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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作時間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關聯依據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 勞部發[1995]309號)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65•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66.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q-,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67.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68.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應嚴格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不能按季、年綜合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69.中央直屬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須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延長工作時間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三)休假
72.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一104天(休息日)一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一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對標準工作時間的規定!秳趧臃ā芬幎ǖ臉藴使ぷ鲿r間為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對于這一標準,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時間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即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標準2r_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8小時工作制。該規定的標準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認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從事生產和工作的時間。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它包括每日2r.作的小時數和每周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
工作時間有如下特征:(1)工作時間是法定的。即工作時間往往由法律進行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2)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還包括工作準備時間和交接班時間,以及中問休息時間、女職工哺乳時間、出差時間等。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從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T-作時間之內。(3)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勞動,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4)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的依據之一。勞動者沒有按勞動合同進行足夠時間的勞動,其工資福利待遇往往受到影響。勞動者加班加點依照規定可得到加班工資。
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時間限制稱為法定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時間適用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適用農民和個體勞動者。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摘自:本書編寫組 編《勞動案件辦案高效手冊.10/辦案高效手冊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