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工齡買斷款處理的爭論
一個“工齡買斷款”,許多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若干個意見相左的地方性審判指導意見,這就是目前離婚訴訟中對于工齡買斷款處理的司法現狀。在某種程度上“工齡買斷款”有些類似于“違章建筑”的遭遇,由于是游走在法律的邊緣,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唯一有所區別的是,違章建筑在雙方離婚時仍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財產而無需進行分割,但是工齡買斷款已轉化成了貨幣形式需要由法院進行處理。然而,正是由于“工齡買斷款”的出身,使得立法機構不愿通過法律或司法解釋為其正名。但恰恰由于統一法律規定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原本就性質難以認定的工齡買斷款在處理上更顯得無所適從。從目前的判例來看,法院對一方工齡買斷款的分割意見常見于以下三種判決:
第一種(即案例一)判決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買斷工齡款的形成與勞動者自身密不可分,因此理當屬于該勞動者個人所有。
第二種(即案例二)判決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買斷工齡款就具有類似于工資之類的性質,因此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本案中12960.56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夫妻雙方應各自分得一半。
另有第三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具有夫妻共有財產的性質,但在計算夫妻各方應得的份額方面,不應采取簡單的平分的做法。因為一方的買斷工齡款既是對其工作期間的所有勞動的一種對價,也包含對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因此該種意見傾向于認為應當參照對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以上三種意見均非一家法院之言,而是有各省市高院的內部意見作為支撐。雖說本書所收納題材都是婚姻家庭中較為復雜的課題,但面對同一個問題,各地法院認識差異如此之大,在筆者本書的寫作過程中尚首次遇見,可見工齡買斷款的認識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模糊的。
摘自:吳衛義.張寅 編著 《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觀點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