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與個人隱私
在探索官員財產申報的過程,經常爭論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官員隱私權與財產申報的關系,換句話就是如何處理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問題。對于我國而言,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更為重要。因為由于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賦予了一些官員神秘色彩,長期以來,公眾的知情權在官員的隱私權面前,顯得無足輕重。
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和以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從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種人身權利,它具有保守、封閉和自控的特點。知情權是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具有公開、開放和外向的特點,知情權與隱私權具有天然的對抗性。這種矛盾反映到公眾人物尤其是官員身上就更突出。
官員作為公民,理應享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隱私權,比如以下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其住宅不受非法侵人或騷擾;私生活不受監視;通信秘密;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或調查;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職務行為完全無關的私人事務,等等。然而,官員的隱私權又不能完全等于一般公眾的隱私權。國家官員隱私權的復雜性就在于,他們的隱私既存在于其公權力的行使過程中,又存在于自身權利的行使中。官員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在不損害官員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知情權的需要,應該讓公眾了解官員的部分隱私。也只有如此,在官員個人以官員的身份行事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事情,包括合法的與非法的,正面的與反面的,不管官員本人是否愿意將其披露出去,都能被公眾所知悉。從另一方面來說,為什么官員的個人信息被人們強烈關注呢?這是因為知情權中的知政權賦予了公民民主參政、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社會關系等屬于普通公民的個人私人信息,但對于政府官員來說,還是其能否恰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關系到公民選舉、罷免權利的行使。同時,從已經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不少腐敗官員利用隱私權作掩護,利用8小時以外的生活圈、娛樂圈、社交圈,進行著貪污受賄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從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權力健康運行的角度出發,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公務人員的隱私權利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受到限制,這也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的必然要求。公眾對官員在8小時之外的違法亂紀行為以披露、批評等方式予以監督,則是對這一特殊主體在特殊場合予以隱私權保護的例外要求,公眾的知情權應該限制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的隱私權。當然,這種限制應是有限度的,是在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宗旨基礎上的。
要盡快出臺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以解決現行規定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要擴大財產申報的主體范圍。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逐漸擴財產申報的主體范圍,現階段將其界定在擔任各級實際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范圍內較為適宜。與此同時,申報人不僅要申報本人的財產,還應申報其近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財產逃脫監管。
要明確需申報的財產范圍。在當前財產性收人日益增多、收入來源多元化的情況下,申報者所申報的財產,必須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主體的財產狀況,而不僅僅限于收人。需申報的財產不僅包括工資所得、勞務所得、經營所得,而且包括因繼承、受贈、偶然所得及證券、股票等風險投資所得;不僅包括汽車、金銀首飾、古董、字畫、豪華家具、大件電器等動產,而且包括房產等不動產;不僅包括債權,而且包括債務。同時,增加財產申報的種類。不僅應增加初任申報、離職申報,還應增加退職后申報,使公務員的財產狀況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之下。
要明確財產申報的受理機構。受理機構還要對申報財產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公開申報資料,接受大眾的監督。至于申報資料公開的范圍,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可采取有限制的公開原則,即當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公開、公眾強烈要求公開或申報人自愿公開時,應當予以公開。同時,公民基于正當目的,經主管機關批準,也可以查閱相關資料。
加重對拒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行為的處罰。我國對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公務員,除采用黨紀、政紀等處分方法外,還應該引入刑罰處理方法,用刑罰這一強制手段懲治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申報人,以確保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執行。對此,可以借鑒國外通行做法,在我國刑法中增設國家工作人員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罪,既有利于與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相協調,又有利于強化行為人違反申報法的責任。
摘自: 凌鋒 著《法律熱點面對面(201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