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條文】
第191條【申請與管轄】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精解】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歸屬不明的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將它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對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可將確認的無主財產有所歸屬,使之物盡其用,有利于對社會財富的保護和利用,促進民事流轉。然而對于該制度的應用,學界有一些相反觀點,認為我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在程序規定上依舊不夠完善,難以操作,用于指導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申請裁定的幫助微乎其微。
【辦案指引】
在辦理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認定財產無主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有形財產。
(2)財產權利主體不明或不存在。
(3)財產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狀態持續滿法定期間。
(4)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有法院審理認定。
(5)由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財產權利主體不明或不存在的情形
(1)財產的所有人不存在,或者無法確定誰是財產的所有人。
(2)屬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3)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均無人認領。
(4)有關部門限一定期限招領但無人認領的遺失物、贓款、贓物。
(5)無人繼承的財產。
【條文】
第192條【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精解】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后,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尋找該財產的所有人。公告期為1年。在公告期間,被申請人認定無主的財產無人管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指定專人看管或委托有關單位看管。
【辦案指引】
1.在公告期間,如果財產所有人出現,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通知財產所有人認領財產。
2.公告期屆滿,仍舊無人認領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該判決和裁定一經送達,立即生效。
3.在公告期間,如果有人對財產主張權利并形成權利歸屬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條文】
第193條【撤銷】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精解】
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認定無主財產,僅僅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從法律上推定為無主財產,在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可能出現。原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之日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申請法院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超過該訴訟時效期間,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予保護。原判決撤銷后,財產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認領,占有財產的單位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賠償。
【辦案指引】
1.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出現,應當在2年內提出訴訟請求。
2.人民法院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以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摘自:江偉.姜啟波 主編 《新民事訴訟法精解與適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