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微信等聊天記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嗎?
——王某與孫某離婚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電子數據”已經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進入了民事證據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對此作了規定。因此,微信等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但需要注意一些細節。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
孫某訴稱:孫某與王某于1997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某爍現年15周歲。雙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期由于王某電話頻繁解釋不清,夜不歸宿,對家庭不負責任,不給孫某生活費,導致雙方產生矛盾,現已分居。 2014年1月21日,王某曾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后又撤回起訴。現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孫某與王某離婚;2.婚生女王某爍由孫某撫養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3.坐落于哈爾濱市道外區北十九道街方遠濱江國際B2棟1單元2405室的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王某房屋補償款100000元;4.夫妻共同債務430000元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屬;5.案件受理費由王某承擔。
王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還有感情。如杲法院判決離婚,要求撫養孩子孫某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要求法院判決坐落于哈爾濱市道外區北十九道街方遠濱江國際B2棟l單元2405室的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付孫某房屋補償款100000元;孫某所述債務情況不屬實。
原審判決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中,王某與案外人王艷某存在不正當關系,且拒不悔改,沒有盡到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現孫某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雙方不適合再繼續共同生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孫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某抗辯其微信號碼被盜過、與王艷某聯系頻繁系因存在業務往來,但未舉示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抗辨理由不予采納。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分割進行了裁決。
王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認定王某與案外人王艷某存在不正當關系,且拒不悔改,沒有盡到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沒有事實根據。孫某沒有指出王某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證據,更沒有捉奸在床,不能認定王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2.孫某及其父親孫某田均以王某的身份證辦理過銀行卡,孫某與其父親之間用王某的銀行卡轉賬正常,借據也不是王某所出,不能證明向孫某之父孫某田借款。故請求依法改判雙方不準離婚,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孫某辯稱:1.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且已經分居很長時間,應判決離婚。2.雙方確向其父孫以田借款,有銀行轉賬為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舉示新的證據。
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在原審庭審中對于孫某舉示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對于該微信聊天記錄解釋為:1.其微信號被盜用過;2.與王艷某聯系頻繁的原因是業務往來。王某并未舉示證據證實孫某舉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其與王艷某在微信聯系時系其微信號被盜用期間,且即使王某的微信確實被盜用,王艷某在聊天時所用稱呼及所聊內容亦是針對王某的。在該段聊天記錄中,相互之間的稱呼及相關內容超過了正常朋友之間的稱呼及應該聊天的內容,語言極其曖昧,且并未涉及王某業務方面內容,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王某與王艷某存在不正當關系,沒有盡到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王某在雙方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正確。現孫某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原審判決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并判決雙方離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此外,二審法院對雙方共同債務問題予以調整。
專家點評
“電子數據”已經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進入了民事證據領域,越來越多地現在法院的庭審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3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本案所要討論的是電子數據中的一種——“微信”記錄。自發布以來,在極短的時間里,微信就成了新一代即時通信工具中的霸主。若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了糾紛,需要使用微信的聊天中產生的信息進行證明,應當如何提取證據呢?首先應對語音之外的信息進行截屏保存,目前大部分智能手機都自帶截屏功能,所截取的是手機的整個屏幕,并且將截圖自動保存在手機相冊中。為了慎重起見,也可同時利用微信自帶的收藏功能對聊天記錄進行收藏。其次對于語音信息,因不能截屏保存,建議保持原始狀態,切記不要刪除或丟失,若將來作為證據使用,則應按要求提交。
在提取微信信息作為證據使用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首先對使用人的“詳細資料”頁截屏保存,注意該使用人的微信號是否為手機號碼或與該號碼進行了綁定,如果微信號即為手機號碼或已與該號碼綁定,因為手機號碼實名制的推廣,證據的證明效力將提高。
第二,微信頭像是否為該微信號使用人的照片。由于目前微信的頭像圖片可隨意設置,并未要求與真實身份一致,因而使用情況可謂是五花八門,有本人照片孩子照片、動物圖片、風景圖片等,但如果頭像為本人的照片,則對以后證據的認定更為有利。
第三,微信頭像是否與聊天信息里傳播的圖片、當事人朋友圈發布的圖片一致。如果頭像設置為本人照片,且在聊天記錄中傳播的圖片或在朋友圈中發布的圖片與本人照片一致,那么微信使用人的身份更容易關聯。
第四,保持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因微信聊天內容容易被部分刪除,而造成斷章取義,無法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保持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注意不要誤刪或部分刪除。
第五,收集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如果朋友圈發布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可以與所訴之事相互印證,則應注意收集。
綜上,微信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上述案件中法院即依據微信聊天記錄認定王某與王艷某存在不正當關系。但是,為了微信記錄能夠成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并在訴訟中獲得法院的采信,請注意以上幾點提示。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摘自:《婚姻家庭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選取了真實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例進行分析,在總結某類案件共同特征的基礎上,對該領域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和點評,既注重現有法律依據的分析,也注重法理推演,力求實踐性和理論性相得益彰,以解決一線實戰律師遇到的具體實務問題為目標,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較短的時間內掌握婚姻家庭糾紛實務中的法律風險點,為婚姻家庭糾紛法律工作提供幫助,也為審判實務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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