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過度勞累而患病的,不屬于工傷
1.前言
深圳作為一個工作生活節奏極快的新生城市,素有“深圳速度”的美譽,但成就這一美譽的則是無數沒日沒夜加班加點的“投深”務工人員。而“過勞致死”的個案,不時會在大眾媒體上被提及,引起了社會及司法體系的廣泛關注。對于在工作時間內或工作崗位上“過勞致死”的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已經不存在太大爭議,但“過勞致病”的員工,對于該類疾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大眾媒體甚少關注。
2.真實案例
[本案引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深中法行終字第420號的行政判決書]
(1)案情概述
劉某于2006年11月至2010年7月在某社區擔任社區工作站的副站長 職務,在2009年10月至12月7日這段時間張某時常加班加點,工作壓力大,體力嚴重透支。2009年12月7日下午,張某前往區政府1135室開會,在開會過程中,張某突發頭痛就醫,門診病歷顯示張某于2009年12月7日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頸椎間盤突出。2012年8月20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第621031001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劉某于2009年12月7日在龍崗區政府會議廳因日常工作受傷,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劉某認為自己是由于工作過度勞累才引發疾病,參照原勞動部勞辦發【1996】133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工作期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故不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前述工傷認定書。
(2)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
(3)裁判理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了視為工傷的。情形,即“(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本案中,結合劉某“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之具體情況,其情形明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也與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無關;唯一可能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七)項情形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辦發【1996】133號文件屬于原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屬于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這兩個規范性文件均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均不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此外我國除《工傷保險條例》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規或法律,并沒有規定因工作過度勞累而引發疾病的情形屬于工傷。
3.律師點評
綜合二審案件認定的事實,劉某確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期間,過度勞累致發病,其情形值得社會大眾關注與同情。但如站在法理角度分析,則不宜將過度勞累引發疾病的情形視工傷。因為過度勞累引發疾病是一種無法準確量化或準確判斷的情形,畢竟員工也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等原因引發疾病并在工作中突發。社保體系的保障本來就很有限,如果過度擴大認定和保障范圍,最終受損的很可能是廣大的工傷員工。所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為基本法律而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并未將職工因工作勞累過度引發的疾病列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因此,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之情形不屬于工傷,雖與情理有耽,但卻符合法律規定。
4.HR實務
過度勞累引發疾病的情形不被認定為工傷,無形中降低了企業人力資源成本的支出。企業要發展要生存,想要企業自主控制員工的工作強度不太可能。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可以在社保保險外,為員工購買人身商業險,從而給員工更多保障。
5.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摘自:《HR應當知道的勞動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作者團隊挑選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最常見的問題編寫成書,內容涵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所涉及的多方面法律實務。本書以用工管理流程為主線,配合特殊問題和特殊人群的勞動關系管理;內容全面完整,體例清晰簡練。本書通過案例來闡釋司法機關的裁判尺度,以期協助企業HR作出正確的工作決策,是一本必備的勞動法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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