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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
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8日)
案例一
程某申請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案
(一)基本案情
程某(女)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鬧,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頭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積液,左額葉、左顳葉腦挫傷,經鑒定為重傷二級。后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對李某程及程某展開救助,為李某程籌集部分醫療及生活費用。基金會與程某簽訂《共同監護協議》,約定由基金會作為李某程的輔助監護人,與程某共同監護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李某的監護人資格,同時確認基金會為李某程的輔助監護人。還約定,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復,經征得程某同意,基金會可以尋找合適的寄養機構照料李某程。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李某對李某程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基金會作為李某程的輔助監護人,與程某共同監護李某程。基金會以第三人身份參
加訴訟。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李某的監護人資格;駁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親申請撤銷父親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時終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傷害,提供安全庇護,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李某作為李某程之父,不僅未盡到對孩子的關懷照顧義務,反而在吸毒后將不足三個月的幼兒李某程毆打至重傷二級,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程某作為李某程之母,申請撤銷李某對李某程的監護人資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的同時,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程某作為李某程的法定監護人,應積極履行對李某程的監護義務。
雖然基金會在籌集善款、及時救治李某程的過程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行為應當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會并不在法定的監護人主體范圍內,且我國法律法規中并無輔助監護人的概念。因對于程某要求基金會擔任輔助監護人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張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某(女)與被申請人熊某某為同居關系。張某某向法院申請述稱:張某某與熊某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張某某雙眼病變失明后,熊某某及其父母對張某某百般虐待和實施暴力,為此張某某親屬多次報警,張某某親屬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脅和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將張某某打傷,在張某某人院治療期間,熊某某拒絕看望和道歉。之后,熊某某將張某某驅趕出家門并拒絕支付醫藥費,致張某某居無定所、食無來源、生病無人照料和無錢醫治。張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禁止熊某某對其語言侮辱、恐嚇、謾罵和肢體暴力、毆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對其近親屬進行騷擾、侮辱。
(二)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對張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騷擾、侮辱張某某及其近親屬。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殘疾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熊某某均為殘障人士,雙方雖未領取結婚證,但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張某某近年來因眼疾加重,生活無法自理。熊某某及其家人平日對張某某非常粗暴,2015年對張某某進行了暴力毆打,當地政府和派出所均對雙方糾紛進行過多次調處。
法院依據張某某的申請,依法發出人身保護令,送達了張某某、熊某某以及當地的村委會及派出所。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后,熊某某沒有再采取過過激行為。為了進一步保護婦女權益,法院聯系當地綜治辦、村委會共同做工作,最終確定張某某有權在該村的拆遷房分配中獲得一人份額的拆遷房屋面積,現張某某已回到其娘家居住,其戶口也與熊某某拆分。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真正起到了為婦女維權、為社會弱勢群體撐起“保護傘”的作用。
案例三
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被申請人宋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11月結婚。 病人及李某家屬。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禁止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騷擾、跟蹤、接觸李某及其近親屬。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根據李某的陳述及公安機關記載材料、醫院病情介紹單、皇姑區婦聯出具的意見等材料,認定李某面臨家庭暴力風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騷擾、跟蹤、接觸李某及其近親屬。
(三)典型意義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了訴前、訴中和訴后各時間段,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依附離婚訴訟,本案李某就是在兩次離婚訴訟間隔期間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地婦聯也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李某出具意見,有效維護了家暴受害者的權益。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案例四
謝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謝某(女)與被申請人陸某結婚十多年,婚后陸某經常毆打、辱罵謝某。謝某曾向社區、婦聯尋求過救助,亦多次報警,但陸某絲毫沒有收斂。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使謝某陷入極度恐慌,有家不敢回。2016年5月25日,謝某不堪忍受,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陸某毆打、威脅、辱罵及騷擾、跟蹤謝某,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分別抄送給當事人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社區居委會——社區派出所三方聯動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謝某的人身安全,幫助謝某盡早走出家庭暴力的陰霾。
但在該院組織謝某與陸某到法院進行回訪時,陸某在法院追打謝某,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該院依法對陸某予以訓誡并處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間,陸某認識到錯誤,在拘留所內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要與妻子和睦相處,不再毆打、辱罵、跟蹤妻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處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案件。對于公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采取處罰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夠落到實處,不僅要靠當事人的自覺遵守和相關單位的監督,同時也需要對違反者進行依法制裁。
案例五
王某訴羅某離婚糾紛同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羅某于2016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王某發現羅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發怒,結婚不到一個月就出現家暴行為,幾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處青紫瘀傷。王某為躲避家暴行為返回娘家,羅某尋至王某娘家后毆打王某,并對王某母親進行毆打。王某認為羅某的家庭暴力行為使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遂訴至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要求與羅某離婚,該院立案受理后,王某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羅某毆打、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禁止羅某騷擾、跟蹤王某及其近親屬。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條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羅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王某及其近親屬,裁定有效期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并分別向羅某、王某、羅某所在社區、住所地派出所送達了裁定。裁定送達后,家庭暴力沒有再發生,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了作用。
對于王某訴羅某離婚糾紛,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王某與羅某離婚,并對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處理。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保護安全保護令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家庭成員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而避免嚴重后果的產生。本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下發,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敢于拒絕家庭暴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六
馬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馬某某(女)與被申請人馬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7月20日,馬某某與馬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后,馬某使用磚頭對馬某某臉部打了一下,致使馬某某上唇軟組織穿通傷。馬某某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南梁派出所報警,后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馬某行政拘留十日。為防止再次受到馬某的傷害,馬某某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經審查,馬某某提交的銀川市 公安局西夏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馬某的行為致使馬某某面臨家庭暴力威脅,馬某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故裁定:禁止馬某實施毆打、辱罵馬某某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馬某騷擾、跟蹤、接觸馬某某及其近親屬。裁定有效期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有公安部門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案證明。法院作出裁定后,被申請人馬某未再實施暴力行為,說明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施暴者發揮了震懾作用,有效維護了婦女權益。
案例七
劉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劉某某(女)以被申請人蒲某某婚前隱瞞吸毒惡習、吸毒后失去理智經常對其實施家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16年2月21日訴至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請求離婚。2016年3月1日,劉某某得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劉某某的申請事項和提供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蒲某某對劉某某實施恐嚇、謾罵、毆打等暴力行為;禁止蒲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劉某某及其近親屬;責令蒲某某不得進入劉某某的住所。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公安機關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向劉某某及蒲某某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婦聯等單位送達了裁定書,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蒲某某嚴格執行裁定內容,未再向劉某某實施家暴,且在公安部門的協調下接受了強制戒毒。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四川省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各大新聞媒體廣泛報道,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推動公眾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了全新的認知和理解。
案例八
王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萬某某(女)系夫妻關系。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離開工作地點南昌回到上海生活,萬某某霸占王某某退休工資和獎金,逼迫王某某出去打工賺取生活費用。2015年初,王某某已年過八十,體弱多病,沒有勞動能力,萬某某不但不加照顧,反而經常對王某某拳打腳踢,用棍棒將王某某打得青紫血腫,傷痕累累,并在深夜辱罵,使王某某忍饑挨餓,受凍受寒。2016年1月底,萬某某再次對王某某進行毆打,至王某某顱腦出血并在醫院進行了手術。萬某某的行為使王某某遭受精神上、肉體上的長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王某某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禁止萬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相關證據。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查明,萬某某與王某某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5年起萬某某對王某某打罵頻繁,程度也越發激烈。2016年1月24日,雙方又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吵鬧中萬某某用拖把棍猛擊王某某頭部,致王某某右側急性硬膜下血腫,于次日住院接受右側硬膜下血腫鉆孔引流手術。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萬某某長期對王某某實施暴力,侵害了王某某的人身健康權,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萬某某對申請人王某某實施家庭暴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員不依附其他訴訟而單獨提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在實踐中把握何種行為可被定性為“家庭暴力”時,應在正確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與相關條文的基礎上,結合出警記錄、就醫記錄,當事人及第三方調查情況,準確解讀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懼性及后果嚴重性。對于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應根據家庭暴力發生史、過去家庭暴力出警記錄、就醫記錄,第三方描述等明確危險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王某某已年過八十,體弱多病,結合出警記錄、同事證言、法院和居委會談話筆錄、醫院診療記錄、出院小結、驗傷單、影像資料等證據,可證實王某某長期遭受來自萬某某精神及身體上的折磨,并導致顱腦出血、身上多處受傷的嚴重后果,萬某某的行為符合家庭暴力及現實危險的定義。
案例九
陳某某、泮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某、泮某某系夫妻,與被申請人陳某偉(二申請人之子)共同居住。陳某偉因家庭瑣事,多次打罵二申請人。2015年3月18日晚,陳某偉毆打陳某某致其頭面部及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16年5月15日上午,陳某偉因瑣事打擊陳某某頭部,泮某某上前勸阻時倒地,此事致陳某某左肩胛骨挫傷,泮某某右側肋骨骨折。2016年7月7日,陳某某、泮某某向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陳某偉實施家庭暴力并責令陳某偉搬出居所。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某、泮某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故裁定如下:禁止陳某偉對陳某某、泮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裁定送達后,陳某偉沒有申請復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被申請人陳某偉多次毆打其父母,有病歷卡、診斷書及陳某偉自認等證據證明。為維護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法院作出禁止陳某偉對其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但陳某某、泮某某要求陳某偉搬離居所的請求,經核查該居所系在村中宅基地上建造,陳某偉享有宅基地份額且在該房屋上有共同建造行為。陳某某、泮某某要求陳某偉搬離居所的請求,不宜在本案中解決,應另行,分家析產。法院在向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送達裁定書過程中,進行了相關法律宣傳,得到村委會和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當地媒體對該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報道,推動了群眾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認知和接受。
案例十
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劉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自2011年11月開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劉某名義申請的廉租房內,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期間,李某經常對劉某實施毆打、威脅、跟蹤、騷擾行為,并以劉某家屬生命安全相威脅。為此,劉某多次向派出所、婦聯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尋求保護,相關部門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并對李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李某仍未改變。2016年,劉某認為李某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勸解李某回心轉意,李某以此為由對劉某發脾氣,數次酒后毆打劉某,并揚言提刀砍死劉某。同年4月,李某再次以劉某懷疑其有外遇一事,對劉某進行毆打,并持菜刀砍傷劉某。2016年9月12日,劉某向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接觸劉某及其近親屬;責令李某遷出劉某的住所。裁定作出后,李某未申請復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同居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調整的不僅僅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不屬于家庭成員關系、但基于特殊的親密關系或因法律規定而產生類似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比如同居關系當事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7年第1輯)(總第6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為中國審判指導系列叢書之一。旨在傳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對最新疑難精典案例進行探討與解析,提供審判實踐中解決疑難問題的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對下指導的工作平臺。
本輯【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欄目收錄了《民法總則對民商事審判的影響及應對(一)》和解讀“民法總則基本原則”的解讀。“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專題欄目”和“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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