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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城中村轉制提供法律服務指引
第8條從事城中村轉制法律服務的律師應當熟悉:
8.1 律師在城中村轉制中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8.1.1 協助制訂完善城中村轉制總體方案。
8.1.2為清產核資提供法律服務。
8.1.3代表政府部門為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務。
8.2律師在參與制訂城中村轉制總體方案中應注意:
城中村轉制方案總體的合法性,包括程序的合法性和內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應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村規民約的要求,城中村轉制方案應充分聽取了村民的意見,并召開聽證會等,內容的合法性是指相關內容無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8.3 律師在城中村轉制過程中處理清產核資法律事務中應注意:
8.3.1 清產核資工作要參照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和辦法的通知》(農經發[1998]2號)的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清產核資工作可由鄉(街道)、村組織成立清產核資機構負責,也可由鄉(街道)、村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8.3.2應遵循誰投資歸誰所有的原則。村辦企業的產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多方出資形成的共有資產的產權由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享有;個人投資形成的資產的產權歸投資者個人所有。
政府對企業實行減免稅等優惠扶持政策所形成的資產,除事前國家明確定為國有資產以外的部分,其產權按企業隸屬關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政府各級財政歷年支持鄉鎮企業支農周轉金借款,在改制中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8.3.3村集體的資產包括土地、房產以及集體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商標、商譽、購買的專利、電權、水權和特種產品許可證等無形和有形資產,上述資產均須納入企業總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8.3.4企業出售產權所得資金,按企業隸屬關系歸集體所有。
8.3.5由于各地的土地及房產登記制度有所不同,且我國大部分地區村鎮的土地及房產登記管理混亂,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很多產權并沒有辦理登記,律師在核實資產權屬時應結合土地原始權屬資料、村委員的檔案資料、相關協議及房屋建造資料、房屋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認定。
8.3.6城中村內的公建設施、軍事設施、歷史古跡等設施在確認權屬時,由于這些產權可能根本沒有登記資料,律師應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歷史文獻等資料進行認定。
8.3.7村集體經濟組織及企業改制后,要堅持“債隨資產”的原則,其債務也隨之轉移過戶。
8.3.8對改制中涉及的呆賬、壞賬要按財經法規慎重處理。
8.3.9應注意區分村集體的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
資產的評估與確認:清產核資和不良資產處置結果要張榜公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如l/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對清產核資結果有異議,可由原機構進一步復核,也可由村民委員會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
審計評估結果要進行公布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簽署意見后,報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法進行鑒證、備案。
8.4律師在為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務時應注意:
要熟悉村集體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村集體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如下:
8.4.1 成立集體股份制企業改造工作機構,由區、鎮兩級政府組織成立城中村集體經濟改制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和實施農村集體經濟改制工作。
8.4.2 制訂改制方案。由各村負責起草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方案,交由全體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并通過后,報區政府批準,必要時須報市政府批準。
8.4.3實施清產核資。成立清產核資成員小組,其成員由代表上級主管部門的區、鎮相關部門人員、代表中介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和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代表村集體經濟的村于部、委派會計以及代表農民利益的村民代表共同組成。
8.4.4 核實集體成員身份和認定股民身份。由于城中村的集體成員構成復雜,因此,應摸清村集體成員的具體構成,劃分成員的類別。集體成員身份一般包括農業戶口的本集體成員,隨考學等戶籍已經轉出但仍在上學的人員,戶口已經遷出且生活、工作與本集體基本沒有關系但仍然擁有宅基地的人員,外來人口在本集體擁有宅基地的人員,外嫁女但戶口未遷出的人員等。集體成員身份和股民身份不一定完全一致。股民身份要結合是否為原村民、是否一直參與分紅、是否參與投資等綜合因素認定。對股民資格的認定,原則上以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時點實際在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準,由各村在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下,結合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8.4.5 確定股份制企業的股份總額和股權的分配比例。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次性處置的原則,對集體資產按照股權設置進行折股量化,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總量,然后將股份一次性分配給具有資格的股民,確認每個股民應持有的股份數量。股份量化是將股份分配到人,不是將集體資產分到戶、分到人。股份分配到人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統一造冊登記或向持股成員出具臨時憑證,作為向新設立的股份制經濟組織申領股權證書的憑據。
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成立后,由股份制經濟組織向股民出具統一印制的記名股權證書,作為行使股權的憑證。
8.4.6確定改制后企業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模式。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應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并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公司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分配方式。
8.4.7召開股東會議,通過股份制企業公司章程。在股份分配后,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召開有2/3以上股東(民)參加的股東(民)會議,討論修訂并通過章程,選舉成立經營管理機構。
8.4.8 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企業注冊、變更登記手續。應注意股份合作制公司登記后,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新設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移交有關手續時,應由區政府指定有關部門進行監督。
摘自: 中華律協會 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