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妙不可言
黃婷婷+
各位領導、專家以及同仁們,大家下午好!
2017年,訴訟與公證的結緣可謂是行業亮點,全國許多地區的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對接工作,相關的新聞也屢見報端。今天,我想契合主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公證價值”,談談我對訴訟與公證合作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期探尋二者看似沖動,實則必然的結合。
第一.公證與訴訟的前世今生
2017年上半年,大量關于訴訟與公證對接的消息也吸引了我的律師同學們的關注,他們中的部分人認為,公證作為行使國家證明權的證明機構,開展調解、送達、協助執行等與證明權無關的業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我無意與他們爭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關于公證機構的定位是否準確,但他們的質疑聲,反而讓我從歷史沿革中去尋找公證與訴訟的前世今生,以期發現兩者的內在同一性。
從民國時期“司法行政部”頒布《公證暫行規則》,設定由地方法院設公證處,指定法院推事專辦或者兼辦公證事務到建國初期政務院公布《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法》,明確規定公證工作卣人民法院管理,在法院內設公證科(室),辦理公證業務,再到“文革”后,司法行政機關重建、公證回歸司法行政管理。我國公證制度在創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復過程中都能看到法院的影子,這也是后來公證具有優先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的淵源之一。
第二,訴訟與公證的價值契合
剛才說到“正面作用”,就不得不提到今天的主題“價值”。“價值”一詞在語文語境中可解釋為積極作用、正面作用以及有助于促進道德上的善,此處的“價值”側重于效果:在經濟學語境中可解釋為商品的一個重要屬性,它代表商品在交易中能夠交換得到其他商品的多少,此處的“價值”側重于所得;在哲學范疇中,“價值”可解釋為客體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效益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價值作為哲學范疇才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概括性。也就是說,無論我們選擇什么路徑去實現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都要考慮這條道路是否滿足司法改革所代表的“價值”。
所以,個人并不認同,訴訟與公證的合作僅僅是公證機構滿足了法院“案多人少”之需,或是法院滿足了公證機構“亟待轉型”之欲。而是在全面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進程中,出現了“準司法”“司法協助”行為的主體需要,剛好,公證完美地符合了“公平”“公正”“專業”的客體條件,緣分就這樣產生了。雙方的價值契合點就在司法改革這里。
第三.訴訟與公證的合作是制度結合
訴訟與公證的合作方式可以是單向的、單一的,也可以是雙向的、多面的,那么,哪種合作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發揮公證的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呢?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公證調解與其他調解模式的差異來分析這個問題。
以成都市為例,成都市的“大調解”包括村、社區基層組織主導的人民調解、行政部門開展的行政爭議調解、涉及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糾紛的行業調解、律師調解以及社會熱心人士成立的調解室進行的人民調解等。這些調解模式與訴訟的關系,類似醫療改革中的分級診療制度,通過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診、上下聯動的分診模式達到病人分流的目的,但與分級診療制度中各級醫院都是專業醫療機構不同的是,除了公證調解、律師調解,其他調解主體均不是以法律專業知識為主導,而主要是通過道德、行業慣例、習慣等手段達到化解糾紛的目的。相較于其他調解主體,公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為自己的調解行為以及調解文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能夠站在專業角度處理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部分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能夠“一調終局”;具有法定證據優先效力,能夠在調解過程中形成、固定與糾紛有關的法律事實;而與律師相比,公證又是天然的“中立人”,不以保障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作為自身的職業道德要求。這說明,在各“大調解”模式中,公證具有普適性、專業性、效力性以及中立性等特性。
有意思的是,公證所參與的送達、執行協助、保全證據、物品保管、執行款提存等司法協助工作與其他的司法輔助工作的關系也是如此。比如,庭審速記、案卷管理等司法輔助工作解決的主要是法院工作效率的問題,這是技術問題,而非法律專業問題,而訴訟文書公證送達等司法協助工作不僅解決效率問題,還在效力保障、專業支撐以及風險分擔等方面為“法官回歸審判”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種全新的解決路徑。所以,公證與訴訟的合作絕不是公證為法院提供法官助理、書記員的簡單勞務集合,而是一套集機構設置、人員管理、規范化建設、投訴處理、費用承擔以及信息化建設為一體的精密系統。這是一種制度的結合,而非勞動力的結合。
當然,在全國一片叫好的聲音中,也有部分同仁提出,案件量大的法院與大型公證機構才有合作的前景。這種觀點是站在單個公證機構和法院的角度分析得出的,但正如我剛才所說,訴訟與公證的合作是訴訟制度與公證制度的碰撞,并不以某個法院與公證機構的合作與否為轉移。值得注意的是,頂層對公證性質、職能的調整,再有近期全國公證工作會議關于今后公證工作的部署,恐怕無論機構大小、強弱,公證制度和理念的根本性變革是無法避免的,公證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是必然的,就像一句名言所說“世界上唯一的真理是變化”,我們應該做的,是發覺、認識、接受與融合,不是漠視、回避、排斥和反對。
謝謝大家!
摘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公證價值》P162-16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公證作為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的分支,應當有更強、更深厚的理論支撐:第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當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政方針;第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的一種技術;第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公證的改革實踐,是理理論的來源;第四,公證改革包括協同創新,是繁榮法律服務業的一種需求。 發揮公證化解矛盾的作用更加符合中國的傳統價值觀念,更有利于從根源上化解糾紛。既拓展了公證制度的功能,又豐富了矛盾化解多元機制的內容。將公證納入矛盾多元化解決機制是對社會創新,滿足糾紛解決的多元化需求,更好地解決糾紛自身多元化屬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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