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其決定程序分為人民檢察院建議和人民法院建議兩種情形。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且案件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建議適用的程序
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公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唯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等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摘自:張軍 陳衛東 主編《新刑事訴訟法教程.2/最新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