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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具有從已知推未知的特點,因而有其重要的認識作用,是人們在認識客觀事物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智力手段。科學史證明,許多重要的發現、發明,都是同推理的運用分不開的;即使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比如醫生對患者疾病的診斷和制定治療方案,企業管理人員對市場情況的預測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軍事指揮員根據已掌握的情況推測敵方的行動意圖并制定相應的計劃、作出決策,等等,其中都少不了推理的運用。
在法學領域,推理的作用尤為突出。就以司法人員對案件的裁決、判處來說,其結論都不能是隨意作出的斷定,都必須有得出該結論的理由、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我們司法人員辦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基于這一原則而得出裁決、判處結論的過程,本身就是運用推理的過程。
所謂“以事實為根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是要運用證據來確定案件的客觀真實性。這樣的“確定”,當然不是簡單的斷定,要經歷一個復雜的思維過程。其間,司法人員既免不了要運用邏輯推理,又要避免憑“想當然”辦案,為此,就很有必要進一步認識推理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懂得什么樣的推理才是合理的,亦即合乎邏輯的推理,從而把握正確推理與主觀主義臆測之間的界限,避免推理錯誤而陷入主觀主義的泥坑。
一、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邏輯推理過程
如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活動的任務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實,以確定某一犯罪事實是否發生,弄清犯罪者是誰。但是,案件事實不是我們可以直接感知的,更不可能因我們認識的需要而重復再現。那么,司法人員是憑借什么而獲得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的呢?就是靠收集和占有證據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推理來認識的。
要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不僅必須掌握證據,而且,證據還必須確實、充分。為此辦案人員就不僅要注意收集證據,而且還必須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所以,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其實也是不斷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進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這一過程,貫穿在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階段;不但審判階段存在,偵查、起訴階段也同樣存在。
收集證據,是司法人員為了發現和取得證據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也是司法人員接觸、認識、掌握和運用證據的過程。為了保證及時發現和取得證據,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之前,就必須在大致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經過初步的分析和思考,以確定收集證據的方向、范圍以及應采取的步驟、方法等等。否則,收集證據的活動就難以展開。所以,收集證據的過程,也不但是一個艱苦細致的實踐活動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不斷分析、認識的過程。
收集證據,目的在于用以證明案件事實,而要能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它就必須確實、充分。為此,對收集到的證據還必須進行審查判斷,不但要審查判斷證據本身的確實性、可靠性,更要判定證據的充分性,亦即判定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聯系,能不能用以證明案件事實。這無疑要求司法人員要特別善于思索,要有科學的思維方法。
為什么這樣說呢?
大家知道,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一般來說,直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明顯,可以直接反映出案件的事實。比如,證人陳述他目睹被告人行竊,只要這一陳述本身被證明真實可靠,就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盜竊這樣的案件事實。間接證據則不同,它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不那么明顯,而且每個間接證據還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斷、某個側面,不可能反映出案件事實的全貌。因此,要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就必須借助于邏輯推理。只有通過邏輯推理,才能把握證據同證據、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才能聯結案件事實的各個片斷,以認識案件的主要事實。
摘自《法律邏輯學/普通高等教育法學規劃教材》P181-182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圖書內容簡介本書由法律邏輯學領域資深學者雍琦教授為法學專業學生量身打造、精心寫就,是該學科領域的權威、經典教材。 全書編排合理、循序漸進、深入淺出,其內容主要為兩大部分:一為邏輯基礎知識,一為有關邏輯知識在法學領域的應用。作者在編寫時,注重兩部分的融會貫通,將邏輯理論性問題與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適用、法律運行以及法學研究等緊密結合,對偵查、法庭辯論等司法實務工作中的邏輯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并注重例舉。 本書將幫助法律入門者獲得學習邏輯思維的有用方法,幫助法律工作者獲得提高邏輯能力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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