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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重大過失。《羅馬尼亞新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受害人故意。其中明定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可以免責,這與我國法的模糊規定形成了鮮明的比照,我國法上不存在意外事件免責,所以,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到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責。
1.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學界對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于責任的減免影響有不同的認識。學界較多的觀點認為,當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引起損害的全部原因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責。這種觀點主要考察的是原因力,就原因力角度而言,被侵權人重大過失是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時,飼養人可以免責,不過這里暗含著這樣一個要件,那就是飼養人主觀上是無過錯的。但也有不同認識,“當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當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仍應承擔責任,但可以減輕責任”。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較為可取。過錯責任中,需要考察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只有在行為人具有過錯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考察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如果行為人無過錯,那么受害人過錯成為損害發生唯一原因,行為人免責;在無過錯責任中,行為人免責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就是說,這種情形與過錯責任下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一樣,此時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成了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這樣,才會在邏輯體系上實現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的內部規定統一性。
對于重大過失的認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考量飼養動物危險性的實現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然后做出最終的責任分擔。這時法院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第一,飼養人對飼養動物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主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主,例如,如果飼養人飼養的狗并沒有用繩索拴住,那么受害人途經飼養人處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重大過失;第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那么法院考察受害人重大過失的因素要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出發,只有社會一般人都覺得需要注意時,受害人未盡注意義務,方可成立重大過失,例如,按照社會一般生活經驗,受害人應當知道母牛對牛崽的保護本性,受害人罔顧這樣生活經驗造成損害就構成了重大過失。從反面而言,“如果被侵權人的行為不足以誘發動物,其過失只是引起損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則不能認為被侵權人在該損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觀察,既然法律明定故意和重大過失減責,所以一般過失不能免責,“從目前一些法院的判決來看,對于受害人重大過失的認定過于寬泛,把受害人一般過失甚至輕微過失也認定為重大過失。這是不妥當的”。這就有必要辨析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實質區別,那就是較高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的區別。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從嚴把握受害人重大過失的認定,這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比較有利,對于動物飼養人也并非不公平。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作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否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
(1)否定說。否定說的法理基礎在于,只要無過錯侵權責任沒有規定某一免責事由為其免責事由,則該免責事由不為該侵權責任形態的免責事由。例如,王利明教授認為:“一方面,從《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看,其明確限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表明立法者排斥其他免責事由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下,是因動物固有危險的實現造成的,而動物固有危險的實現與不可抗力之間并沒有直接關系。”
(2)肯定說。肯定說的法理基礎在于,只要無過錯侵權責任沒有特殊限制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章的免責事由,那么第三章的免責事由就是可以適用在該特殊侵權責任之中。例如,楊立新教授認為:“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動物損害他人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已盡管束義務,實際上是損害的發生與是否盡了管束義務沒有因果關系,無須承擔責任。”持肯定說觀點中也有人認為,應將正當防衛排除在飼養人免責事由之外,因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行為人,對動物的防衛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是當動物被用作侵權行為的工具時才成立。言外之意,一般情形下,動物并非作為工具侵權的,對動物的防衛屬于自衛行為。
比較法上而言,也有不可抗力免責的立法例。法國法上,如果他們希望免除其所承擔的此種侵權責任,他們應當證明他人遭受的損害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
這個問題的爭議焦點在于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是否需要法定?過錯責任的責任成立、責任承擔都需要法定,那么其免責事由也應當定。如果采納肯定說,那么第79、80條也將存在不可抗力免責,這與兩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可能存在沖突。筆者同意否定說,既然法律并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免責,那么就應當認定不可抗力非飼養動物損責任的免責事由。這體現整個無過錯責任法定性的邏輯體系的一致。 摘自:《民商法論叢(第64卷)》P246-249頁,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
內容簡介:《民商法論叢》的宗旨是,從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現代化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廣泛參考發達國家和地區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全新判例學說,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和重大法律問題,為我國民商事立法的現代化和審判實務的科學化提供科學的法理基礎,提升我國民商法理論水準,培養民商法理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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