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翠華訴王錚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
網絡交易中買家基于貨品本身與網店描述是否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商家進行的評級、評論,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買家給“差評”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
【案情及裁判】
原告申翠華訴稱:原告于淘寶網開設思思美國正品代購店,被告王錚韻于2014年11月1日在原告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條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彈性超顯瘦拼皮褲,被告在收到貨品后以質疑貨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寶網上對該貨品給出差評。因該評論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原告在對被告作出耐心解釋后多次與被告聯系要求其撤銷差評,均被置之不理。且被告追加評論,赤裸裸地詆毀原告商譽。因該差評的存在,導致原告多筆交易被申請退貨。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撤銷在原告淘寶網名為思思代購店網頁上的兩條差評,公開書面道歉;(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7178. 80元。
被告王錚韻辯稱:不同意原告申翠華的訴訟請求。被告評價屬實,原告也未證明其商業信譽受到影響。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申翠華于2009年2月24日在淘寶網注冊成立名為“思思美國正品代購店”并設有支付寶賬戶,通過實名認證。2014年11月1日,被告王錚韻以昵mikiimai_ 2009在思思美國正品代購店訂購了一條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彈性超顯瘦拼皮褲,在收到貨品后,被告發表了買家評論并給出評。之后,雙方為差評事宜產生了爭議,被告又追加評論了自身感受。另查明:在被告王錚韻給予差評之前,思思美國正品代購店亦存在差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王錚韻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是否對原 告申翠華經營的淘寶網店構成了網絡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被告王錚韻根據自身感受及事情經過在淘寶網上給予差評及追加評論,并未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其次,原告申翠華也未提供證據來證明因被告的差評而導致原告的商譽受損的事實。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判決:原告申翠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申翠華不服,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王錚韻侮辱誹謗行為明顯存在。上訴人商業信譽受損或者說公眾對上訴人的信賴下降顯而易見。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損害的存在,不需要提供任何其他證據。上訴人并未提出直接經濟損失的索賠要求,因此未提交相應的證據,這與認定被上訴人是否侵權沒有關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王錚韻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申翠華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淘寶網設置買家評價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網絡購物具有虛擬性的特征,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后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信息對稱的平臺。本案中,被上訴人王錚韻作為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后憑借自己購物后的體驗感受在上訴人申翠華的淘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而買家在淘寶網上給出何種評級和評論往往系基于貨品本身是否與網店描述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且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于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過分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從上訴人申翠華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被上訴人王錚韻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并非系出于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因此,從主觀上來看,被上訴人的行為并非屬于侮辱誹謗行為。故被上訴人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并不構成網絡侵權行為。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改寫人任容慶 責任編輯杜偉)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1輯)(總第10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