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審視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方式概述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手續,采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窮盡了執行手段和方法以后,仍然無法使案件得到執結,在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暫時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由法院裁定案件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從而暫時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制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是對整個法律文書的終結執行,而只是對具體執行程序的終結執行,當具備執行條件時相應的法律文書還需要被繼續執行,因此是一種程序性的結案,而非實體性的結案。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一結案方式具有特殊性。因為以這種方式終結的案件,執行程序本身沒有實現它所追求的“兌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的目標而就要暫告結束,在這樣的特殊情形下,尤其需要對案件申請人、對社會“有所交代”。
同時,通過這一結案方式,能使執行人員合法地從“積案”中解脫出來,使已結案客觀反映執行人員完成的工作量,使存案真正反映存案工作量。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方式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其他執行結案方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一結案方式比較新,實踐中所依據的規范尚不完善。《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沒有上升為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其中所規定的結案標準、結案程序等重要內容還未得到普遍的、嚴格的遵從。因此,存運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這一方式結案的過程中還存在對該通知操作口徑松嚴小一、案卷材料過于簡單、未能體現執行措施窮盡、評議走過場、裁定書過于簡單等種種有待進一步嚴格規范的現象。
(三)完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方式的建議
第一,存法律依據上,建議將《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中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內容單獨形成專門的司法解釋,作為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解釋。
第二,確立以權利人確認終結為主導,法院依職權終結為補充的結案程序。一是要終結前與申請人溝通,聽取申請人意見。二是要經合議庭評議。三是要制作裁定書并及時送達雙療當事人。四是要向申請人告知其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和條件。《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中還規定了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環節申請人享有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執行法院有義務對此組織裁決聽證。
第三,確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統一卷宗標準。卷宗要準確、連續、完整、清晰地反映執行工作的過程,尤其應包括財產調查的具體過程和結果、對當事人做工作、向當事人公開的情況。
摘自:沈志先 主編 《強制執行.18/法官智庫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