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解讀
一、股權轉讓的意義
l.股權轉讓的概念及特征
股權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股權轉讓的主要特征有:
(1)股權轉讓是一種合同行為
股東轉讓在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其標的就是公司股份(權)。
(2)股權轉讓是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轉讓除符合法定條件外,還應履行法定程序,故股權轉讓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3)股權轉讓既不改變公司的法人資格,也不改變公司資本數額
轉讓方并不從公司直接取回股本,而是從受讓方取得轉讓款。因此,股權轉讓不會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而僅僅發生公司股份(權)持有者的變更,公司本身法人資格沒有任何改變。
2.股權轉讓的意義
按照資本充實原則,公司仍然繼續存在時,股東不能從公司直接取回自己的股本,而只能通過轉讓自己股權的方式予以收回。可見,股權轉讓是資本市場得以建立的基礎。
二、股權轉讓的原則
1.內部自由轉讓
所謂內部轉讓是指股東內部之間進行轉讓。我國《公司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易言之,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
2.外部轉讓適度限制
所謂外部轉讓是指股東向現有股東以外的人進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人合性,比較強調維持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如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外部人,就容易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權外部轉讓應受到限制。我國《公司法》第7l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易言之,外部轉讓原則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亦即優先受讓的權利。《公司法》第7l條第3款確認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利,并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法: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既保護了出讓股東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其他股東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東的相對穩定,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點。
四、股權轉讓的程序
1.股權內部轉讓的程序
由于股權內部轉讓實行自由轉讓原則,故股權內部轉讓的程序比較簡便,主要是:(l)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進行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股東名冊等相關變更手續;(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等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外部轉讓的程序
由于對股權外部轉讓進行一定限制,股權外部轉讓的程序比較嚴格,《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主要有:
(1)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其他股東答復是否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逾期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其他股東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外部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內部受讓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5)進行公司內部股東變登記
即依照《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即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等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五、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又稱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股東退股權,是指當股東會作出嚴重影響股東利益的決議時,對該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自己的股份,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
公司作為一個團體組織,其意思決定往往以資本多數決方式形成。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小股東的意志往往得不到體現,其投資預期利益有可能因為股東會決議而受到突然影響,但有限公司的股權因無公開市場難以實現有價值的退出。為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第74條第1款確認了股東的退股權,并規定了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的三類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摘自《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與疑難釋解(修訂版)》P124-127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與疑難釋解(修訂版)》對章程每一條款如何設計進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釋解,重在指引讀者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個性化的、貼合公司實際情況的章程。《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與疑難釋解(修訂版)》主體部分包括“條款解讀”、“條款設計”、“疑難釋解”三大內容,對如何進行章程設計、其自治空間多大,進行了詳細說明,同時提供相應條款范例,針對疑難問題進行解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示范性。通過個性化的公司章程設定,可規避可能出現的公司糾紛和矛盾,通過章程制約和減少公司經營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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