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的界分
一、現有的學術觀點
對于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的區別,撇開國外刑法學界的論述不說,單從我國刑法學界來看,就有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異。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于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于法條之關系的形態。
第二,想象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種罪名由于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規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是單純的一罪,但由于客觀存在著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想象競合犯所觸犯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
第四,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系,并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想象競合犯是由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于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后擇一重者處斷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并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想象競合犯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故關于想象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規競合是法條之關系的形態,故關于法規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
第七,想象競合犯是在數個具體罪過支配下,實施一個危害行為;法規競合是在一個具體罪過的支配下,實施一個危害行為。
第八,一般而言,想象競合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同時直接作用于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對象;法規競合的犯罪行為,僅直接作用于體現一個直接客體的單個犯罪對象。①
上述關于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區別的論述,在我國刑法學界可算得上比較全面而具體了。其間,除了作者將想象競合犯視為異種數罪的競合和將法條之間的交叉關系視為法規競合的一個種類以及認為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的觀點,難以得到筆者的認同外,②對于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的其他區別,筆者沒有什么異議。但是,這種教科書式的區別并沒有觸及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的本質區別,使得人們難以從上述諸多的區別點中尋找出導致兩者有如此多不同點的根本原因,從而使這些區別停留在表象層面。因此,撇開教科書式的帶有教條式的區別標準,從根本上將兩者區別開來,是筆者之所求。
二、理論反思
筆者認為,要想準確地區分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應當以刑法學界對這兩個概念的共識為中軸,進行上下分析,從中找出兩者的不同之處。只有這樣,才能全面而深刻地、表象與本質地將兩者區別開來。
在刑法學界,至少對想象競合犯和法規競合(或法規競合犯)的下列認識是沒有爭議的,即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同時而實際地觸犯了數罪名,必須動用所有被侵害的構成要件予以評價才能完全而充分,因而其結構是單一行為的復數構成要件的評價關系;法規競合是一行為因法律的錯綜規定而疑似該當數罪名,實際上只觸犯其中的一個罪名,其他罪名最終被排斥適用,因而其結構是單一行為的單一構成要件的評價關系。
由上述共識可以看出,法規競合與數罪名之間只是疑似該當,所謂的競合是假性的競合,故而稱之為法規單一是名符其實的;而想象競合犯與數罪名之間是實際符合,所謂的競合是實實在在的競合,因而稱之為想象競合名不副實,只是約定俗成而已,所以它屬于真實競合的范疇。這種真假競合之間的定性,是兩者的重要區別。
如果以上述共識為中軸,向上追溯導致兩者不同的原因就會發現,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與數罪名相結合的產物,其生身父母是一行為與數罪名,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會發生想象競合犯問題。所以,一行為和數罪名是想象競合犯產生的前提和原因;而法規競合則是構成要件之間的內部問題,與實際發生的行為無關,通過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只有當一行為觸犯了具有從屬關系的刑法規范時,才有可能產生法規競合犯問題。所以,刑法規范之間存在的從屬關系(或者包容關系)是法規競合犯產生的前提,而一行為與具有從屬關系的刑法規范相結合是產生法
規競合犯的原因。這種產生前提和原因的不同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是導致兩者其他不同點的根本原因,由此也導致了兩者存在范圍的不同。即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若數個罪名之間具有從屬關系,屬于法規競合犯,否則,便屬于想象競合犯。
如果再以上述共識為中軸,向下延伸兩者的其他不同之處就會發現,想象競合犯的實質是一個行為導致的數個刑事責任的競合,說其是犯罪的競合只是表象,并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和核心。因為我們研究想象競合犯的核心問題和最終目的,是要根據想象競合犯的特殊構造尋找出其特有的歸責原則,以便體現定罪量刑精致化和合理性的追求。所以,只有將想象競合犯定位于刑事責任論或法律效果論,才能將其實質內容界定為刑事責任的競合,而非犯罪的競合。從而,由此發展出來的歸責原則肯定有別于法規競合。因為法規競合的實質是法規單一,在數個被疑似該當的構成要件中,最終只有一個被適用,其他的根本沒有適用問題。因此,在具有從屬關系的復數構成要件之間,只適用特別規定,其他規定則被排斥適用。相應地,其刑事責任就不發生競合和整合問題。換言之,法規競合和法規競合犯沒有確定歸責原則問題,對其刑罰的確定只依照所最終適用的那個犯罪即可。此即刑法學界所謂的特別規定優于并排斥普通規定的原則。至于我國刑法學界有人提出的法規競合可以補充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筆者持反對態度。理由前已述及,此不贅述。
至于想象競合犯與法規競合的其他區別,還可以找出很多,但在筆者看來都是無關緊要的。只要我們把握上述幾個關鍵性的區別,兩者的各自面貌就會清晰地展現在我們面前。
總而言之,作為假性競合的法規競合概念,本來不是特定的犯罪形態,也不是基于復數規范的存在進而研究復數規范被實現后的歸責原則問題。我們所稱的競合或競合關系,僅為一種假象而已。法規競合之所以在競合論或罪數論中出現,主要的意義并非在于其基本結構具有競合的性質,而是為了突出和界定想象競合犯的性質和范圍時,作為比照才把它拉進來的。所以,它不是刑法的犯罪形態問題,僅僅是學理在分析刑法規范結構關系時創設出的一個概念。其本身的結構與犯罪行為論所探討的范圍并無二致,也就是對于基本犯罪行為可罰性形態的確認。詳言之,僅在于研究單一行為的單一構成要件是否該當,進而透過構成要件所揭示的不法內涵,以確認行為的可罰性問題。所以,作為假性競合的法規競合,其基本結構就在于單一行為的單一構成要件的評價關系,它與真實競合結構上的最大差異就在于真實競合具有真實復數規范被實現的結構,而假性競合僅有單一規范適用而已,并無復數構成要件被實現的情形。而在確認最終單一構成要件適用的流程中,因規范內部形成關系,造成疑似多數構成要件也有被該當的假象。但具體適用時,這些被疑似該當的規范,對于行為的評價毫無任何效應存在,或者說根本就未被該當。如果將未被該當的犯罪視為該當,并參與到對于一行為的評價中來,就是重復評價。若此,法規競合的概念和意義將蕩然無存。而想象競合則不同,因其一行為所觸犯的數罪名之間并無包容關系,無所謂排斥適用問題。在想象競合情況下,以被觸犯的數罪名中的一個罪名來評價一行為,就會有剩余,相關被害法益的保護就不全面,不法和罪責的評價就不充分。因此,被觸犯的數罪名都必須加入到對一行為的評價中來,才能實現充分評價原則。至于最終處理上是從一重罪的法定刑處斷,還是在從一重罪法定刑范圍內從重處斷,抑或其他處斷原則,那是想象競合犯處斷原則的合理性判斷和選擇問題。
摘自: 趙丙貴 等著 《刑法競合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