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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法條賦予了商品房買受人因質量問題而退房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首先,購房人從開發商手中購買商品房的目的是居住,當這宗商品因質量問題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作為消費者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這是基本市場規則的體現,所以賦予購房人退房的權利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其次,商品房質量問題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大部分購房人都不可能從專業的角度去認識這些問題。同時,購房人也沒有親自參與商品房建設過程,對商品房的質量就不可能有全面的了解,所以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彌,賦予購房人在質量不合格的條件下可以退房的權利,可以有效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最后,購房人可以因商品房質量問題而退房的規定,從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房地產開發商增強質量意識,在工程建設過隉中,切實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工程質量。
應當說,《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是很全面,且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完善。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各時,購房人才有權退房。主體結構包括基礎、墻、柱等承重結構,房屋主本結構質量不合格屬于嚴重的質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要求退房是無可非議的,但對于其他非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或者無法修復時,是否也可以退房呢?該法條并未規定。從目前情況來看,隨著工程建設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質量意識的普遍增強,商品房主體結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現象已經不是很普遍,最常見的是非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如墻面抹灰脫落、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等等。這些質量問題雖然稱不上嚴重的質量問題,不會釀成嚴重的質量事故,但卻嚴重影響了商品房的使用功能,使購買商品房的目的在實現程度上大打折扣。因此,應當賦予購房人在此種情況下退房的權利,以更好地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質量出現非主體結構問題,購房人是否享有退房的權利,實務中存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只有在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時,購房人才有權退房。第二種觀點認為,非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或者無法修復時,購房人也應當有權退房。實踐中,法院一般適用第二種觀點。對于這些非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當符合一定條件時,購房人也可以退房。對此,《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是,何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明確的標準。
摘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判參考》P330-331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判參考內容圍繞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審判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梳理法律適用中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總結同類案件的審判規律與經驗、審理思路、審理方法與技巧,糾正實踐中的錯誤做法,統一司法尺度,力求為初中級法官、律師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必備的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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