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各國現今關于網絡侵權管轄權的規定
一、英美法系國家關于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一)美國的相關規定
美國是世界上掌握最先進的網絡技術和網絡資源的國家,如前提到的,自媒體傳播模式的先驅國之一就是美國。與之相對應,國對網絡侵權相應理論的探究也位于世界前沿的地位。很多著名的、關于網絡侵權的法學理論都是率先出現在美國,在這之后再為界各國效仿和借鑒。
在美國的司法管轄權確立的理論中,在屬地原則基礎上,最先用的是“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眾所周知,屬于英美法系的美國法以判例法為主,美國的“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的出現也是出現在判中,那是在“國際鞋業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考慮到國際鞋業公司的銷員在華盛頓州出現,這使鞋業公司與華盛頓州形成了某種“最低第14條第1款就有這樣的規定:“不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通過大量的司法案例對何為“正常程序”予以專業、周延的解釋,即“管轄法院所在州必須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物有充分聯系;所有當事人都須受到適當之送達,并有充分抗辯之機會”,并強調各州法院對管轄權的行使皆不得違背“平等對待和實際公正的傳統觀念”。從美國的相關判例可見,將上述原則應用于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權的確定中,在某種程度上是行之有效的。但“最低限度聯系原則”和“長臂管轄原則”也有不容忽視的缺點,那就是他們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種沒有明確界限的判斷原則,可能會造成在某個網絡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都不愿管轄或者各地爭奪管轄權的情況,這將導致司法秩序的混亂,不利于案件的審判,也就不利于被侵權者的有效維權。
(二)英國的相關規定
英國法律中關于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權確定的相關理論和相關規定的豐富和成熟的程度并不遜于美國,可以說起步早且收效大。曾在相關法律中規定,“非法訪問某個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只要是與英國有重大關系的,即使犯罪人在英國以外的國家,入侵處于英國境內的計算機,那么英國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又如,“如果法院的起訴書可以直接送達給身處于英國的被告,或者被告沒有在英國境內,但是其自愿接受英國法院的管轄,又或者根據特別規定法院可以將起訴書送達外地被告的這幾種情形下,英國法院就可以對該被告行使管轄權”;再如,“凡未經允許、擅自訪問他人計算機系統的行為皆屬犯罪行為,即便犯罪行為人并非英國國籍,只要其有非法訪問英國國內的計算機系統之行為,英國對此就擁有司法管轄權”,等等。英國對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權的確定早已超出民事的范疇而進入了刑事的領域。而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司法管轄權的確定上,英國與美國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對網絡侵權案件,盡量擴大司法管轄權的外延,盡量將與其有各種程度的聯系的網絡侵權案件都歸之于其國家司法管轄權的控制范圍之內。
摘自:《自媒體傳播模式下的網絡侵權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以自媒體傳播模式為研究背景,在對自媒體傳播模式與傳統媒體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歸納出自媒體傳播模式的產生對現行法律制度的影響和挑戰。通過分析法學理論和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尤其是《侵權責任法》針對網絡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中無法合理適用于自媒體傳播模式之處,提出自媒體傳播模式在歸責原則、數人侵權等方面應當適用的特殊規定。最終綜合總結出關于自媒體傳播模式法律適用的若干設想,并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提出對自媒體網絡侵權立法的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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