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制度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非監禁刑制度的一項創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根據這一規定,禁止令不是一種刑罰方法,而是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它具有對管制、緩刑等刑罰制度的附屬性。禁止令是為了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管理創新。
為了正確貫徹禁止令制度,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確保管制和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一,禁止令的適用對象。根據《規定》第1條,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因此,禁止令的適用對象是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禁止令的適用原則。根據《規定》第2條,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因此,并不是對所有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適用禁止令,而只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才確定是否適用禁止令。
第三,禁止從事活動的內容。根據《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由此可見,禁止從事的活動內容具有法定性,不能隨意增減,而是應當依法適用。
第四,禁止進入的區域或者場所。根據《規定》第4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一)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第五,禁止接觸的人員。根據《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四)禁止接觸同案犯;(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第六,禁止令的期限。根據《規定》第6條,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于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禁止令的適用程序。根據《規定》第7條,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應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第八,禁止令的宣告。根據《規定》第8條,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第九,禁止令的執行。根據《規定》第9條,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禁止令的監督。根據《規定》第10條,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第十一,違反禁止令的處理。根據《規定》違反禁止令的,根據以下兩種情形處理:(一)根據《規定》第11條,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即: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根據《規定》第12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2)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3)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禁止令期限的縮短。根據《規定》第13條,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以上司法解釋為正確貫徹執行禁止令制度提供了規范根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指導性案例,指導禁止令的適用。
摘自:《刑法適用總論(第三版.上下卷)/陳興良刑法學9.10》,內容簡介:采取專題研究的形式,系統地梳理了刑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上卷共十個專題,反映了作者在犯罪論領域的研究成果。這十個專題基本上涵括了犯罪論的重大課題,尤其是關于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以及特殊犯罪形態的論述用力頗深。本書下卷的內容相當于刑法學體系中的刑罰論,它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中的一個薄弱領域。下卷以十個專題對刑罰論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尤其是在刑罰制度上頗費筆墨,反映了作者苦心耕耘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