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關于“愛奇藝”字號使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 2017)浙民終480號,中倫合伙人馬遠超團隊代理權利人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判決要求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愛奇藝字樣,并且需要賠償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發布消除影響聲明。這是一件典型的字號沖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愛奇藝公司)于2007年成立,以運營“愛奇藝”視頻網站知名。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經營范圍包括:利用互聯網銷售: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文化、體育用品、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建材;工藝品設計,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廣告、自有媒體廣告發布;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服務。2013年10月,臺州愛奇藝公司的天貓旗艦店正式上線,在“品牌文化”欄目中突出使用了“愛奇藝電商”字樣以及iQIYi。該天貓旗艦店主營衣帽架、花架、茶幾、妝臺等產品。
二、審判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北京愛奇藝公司的“愛奇藝”字號經過使用及廣泛宣傳,在臺州愛奇藝公司成立前就已享有相當高的市場知名度,臺州愛奇藝公司的經營領域為互聯網銷售、電子商務等,和北京愛奇藝公司同屬互聯網行業。臺州愛奇藝公司注冊企業名稱時使用“愛奇藝”、在銷售中使用“愛奇藝”、在銷售咨詢中自稱公司是“愛奇藝”,這些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北京愛奇藝公司的商品或誤認為臺州愛奇藝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臺州愛奇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臺州愛奇藝公司作為當地電子商務促進會會員,臺州愛奇藝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當地電子商務促進會會長,在申請注冊企業名稱時理應了解“愛奇藝”字號的知名度,但對知名度較高的“愛奇藝”字號仍未合理避讓,主觀惡意明顯,臺州愛奇藝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例評析
(一)企業名稱與企業字號保護的差異
企業名稱是企業之間的區別標識,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及其司法解釋,企業名稱受到法律保護的條件是他人擅自使用企業名稱達到“引人誤認”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該解釋確立了企業字號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僅對具有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給予保護。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字號”是對“企業名稱”的擴大化解釋,即原本法律僅保護“企業名稱”,不保護“字號”,但是當“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時,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也給予“企業名稱”保護待遇。
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對“企業名稱”的保護與“字號”的保護存在擴大化解釋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僅有“引人誤認”的要求,并沒有“知名度”的要求。當兩個企業名稱在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上十分類似,如處于同一行政區劃、同一行業、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受害人主張保護其企業名稱的,對該企業名稱沒有知名度的要求。但當兩個企業名稱在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上存在較大區別,從而導致難以判定兩者構成近似時,如果兩者“字號”存在近似性,且受害人的“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可納入“企業名稱”的擴大化保護范圍中。因此,受害人主張保護其企業“字號”的,對該“字號”有“知名度”的要求。
本案中,北京愛奇藝公司企業名稱為“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而臺州愛奇藝公司的企業名稱為“臺州愛奇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兩者在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和行業名稱上有所差別,但兩者均使用了“愛奇藝”字號。北京愛奇藝公司請求對其“愛奇藝”字號進行保護,因而其提供了大量關于北京愛奇藝公司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證據,包括權威的數據統計中心、主流媒體等主體發布或報道的網絡視頻領域、視頻市場份額、視頻網站用戶規模、視頻網站品牌滲透率等排名,獲得的眾多業內認可的獎項,舉辦的多項大型活動的新聞報道等,以證明在臺州愛奇藝公司成立前,“愛奇藝”字號經過北京愛奇藝公司的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就已經獲得相當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愛奇藝”字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4日審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版)對企業名稱、字號的保護規則做了一定的修正,其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名稱、簡稱、字號受保護的門檻都必須達到“有一定影響”的標準,混淆的范圍包括了“引人誤認是他人商品”與“存在特定聯系”兩種情形。一方面提高了企業名稱的受保護門檻,另一方面擴大了混淆的認定范圍。
(二)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的認定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關鍵之一在于認定涉案主體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但對于“競爭關系”的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沒有給出明確適用規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初期,法院一般以“同業的競爭對手為爭奪交易機會”的標準來判斷涉案主體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司法判例將“競爭關系”認定范圍擴大。從法院判決來看,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根據實際經營范圍判斷。在煙臺開發區魯蒙防水防腐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魯蒙公司)與魯蒙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蒙控股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上訴案[ (2016)魯民終814號]中,二審法院認為,“魯蒙控股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雖不含有‘防腐防水材料’內容,但其在實際經營中聲稱自己‘主營防水防腐涂料’以及‘您身邊的防腐防水專家’,可以證實魯蒙控股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涵蓋‘防腐防水材料’領域,其與開發區魯蒙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該案中,雖兩企業核準經營范圍不同,但原審被告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的宣傳用語表明該企業也從事與原審原告企業相同的業務,法院據此認定兩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種觀點是根據核準經營范圍判斷,在成都好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房通科技公司)與成都市好房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房通經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5)成知民初字第123號]中,法院認為,“(被告)好房通經紀公司的經營范圍系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原告)好房通科技公司雖未直接進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但其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包括了房地產經紀業務,并且其實際從事的業務包括了房產020市場、房地產經紀營銷管理系統軟件等房地產經紀周邊業務。同時基于商標此前又被用于‘好房通ERP’房地產經紀營銷管理系統軟件上,好房通科技公司現系商標權利人等事實,好房通科技公司應屬于房地產經紀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因此,好房通科技公司與好房通經紀公司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系”。該案中,原被告雖然實際經營業務有所差別,但是原告核準經營范圍包含了被告所從事的業務,原告從事的業務中也有與被告業務相關的周邊業務,構成被告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因而認定原被告構成競爭關系。
第三種觀點是根據是否存在利益的損害和攫取判斷。在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小拇指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小拇指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0046號]中,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小拇指公司從事汽車維修行業,而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包含汽車維修類,且其無證據證明自己為合法的汽車維修行業的經營者。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與天津小拇指公司在汽車維修行業并不存在具體的競爭關系。但二審法院認為,杭州小拇指公司本身不具備從事機動車維修的資質,也未實際從事汽車維修業務,但從其所從事的汽車玻璃修補、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等技術開發活動,以及經授權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所包含的車輛保養和維修等可以認定,杭州小拇指公司通過將其擁有的企業標識、注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其直營店或加盟店使用,使其成為‘小拇指’品牌的運營商,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從事與汽車維修相關的經營活動。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是汽車維修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其與天津小拇指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該案二審法院明確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從直接損害對象看,受損害的是其他經營者的市場利益”。該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或具體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經營者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系,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山東黃金金斯頓男子籃球俱樂部(以下簡稱金斯頓籃球俱樂部)與山東金斯頓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斯頓服飾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05)濟民三初字第5號]中,法院也明確指出,“對競爭關系的要求也并非狹義上的僅限于經營同類商品或替代商品的競爭對手爭奪交易機會的行為,而是只要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在謀取或破壞競爭優勢的過程中可能損害了競爭對手,也可能損害了競爭對手之外的經營者,只要經營者在從事或者參與經濟活動中損害了競爭秩序,就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范……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在于被告是否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而不取決于被告和原告是否從事同一行業”。
在本案中,盡管北京愛奇藝主營業務是作為視頻平臺向用戶提供視頻觀看服務,但同時也提供開發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服務,開辦商城進行互聯網銷售、電子商務服務,臺州愛奇藝公司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銷售家具,但是其在天貓旗艦店中為生產商提供廣告服務、提供互聯網銷售平臺,從事電子商務。二者不論從實際經營范圍還是核準經營范圍均有重合。二審法院分別列舉了北京愛奇藝公司與臺州愛奇藝公司的經營范圍,對比后據此認定兩者在廣告、互聯網銷售、電子商務等多個領域存在競爭關系。
(三)企業字號沖突的解決規則
經過工商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企業名稱的取得、使用并不必然意味著合法,因此,包含與他人相同字號的企業名稱即使經過核準登記也不意味著可以持續合法使用。實踐中,企業字號的沖突往往表現為一是企業字號之間的沖突,二是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
對于企業字號之間的沖突,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需要考量以下因素:(1)雙方企業是否存在競爭關系;(2)保護在先權利,即原告的企業字號應當早于被告的企業字號進行使用;(3)原告的企業字號應當具有一定知名度;(4)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發生誤認。
本案中,北京愛奇藝公司作為互聯網企業,使用“愛奇藝”字號在先,一經使用便迅速、廣泛地傳播,“愛奇藝”字號享有極高知名度;臺州愛奇藝公司成立在后。另外,“愛奇藝”一詞屬于臆造詞,該字號由北京愛奇藝公司創設,具有突出顯著性,不存在被告使用巧合的可能性。兩審法院均認為,臺州愛奇藝公司作為一家互聯網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理應了解“愛奇藝”字號的知名度,在申請注冊企業名稱時進行合理避讓,臺州愛奇藝公司的行為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北京愛奇藝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容易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關聯關系,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一般會同時涉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兩個問題。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在先注冊商標權與在后注冊的企業字號之間的沖突。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佳案例”之一的上海國福龍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龍鳳公司)訴被告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龍鳳公司)等主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龍鳳公司在第30類的湯圓等商品上注冊了第887059號“龍鳯”商標在先,寧波龍鳳公司成立在后。上海龍鳳公司的“龍鳳”品牌獲得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寧波龍風公司在商品包裝袋上標注企業名稱時,突出標注“寧波龍鳳”字樣,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寧波龍鳳公司以“龍鳳”為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據此判決寧波龍鳳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龍鳳”字樣。
現實中,也存在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相同、企業字號之間相同但合法共存的情況。在四川滕王閣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滕王閣公司)與四川保寧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寧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 (2009)川民終字第155號]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保寧公司基于歷史因素使用“保寧”字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證據證明保寧公司存在攀附滕王閣公司注冊商標“保寧”的故意,也無證據證明兩公司商品可能發生混淆,據此維持一審駁回滕王閣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在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與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以下簡稱上海張小泉)侵害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據公平、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的法律原則,判決杭州張小泉與上海張小泉兩企業合法共存,公平合理地解決了本案爭議,以促進“張小泉”這一民族傳統品牌和老字號的健康發展。
四、建議
在信息化時代,全國范圍內的企業名稱檢索與注冊商標檢索更加簡便、快捷,這不僅更有利于新設企業在選擇字號時避讓他人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也更有利于知名企業及早發現“山寨企業”的存在。
新設企業在選擇字號時應當更加謹慎,不僅需要在本地域、行業內充分檢索他人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還需要擴大檢索范圍,在全國范圍、相關行業領域檢索他人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對他人顯著性、知名度較高的商標、企業字號進行合理避讓。
知名企業可以通過采取發律師函、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商標侵權訴訟等多種方式,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對搭便車的“山寨企業”進行打擊。在舉證方面,知名企業需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己方企業字號達到“知名度”要求,舉證證明知名企業與“山寨企業”存在競爭關系,該“知名度”的范圍及于該知名企業與“山寨企業”共同市場中的相關公眾,舉證證明“山寨企業”明知或者應知該知名企業的字號,仍不采取合理避讓,因而說明該“山寨企業”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對于前述競爭關系的證明,可根據兩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核準經營范圍以及競爭利益多角度地進行論證,如兩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此消彼長的利益沖突,或“山寨企業”攀附知名企業字號的影響力從而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等。如果“山寨企業”或其員工曾經與知名企業產生投資、雇傭、交易、合作、磋商等關系,該事實更有利于法院認定“山寨企業”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主觀惡意。
摘自:《知識產權:技術顛覆背后的法律智慧》P212-219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內容簡介:《知識產權:技術顛覆背后的法律智慧》包括案例評析和法律評論文章兩大類文章。其中案例評析主要是對于2016、17兩年新判決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和完成的知產非訴訟案件的分析和點評;法律評論文章囊括了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涵蓋了互聯網與云服務、醫藥研發、網絡安全、貿易等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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