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看似必敗無疑的勞動爭議案件,黃樂平經過精心鉆研,找到對方在案件中的“死穴”,上演了一場反敗為勝的精彩大逆轉,為當事人贏得了187萬元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成就了至今也沒有被打破紀錄的“最高經濟補償金大案”。
黃樂平是怎么做到的呢?
無人肯接的案件
黃樂平轉行當律師之后,一邊幫助工傷職工維權,一邊接手委托代理商業案件。他想得很清楚,要想做公益律師,首先要明白,“拿什么養活自己,又拿什么幫助別人”。
2005年12月,國聯律師事務所里來了一位當事人,希望能有律師為他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然而,在聽說案件已經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完敗了以后,所里多位律師轉身就走了,在他們看來這個案件最終的結局一定是敗訴,所以這樣費力不討好的案件是不值得代理的。年輕的黃樂平律師初生牛犢不怕虎,主動請纓攬下了這個案件。憑著自己對專業的嫻熟把握,他以一番不循常規的專業分析,打動了當事人。盡管當事人覺得黃樂平分析案件的思路非常“怪”,但他很清楚,眼前的這個年輕人是唯一可能讓自己勝訴的代理律師。因為此前,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他聘請的代理人是在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系統有過近20年仲裁經歷的資深仲裁員,但常規的案件處理思路顯然是很難讓這個案件起死回生的。所以,當事人很痛快地答應了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律師費的標準——“1萬元基礎費用+勝訴標的的10%”,而且只是一審程序。當事人當時就是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態度,沒想到這匹馬竟然就活了。
事情還要從20年前說起。
1985年,任先生進入大通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該物流公司系合資企業,經營國際流通物流業務、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業務等。2002年,任先生升任公司副總裁。
2005年1月21日,大通國際運輸有限公司重組,更名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任先生被調整為公司高級顧問,年平均工資124.68萬元。
2005年8月5日,任先生與公司協商,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協議》。
根據《協議》的約定,任先生在離職3個月內須對任職期間負責的有關工作提供協助,履行保密義務。同時還約定,任先生履行上述義務后,公司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30萬元。
此后,嘉里大通公司向任先生支付了約定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30萬元,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離職后,2005年9月30日,任先生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嘉里大通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4.68萬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62.34萬元,合計187.0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物流公司辯稱,任先生在公司任副總裁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出資成立兩家與大通公司同類業務的物流公司,并擔任其中北京天通世紀國際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參與兩家公司的經營活動,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才作出解除其職務、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因此,公司認為這不屬于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物流公司就解除任先生職務、終止雙方勞動關系以及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協議》且未違反法律法規,此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任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不予支持。
案件局面非常被動
黃樂平接手這起案件時,整個局面非常被動。因為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敗訴,任先生不得不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起已有初步結論的勞動爭議案,要想翻盤很.困難。
黃樂平首先仔細分析了案件情況與仲裁敗訴原因。他發現,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兩種說法,由此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分歧。
嘉里大通公司主張與任先生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任先生則主張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前一種“違紀”說法成立,則意味著任先生討不到分文,只有后一種“協商”說法得到認可,任先生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如何扳倒“違紀”說?黃樂平循著案件脈絡,發現在事實方面存在兩個焦點問題:一個是任先生在任職大通公司副總裁期間,擔任自己投資的天通世紀國際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經營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大通公司規定的重大違紀行為?另一個是任先生的離職,究竟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還是嘉里大通公司因任先生嚴重違紀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進一步說,任先生在其他公司的行為是否影響了嘉里大通公司的利益?如果能夠否認這一點,那么嘉里大通公司主張適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說法就沒有事實根據,結論自然不攻而破。
“但問題是,任先生參與對外投資并且擔任了該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工商登記證據確鑿,足以證明有參與經營管理的事實,嚴重違反了嘉里大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也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黃樂平認為, “違紀”的事實很難否認。
“對于任先生來說,如果將爭議焦點放在是否有違紀行為上,因為這個事實顯然是存在的,正好符合嘉里大通公司主張的事實根據,正好是以己之短對人之長。”事實上,勞動爭議仲裁時,任先生就是走的這一思路,導致敗訴。
突破:抓住對方之短
剩下的最后一個突破口就是,必須向法院證明任先生與嘉里大通公司之間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任先生才可獲得經濟補償。而任先生違紀在先,他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又不能充分證明“協商”這一事實,協議內容更多的是強調解除勞動關系后的處理事宜。
所有的可行之路似乎都堵死了。
但這時,黃樂平發現了一個容易被人忽視的細節。存在違紀事實,只是一個實體要件;最終要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還需要程序要件。這就是嘉里大通公司根據任先生的違紀行為,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任先生作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
“只有同時符合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的行為,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由于嘉里大通公司缺乏這一程序要件,因此在訴訟中先后多次變換說法,先是說對任先生作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又說是對任先生除名,最后說是任先生自動離職。
黃樂平意識到,嘉里大通公司拿不出任何有關處理決定的有力證據,所以“因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就沒有依據。那么,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就只能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于是,黃樂平在訴訟中改變了勞動爭議仲裁時的思路,將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轉到嘉里大通公司是否根據任先生的違紀行為作出過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嘉里大通公司與任先生簽訂的協議是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任先生再次和公司相見,不過,任先生這邊坐著一位黃樂平。
在庭審中,黃樂平首先承認任先生有對外投資經營的違紀事實,但是指明嘉里大通公司并沒有因此與任先生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說明任先生對外投資經營的行為并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
黃樂平指出,恰是由于公司重組,嘉里大通公司才與任先生簽訂協議,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嘉里大通公司在訴訟中就其與任先生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先后出現過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除名、自動離職處分等三種說法,這恰恰證明了嘉里大通公司企圖否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達到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的目的。
這一次,法院支持了黃樂平的代理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先生在擔任嘉里大通公司副總裁期間,雖從事了與本企業有相同業務關系的職業,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但嘉里大通公司并未以此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雙方于2005年8月簽訂的協議,應視為雙方協商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2006年6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嘉里大通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4.68萬元及其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62.34萬元,共計187.02萬元。據了解,這是迄今為止全國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判決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經濟賠償金的最高數額。
一審勝訴后,任先生很快就按協議約定向黃律師支付了律師代理費,共計19.7萬元。即使在今天,一個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個程序能收到20萬元的律師代理費,那也是非常高的。何況在當時,這筆錢足夠在郊區買一套小戶型的房子。如果按房價來折算的話,這筆錢至少相當于現在的200萬元。但年輕的黃樂平并沒有想到去投資買房,他把做律師賺來的錢都投入到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援助的公益事業上去了。隨著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的落幕和多家媒體的報道,勞動者一方的代理律師黃樂平,開始為這個城市里更多的人所知悉。
回顧自己最初幾年的律師職業生涯,黃樂乎如此總結:“如果有理想,一定要付諸實踐,認準的事情,’一定要堅持到底,也許最困難的時刻就是光明來到的預告。”
摘自:《法治路上公益人:義聯十周年維權實錄》P44-49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這是一支怎樣的律師團隊,他們何以成為轉型期法治建設的獨特樣本? 他們憑什么主導了一部法律的修改? 他們靠什么推動了一項嶄新的制度在全國落地? 他們如何能開創自殺認定為工傷的司法先例? 他們怎么做到讓終審判決生效六年的外地案件“起死回生”? 他們是怎么實現一個法律援助案件獲得超過10億元的賠償的? 他們又是如何開啟了中國轉基因公益訴訟第一案? 他們何以能夠成為“兩會”開幕日當天《焦點訪談》的關注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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