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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原則和方式
——鴻源公司與港大公司、康華公司專利
侵權糾紛上訴案
關鍵詞:外觀設計判斷原則專利權一致
【案 由】侵犯專利權糾紛
【審判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06)浙民三終字第221號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判決日期】2006年11月18日
【上訴人】鴻源公司(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港大公司(原審原告)
【原審被告】康華公司
【權威收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例精選》
裁判規則:
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原則和觀察方式及標準應該以整體綜合判斷,以是否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作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申請獲得“機動車座椅”的外觀設計專利。被上訴人與專利權人車德洪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該外觀設計專利由座椅內件和外套構成,正面形狀大體呈梯形,椅背和椅墊的過渡處有裝飾性條溝,側面形狀反映椅背和椅墊連為一體呈略為后傾的“L”形。上訴人未經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外觀完全一致。
爭議要點:
上訴人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專利權的侵權。
裁判理由:
我國《專利法》(2000年修正)第56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故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一般采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并以普通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看是否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作為判斷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對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視覺要部與被控產品進行比對。
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外觀相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外觀完全一致。因此,上訴人未經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落人專利權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其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修正)
第十一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摘自: 胡鳳濱 主編《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知識產權糾紛)(附光盤).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