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對公司出資,能否直接確認為公司的股東
——葉某與北京TC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工會持股會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在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中均記載工會持股會為公司股東。職工個人是實際出資人,持股會是名義股東。但是由于職工與公司之間不具有直接出資關系,因此職工要求確認為公司股東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葉某在一審中起訴稱:葉某系TCD公司職工,2009年12月31日,TCD公司單方終止了與葉某的勞動合同,葉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TCD公司出示了《北京TC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2003年分紅明細表》,注明葉某持有TCD公司股本額為57,510元的股份,并應取得紅利1,380元。葉某認為,既然葉某持有TCD公司股本額為57,510元的股份,分紅明細表上又有葉某的紅利,TCD公司就應該為葉某確認股東身份、給葉某出具股本額為57,510元的持股證明。故起訴要求TCD公司確認葉某股東身份,給葉某出具股本額為57,510元的持股證明。
TCD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葉某多次起訴TCD公司,葉某曾陳述其對北京TG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TCD持股會)出資57,510元,也認可葉某作為TCD持股會會員的資格。葉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TCD公司不同意葉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TCD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60, 308, 700元,其中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出資18, 100, 600元,北京TC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TCD工會)出資42,208,100元。
2000年6月19日,北京市總工會向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核發工會法人資格證書,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更名為TCD工會。
2002年5月22日,TCD持股會給葉某出具TCD持股會出資證明,證明葉某初始出資額57,510元。
2002年11月12日,TCD持股會代表大會通過TCD持股會章程,規定本職工持股會是由TCD公司經民主協商自愿組成,由于TCD工會是TCD公司的股東之一.TCD持股會所籌集的資金要通過TCD工會投資于TCD公司,TCD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TCD持股會承擔責任,TCD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TCD持股會會員由以下人員自愿組成:設立TCD持股會或TCD持股會增資時,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關系仍在本公司的職工.;公司的董事、監事。TCD持股會會員有以下權利: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依照章程規定轉讓出資;查詢TCD持股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TCD持股會的開支賬目,監督TCD持股會的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按其出資額取得股利;TCD持股會終止后按出資比例取得剩余財產。TCD持股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TCD持股會章程,以及TCD持股會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在職工持股后,不得抽回出資;TCD持股會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TCD持股會出資額為42, 217,200元。
葉某曾向該院起訴TCD工會,要求查閱2002年5月22日至2010年4月26日TCD持股會的會議紀要、會議記錄、開支賬目,并提出其他訴訟請求。2010年6月8日.該院判令TCD工會提供TCD持股會2002年5月22日至2010年4月26日的會議紀要、會議記錄、開支賬目供葉某查閱。
TCD公司在其與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中,提交1份《北京TC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2003年分紅明細表》,其中記載葉某股本額合計57, 510元、紅利金額1,725元、扣所得稅345元、實發金額1,380元。
一審訴訟過程中,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出具聲明,表示TCD公司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TCD工會,葉某是TCD持股會會員,不是TCD公司股東,并不同意葉某要求確認其為TCD公司股東的要求。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TCD公司登記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TCD工會。葉某持有的TCD持股會出資證明表明葉某系TCD持股會會員,葉某與TCD持股會之間系代持股的關系,葉某是實際出資人,TCD工會是名義股東,現葉某要求確認其為TCD公司股東,并要求TCD公司出具持股證明,但TCD公司唯一的其他股東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對此并不同意,故葉某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葉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能維護葉某的合法權益。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為TCD公司確認葉某的股東身份,給葉某出具股本金額為57,510元的持股證明。
TCD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葉某的上訴理由答辯稱:葉某多次起訴TCD公司,在其他訴訟中曾陳述其對TCD持股會出資57,510元,已有生效判決認可。葉某作為TCD持股會會員,TCD持股會已向葉某出具了出資證明,TCD公司的股東僅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TCD工會。故TCD公司不同意葉某的上訴意見,請求駁回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0)朝民初字第17653號民事判決書、《北京TCD水務建設有限公司2003年分紅明細表》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已生效判決及其他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葉某系向TCD持股會出資,故葉某是TCD持股會的會員,其與TCD持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依照TCD持股會章程確定。現葉某要求確認其具有TCD公司股東資格,但葉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與TCD公司具有直接出資關系;且TCD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TCD工會,葉某未被記載于TCD公司章程中。因此認為葉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主要事實要點為:
(一)TCD工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北京市總工會向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核發工會法人資格證書,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更名為rCD工會。
(二)TCD工會是TCD公司登記的股東。2002年11月12日,TCD持股會代表大會通過TCD持股會章程,規定本職工持股會是由TCD公司經民主協商自愿組成,TCD工會是TCD公司的股東之一,TCD持股會所籌集的資金通過TCD工會投資于TCD公司。TCD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TCD持股會承擔責任,TCD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TCD持股會會員有以下義務:遵守TCD持股會章程;在職工持股后,不得抽回出資。在工商局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中,TCD公司登記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TCD工會。
(三)葉某與TCD工會之間是代持股關系。2002年5月22日,TCD持股會給葉某出具TCD持股會出資證明,證明葉某初始出資額57,510元。葉某系TCD持股會會員,持有的TCD持股會出資證明,表明葉某與TCD持股會之間系代持股的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葉某是實際出資人,TCD工會是名義股東。
根據上述主要事實,由于葉某是TCD工會的成員之一,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TCD工會對外投資成為TCD公司的股東。葉某只能按照《TCD持股會章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葉某要求確認其為TCD公司股東,并要求TCD公司出具持股證明,法院未予支持。
摘自:《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2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分為上、中、下三篇,共十三章。上篇為公司并購基礎理論,本篇講解了公司并購的概念、分類、方式,公司并購理論及歷史沿革、公司并購常見風險等基本原理。中篇為公司并購全流程操作指引,本篇按照公司并購的業務流程,講解了公司并購前期準備、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并購文件撰寫、反壟斷申報與國家安全審查、交割等全流程的實務操作方法,并對各個環節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同時給出了風險防控的建議和措施。下篇為特殊類型的公司并購,本篇講解了上市公司并購、外資并購、國有資產并購、海外并購等特殊類型并購的操作要點、交易結構設計及風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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