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脈”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
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號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6)京73民終588號
【裁判要旨】
大數據時代,用戶信息既是互聯網經營者推進網絡平臺經營發展的基礎,也是其分析整理用戶需求并據以完善或開發產品和服務,提升用戶體驗的重要來源。因此,用戶信息體現了互聯網經營者重大的競爭利益;合法使用用戶信息、注重用戶信息保護是衡量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內容。本案中,被告經營的脈脈軟件超出新浪微博開放平臺接口權限及期限,大量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的職業、教育等信息,并非法獲取、使用用戶手機通訊錄與新浪微博之間的對應關系,既損害了新浪微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危害到新浪微博平臺用戶的信息安全,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介紹】
原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訴稱,微夢公司獨立運營新浪微博。二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稱淘友公司)共同運營脈脈軟件。新浪微博與脈脈軟件同屬于社交類軟件,二者存在競爭關系。微夢公司主張淘友公司通過脈脈軟件實施了四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平臺用戶信息,包括頭像、名稱(昵稱)、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及用戶自定義標簽、用戶發布的微博內容。第二,通過脈脈用戶手機通訊錄中聯系人,非法獲得、非法使用這些聯系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系。第三,模仿新浪微博的加V認證機制及展現方式。第四,對微夢公司進行商業詆毀。淘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新浪微博開放平臺計劃運營受阻,微博用戶誤認為微夢公司措施不當導致信息泄露,致使用戶流失、活躍度下降,損害微夢公司聲譽,直接影響微夢公司運營收入。故起訴請求判令淘友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淘友公司基于如下主要理由共同辯稱:1.淘友公司與微夢公司非同業競爭者,不存在競爭關系。2.脈脈軟件中的用戶信息來源合法,未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戶信息。3.新浪微博及其他應用軟件早已展示用戶通訊錄聯系人手機號與新浪微博賬號的對應關系。4.淘友公司未抄襲新浪微博加V設計。5.淘友公司未詆毀微夢公司商譽。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雙方在對相關用戶社交類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存在競爭利益,具有競爭關系。關于淘友公司的行為是否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定,淘友公司通過經營脈脈軟件,要求用戶注冊脈脈賬號時上傳自己的手機通訊錄聯系人,從而非法獲取這些聯系人與新浪微博中相關用戶的對應關系,在這些人未注冊脈脈用戶的情況下,將其個人信息作為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予以展示,同時顯示有這些人的新浪微博職業、教育等信息。而且雙方合作終止后,淘友公司沒有及時刪除從微夢公司獲取的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昵稱)、職業、教育、個人標簽等信息,而是繼續使用。淘友公司的上述行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臺用戶信息安全,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競爭利益,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淘友公司發表的不當網絡言論,對微夢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對微夢公司主張的淘友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認證機制及展現方式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號民事判決:一、淘友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淘友公司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微夢公司消除影響;三、淘友公司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2000000元及合理費用208998元;四、駁回微夢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淘友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 2016)京73民終58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本案是全國首例社交網絡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也是首例涉及互聯網用戶數據信息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是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判斷經營者行為正當性依據的典型案件,亦涉及到了互聯網經營者對用戶數據的收集、利用、保護模式的評判,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案在判斷互聯網環境下經營者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評判中,確立了以下裁判規則:
一、互聯網經營者有權就未經許可使用其用戶數據信息的行為主張權利
在互聯網行業中,用戶數量及用戶信息已經成為決定互聯網企業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聯網企業的決策往往依賴于對用戶數據的分析和預測,比如現如今廣受關注的人工智能,其實現的基礎亦是大量可靠的數據信息。可見,用戶信息是互聯網經營者重要的經營資源,用戶信息的規模及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網絡平臺用戶的活躍度,影響網絡平臺的吸引力,掌握更多用戶信息,通常意味著擁有更大的用戶規模。
對于互聯網經營者而言,維護已有的用戶并不斷吸引新用戶,才能夠推進其網絡平臺的持續發展。同時,分析和整理其用戶信息,根據用戶信息挖掘用戶需求,據以開發具有企業特色、個性化、精準度高的產品和服務,是網絡經營者提高其用戶體驗的重要基礎。因此,用戶信息數據體現了互聯網經營者重大的競爭優勢和商業資源。互聯網經營者有權就任何未經許可使用該用戶信息數據的行為主張權利。
本案中,微夢公司經過多年經營,積累了數以億計的新浪微博用戶,月活躍用戶數達到億人次,平均日活躍用戶數達到千萬人次。上述用戶信息是其擁有的非常重要的商業資源。微夢公司可利用這些寶貴的數據信息轉化成商業價值,向第三方應用軟件開放其接口即是轉化方式之一。微夢公司制定了相關的開發者協議,使得能夠在保護用戶數據隱私的同時,亦可維護其企業自身的核心價值,充分利用其重要的用戶數據商業資源。
淘友公司作為與微夢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雙方合作期間超出許可范圍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終止后較長一段時間內仍然使用來自新浪微博的用戶信息作為脈脈軟件中的非脈脈用戶信息;非法獲取并在脈脈軟件中展示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系,展現大量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信息及好友關系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微夢公司的競爭優勢和商業資源,破壞了互聯網領域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二、保護用戶信息應作為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衡量標準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中明確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在市場競爭行為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不僅應當考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綜合將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11月4日剛剛修訂通過的將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了“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與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相比,損害合法權益的主體增加了“消費者”,可見,隨著市場的深化發展,在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的立法規范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明確成為經營者行為不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而如前所述,用戶及用戶信息是重要的競爭優勢和商業資源,用戶的主體是消費者,用戶信息獲得適當保護是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用戶有權在充分表達自由意志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權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圍,并對不合理的用戶信息使用行為予以拒絕。在互聯網領域,商業化利用個人信息必須尊重用戶隱私,告知用戶并取得用戶的同意,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這是互聯網企業在利用用戶信息時應當遵守的一般商業道德。在可能觸及消費者利益時,應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優先選擇,任何未經用戶的許可即采集、利用用戶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
本案中,淘友公司的涉案行為顯然沒有將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作為優先考慮:僅因為脈脈用戶在注冊時上傳了其個人的手機通訊錄,則該與該手機通訊錄聯系人相關的新浪微博用戶,包括非脈脈用戶,都能在該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展現,甚至能提示哪些是共同好友。
上述對應關系的展現,明顯未考慮用戶權益,未告知用戶,亦未獲得用戶的同意:一是淘友公司的服務協議中并沒有向注冊用戶充分告知上傳通訊錄的要求和后果,也沒有提供選擇途徑使得用戶可以開放或關閉對應關系的展現;二是未考慮亦未尊重新浪微博用戶對自己微博信息是否公開、如何公開的自主意愿,新浪微博用戶在新浪微博上選擇公開某些個人信息,并不代表其同意這些信息展現在脈脈軟件上,無論是脈脈注冊用戶還是非注冊用戶;三是未向脈脈用戶提供共同好友展示狀態的選擇。上述行為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因此,保護用戶信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亦是衡量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
本案的審理系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款基礎上適用該法第二條一般條款,考慮消費者權益作為經營行為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公認商業道德的判斷依據,最終做出判決,亦與即將施行的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精神一致。
三、互聯網經營者在收集、利用、提供用戶信息數據時應遵循的原則
單個用戶數據的商業價值可能很有限,但一旦單個用戶數據被泄露,則可能涉及用戶的“隱私權”問題,而對于互聯網企業來說,整體的用戶數據則具有更高的商業核心價值。現實中,互聯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用戶信息的保護存在著普遍的缺陷,在本案中暴露無遺。通過本案審理,明確了互聯網經營者在收集、利用、提供用戶信息數據時應遵循的原則:
1.互聯網經營者在收集、利用用戶數據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通過上述規定可知,互聯網中的經營者對用戶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必須符合的要件有:(1)用戶同意;(2)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圍;(3)必要數據,即不得收集與其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本案中,淘友公司的使用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要件:根據雙方的開發者協議的約定,淘友公司在獲取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的數據時并未取得用戶的同意,更談不上明示用戶使用該數據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這顯然違反了與微夢公司的協議內容,同時也沒有尊重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淘友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辯理由還提到,其搜集用戶的職業信息和教育信息系屬于為了應用程序運行及功能實現目的而必要的用戶數據。在判斷何種數據系“必要數據”時,既要看雙方合作協議約定,也要分析數據本身的性質。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較強的用戶個人特色,不論對于新浪微博,還是脈脈軟件,都不屬于為程序運行和實現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積累的用戶資源中的重要內容。另外,頭像、昵稱、職業、教育、標簽等用戶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畫出用戶個人的生活、學習、工作等基本狀態和需求,顯然不屬于“必要數據”。而淘友公司明知其所獲得的接口權限應為需要授權的高級接口,仍通過抓取獲得相應信息,其行為實難屬正當。
2.互聯網經營者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保護用戶數據信息,盡到管理義務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可見,互聯網經營者有義務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并對此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關制度。
現實中,掌握有大量用戶信息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對于其自身的用戶信息保護缺乏相對成熟完善的規范要求、安全使用措施和技術保障能力。本案中,微夢公司作為擁有5億注冊用戶的上市公司,多年經營新浪微博,向眾多第三方應用軟件提供OpenAPI接口,但對于其龐大的用戶數據信息卻缺乏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完善的規范要求,在本案中暴露出其對用戶隱私數據保護措施不到位、后臺數據的管理、監測和記錄不規范的情形。
對此,二審法院在本案中倡議網絡運營者應履行的管理義務包括:(1)制定內部數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數據信息安全保護責任;(2)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數據信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4)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上述內容亦與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對于網絡運營者應履行的安全保護義務的規定相符。
四、互聯網環境下的行業慣例應強調必要性
本案中,淘友公司提出了脈脈注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手機號與新浪微博用戶信息形成對應關系屬于行業慣例的抗辯意見。對此,需界定行業慣例。我們注意到,互聯網行業的高效、快捷、從眾特點,“其興勃焉,其亡乎焉”已不鮮見,某些規則和交易行為容易在短時間內被大量用戶接受,僅以受眾規模來判斷一項規則成為行業慣例是不夠的。因為,同樣的,這樣的規則也可能出于各種原因迅速消失。要成為行業慣例,通常應滿足為實現產品或服務的必要功能并被該行業經營者普遍采用的情形。互聯網環境相較于傳統行業,更加強調產品或服務的功能性,因此,“必要功能”的掌握標準應當更加嚴格。
通過比較市場上的大部分社交應用軟件的設置,不論對其用戶作何種分類,采取何種方案展示用戶之間的聯系,都基本遵循在應用軟件中展示注冊用戶相關信息的規則,不體現非注冊用戶信息。加之淘友公司承認上述對應關系的展示是為了引導脈脈用戶邀請新浪微博用戶加入脈脈,該對應行為顯然屬于為脈脈軟件增加用戶規模的市場行為,非必要的功能性設置。
鑒于互聯網平臺或應用軟件和用戶之間的格式合同通常設置各種單方利益條款,條款表述又通常晦澀難懂、閱讀不便,甚至被設置成接受相關產品或服務無法跳過的確認環節。對于此類條款,需要判斷是否屬于網絡服務正常開展的必要行為,如果并非必要,則要結合合同法關于對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作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因此,即便脈脈用戶進行注冊時做出了同意淘友公司使用其通訊錄聯系人的意思表示,亦不能簡單視為其系第三方軟件獲取用戶信息的行業慣例。
結語
隨著互聯網的深化發展,在充分保障用戶個人隱私權、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的基礎上,有效地發揮個人信息數據的最大價值,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合理的互聯網競爭環境,需要各方互聯網經營者共同努力。
摘自:《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年度典型案例評析(2018年卷)》P161-16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匯集全國法院新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聚焦知識產權熱點疑難問題。涵括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案件。由主審法官撰寫法官評析,展現審判思路,剖析法律依據,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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