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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的依據
——上海市民辦金蘋果學校與時保平勞動爭議上訴案
關鍵詞: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關系
【案 由】勞動爭議
【審判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07)湖民初字第2092號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判決日期】2007年10月9日
【上訴人】上海市民辦金蘋果學校(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時保平(原審原告)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4輯(總第66輯)
裁判規則:
衡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糾紛,雙方作為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依據。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系不具有教師資格的勞動者,其于2006年9月與上訴人民辦學校簽訂勞務協議,在該學校擔任生活老師一職。后在勞務合同期限內,上訴人因其學生公寓發生盜竊后被上訴人報警而辭退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遂訴至法院,請求恢復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爭議要點:
上訴人能否以其與被上訴人的爭議是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而非勞動爭議,被上訴人的請求未經人事爭議仲裁,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為由,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依據我國《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的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未被排除在用人單位之外。衡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糾紛,雙方作為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依據。本案被上訴人系不具有教師資格的勞動者,其與上訴人學校簽訂勞務協議并在該校任職,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同時,人事爭議中的事業單位是指經過各級編制部門批準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單位,上訴人作為民辦學校并不屬于事業單位。故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法院應依法對被上訴人訴求進行實體審理。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摘自:胡鳳濱 主編 《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勞動爭議)(附光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