的結果是沒有任何偷稅漏稅的問題。之后,檢察院、稅務稽查沒有再找過我。
“畢副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一直認為給我的10萬元前期辦案費,我一定會用于行賄法官,兇為他常說,打官司不送錢是不可能勝訴;他還認為,我可能會偷稅、開假發票,才“天真”地通過關系向稅務部門、檢察院舉報。
◆反戈一擊
對付流氓,一定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于是我們開始反戈一擊。
第一招,我向江水公司所有上級單位的黨委實名舉報“畢副總”迫害律師的行為以及生活作風問題。這個“畢副總”,自稱是黨的高級干部,卻經常帶著不同女性回寓所姘居。后來,經江水公司上級單位查明,這個“畢副總”根本就不是江水公司的正式職工,更不是黨員,只是江水公司聘請的專門處理追討貨款的“黑律師”。他包干了訴訟經費,律師費不能支付的真正原因是“畢副總”沒有計劃好訴訟費用的支出,出現了超支,這才想方設法“黑”掉我們的律師費。
第二招,我對江水公司支付檢察院辦案經費的問題進行了證據固定,并著手調查“畢副總”涉嫌違法犯罪的證據,包括“畢副總”給檢察部門的舉報信等。
第三招,調查我姨姐夫公司的工商登記內部資料。因為“畢副總”給檢察部門的舉報信詳細介紹了我姨姐夫的身份情況,而我姨姐夫的身份情況只有在其開辦的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才有,“畢副總”一定是在工商登記資料里查到我姨姐夫的身份情況。是誰依據何種文件調查過我姨姐夫公司的工商登記內部資料呢?
經查卷調查,我驚訝地發現,竟是一個區法院的法官和書記員自行填制了一份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法院介紹信來查詢了我姨姐夫的公司。我姨姐夫的公司從來沒有過訴訟糾紛,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法院介紹信顯然是偽造的。法院工作人員偽造法律文書,重則坐牢,輕則“雙開”。于是,我給這兩個“同謀”打了電話,警告他們:“畢副總”如果再對我們胡來,我就會把你們送“進去”。他們異常驚慌,請求我原諒,稱當時他們調查取證是被“畢副總”所騙。最終我原諒了這兩個因貪吃一頓飯菜而犯法的蠢蛋。
我把我收集的全部資料整理成冊,存放在不同的地方,并告訴家人,一旦找不到我,就把這些資料分別按所附地址寄出。
◆有理有據
面對我們的指控,江水公司答辯稱“律師費的比例已由3%降至1%”;“海洋律師事務所采取了非正常渠道,提供他人銀行賬戶”,這顯然是沒有證據的無理狡辯。
開庭前“畢副總”申請兩個員工出來作證,然而開庭時,這兩個員工不敢出庭。對過去的朋友說瞎話,是畢副總短時間無法調教出來的。真是欲蓋彌彰!
關于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是否是海洋律師事務所“超范圍經營”?我認為:海洋律師事務所除了為江水公司提供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外,還為江水公司完成了其他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申請執行人權益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律師接受委托,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屬于律師法第25條規定的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業務,怎么可能屬于超范圍經營呢?
關于本案律師費的約定是否超出當地物價局和司法局聯合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問題,當時我查閱了該辦法,開始確實心理不踏實,但經仔細分析,認為這不影響訴訟的結果。我對法庭說:該辦法是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規章制度性質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關于律師收費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也不違背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為了加強說服力,我引述了海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作出的類似判例;還引述了當地日報的新聞報道:“自從2001年12月市物價局和市司法局聯合出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以后,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約定收費就成了一個‘禁區’,最近,中級法院的一個終審判決打破了這一‘禁區’,判定法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協議收費合法。”
一審判決全面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
◆黔驢技窮
一審判決后,江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還增加了一個理由,即我在同一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中作為雙方的代理律師,程序違法。
其實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本案是律師代理費糾紛,我曾經代理江水公司的糾紛是貨款糾紛,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我的代理沒有任何問題。但為了謹慎起見,我馬上向司法廳請示,請求確認“本人是否可以代理該糾紛”,但司法廳律師管理處遲遲不作答復。
到了二審時,“畢副總”猙獰的面目暴露無遺,但卻黔驢技窮了,其上級主管部門通知其不再負責處理律師費糾紛。我們收到江水公司要求調解的通知時,我們以為江水公司是在設陷阱,想要以敲詐的名義再次舉報我們,因為我們也一直在舉報其違法犯罪的事實。或許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吧,我堅持要求法院作出判決,并堅決要求江水公司將律師費支付給法院,再經法院轉給海洋律師事務所。
最后,海洋律師事務所與江水公司達成了和解,海洋律師事務所收回了全部律師費。
據說“畢副總”不久兇參與其他經濟犯罪被逮捕,后因癌癥死于獄中。
摘自:趙振華 著 《訴戰三十六計:寫給法科學生的參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