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發政府合作的動力
(一)合作監管中主體之間競爭的必要性
從上節的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監管中主體的態度非常重要,它是合作的基本動力。作為合作行為的具體執行者,其心理態度對合作的發展會有潛在的指引,客觀情況基本相同的案例會因監管主體的心理不同導致最后的結果不同(如在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情況下,消極應對和積極推進對合作監管的效果會有很大的差別)。此外,合作監管中的三方主體的態度對合作的影響也不同。政府的態度對監管合作有關鍵作用,且其態度轉換有較大的空間,可積極可消極,可主動可被動。第三方和被監管的態度基本上處于防守地位,沒有抗衡政府監管的權力,對政府合作監管的態度也沒有改變的途徑,如上述的長途汽車運輸案例中政府不為認證機構提供充分的信息,政府確定不利于合作監管的優先監管的目標,家禽業案件中政府強制要求認證機構行使處罰權和增加突擊檢查次數等,第三方和被監管者的抗爭沒有實質改變政府的態度。第三方的態度是解釋性的,有一定彈性,還可以借助組織的力量與政府進行一定的抗衡,如家禽業案例中運用自己的權限對監管作出適當調整,對政府強制要求增加突擊檢查的行為,通過降低行業自己檢查的比例,減少監管對家禽業的影響和沖擊。對被監管者而言,在合作中處于最為被動地位,態度最為保守和務實,除長期的談判外,又缺乏抗衡監管者的有效、有力的手段。因此,在合作中指引其行為的主要杠桿是成本——效益因素,在各種監管手段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法,如果達到合作監管成本效益的臨界點,被監管者最務實的態度就是與合作者決裂,退出合作。
由此可以看出,合作三方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態度,對合作起關鍵和核心作用,而且行政機關被設定為公益的代表,擁有廣泛的職權,如有判斷被監管者是否有效合作,撤銷合作,轉而實施傳統的命令和控制手段的權力;有審查第三方認證,撤銷其認證資格,并要求第三方履行義務的職權(如罰款、信息報告等)。現在很多文獻都是從政府角度出發,針對如何約束第三方、合作的被監管者的行為提出一系列設想,如加強對私人的監督,要求私人承擔更多的違背市場主體的義務,等等。還有些學者從加強信任,促使合作方持續互動的角度出發闡述如何加強合作。如果我們一直把政府看作正義的化身、公益的代表,解決問題的天平可能就會失衡,原因是監管中的很多合作有時候難以推進的原因是政府的態度或者政府對其他主體要求過度。目前的文獻基本都是從政府的角度去看合作監管,但是沒有更多地從企業或第三方的角度去看,公共決策制定制度、市場制度、標準化和認證制度在合作中的界限是什么?誰有權判斷政府在合作中的尺度?如何判斷政府在合作監管中對合作方的要求過度了,客觀標準是什么?依據什么程序解決?但目前還沒有相應的制度去解決他們的沖突。
亞歷山大(Alexander)、康富特(Comfort)和韋納(Weiner)強調明確定義合作方的角色很重要。布拉德福德(Bradford)在他研究安大略省的合作中認為,如果把州政府官員的作用界定為是為社會合作伙伴提供方向、闡釋期望可接受的結果或領導程序的進程規劃過程,這是不明確的。政府被設定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享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合作的進程,因此,形式化的治理結構有時被視為一個重要的設計特點。筆者認為,在合作監管中政府享有的自由裁量權過失了,且目前沒有有效的約束手段。雖然私人經濟人的本性對合作監管有很多副作用,加強對私人的監督有必要,但同時賦予合作方與政府抗衡的能力,對政府的不合理要求說不,從而對政府產生制約這更重要,更能促進合作的良性發展。木桶理論表明,短的那塊木板決定了木桶的容量,如果合作方的力量過于懸殊,弱勢一方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弱者也就淪為強者的工具,正如我國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現狀一樣,其角色就是政府管理力量的延伸,缺乏自己鮮明的組織特色,既不受政府重視,也不受企業尊重,社會地位非常尷尬。
因此,發展政府與私人主體的合作不是依靠政府主動讓步的施舍合作,而是私人主體與政府在競爭中的合作,如同市場主體遵循的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一樣,在競爭中發展增強實力,也應當讓私人主體在與政府的監管競爭中增強實力,發展合作。如果承擔監管任務的私人主體有競爭力、社會信譽高,政府的合作意愿也會增強,而且政府也愿意遵守私人組織的規則,尋求私人機構的認證。例如,英國的林業委員會作為林地和木材供應商的管理機關,已尋求并獲得了木制品的森林管理委員會認證。英國環保局自己的內部環境管理經過IS014001標準認證。政府的行為也正在由非政府行為者評估其是否遵守了(非政府組織)規范,評估的結果對政府本身也有壓力,透明國際組織就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
摘自《合作監管法律問題研究》P69-71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合作監管是以實現公共管理為目標,由多方主體(公權力機關和私人)采用多種手段,在監管領域互相作用的一種監管模式。它產生的原因之一是國家把現存的自我監管系統整合到公權力監管框架中,借用不同的主體為監管提供技術和信息方面的支持,由更多的利益相關者采取主動負責的態度處理有關問題。合作監管與傳統的監管模式相比有很大不同。 《合作監管法律問題研究》從合作監管的基本理論入手,以合作監管的運行為視角,對合作監管的目的和領域、合作監管的主體及其合作、合作監管的評估和問責等加以研究,并對我國合作監管制度的構建提出自己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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