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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仲裁
金融仲裁是主要是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在貨幣、資本、黃金、保險市場進行上述金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與其他各種商事糾紛相比較,金融糾紛具有主體特定、爭議領域特定、金額相對較大、案件材料相對較少等鮮明的特點。金融爭議當事人資金流轉周期短、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變化快,對仲裁效率和各項保護性及臨時性措施的作出,有著較高的要求。因此,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也隨之出現。
在中國,《仲裁法》頒布以后,通過仲裁方式來解決金融糾紛的數量正在快速增長,在某些金融領域,如證券業和保險業,通過行業主管部門的引導,逐步形成了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行業內部金融糾紛的慣例。在1994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制定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CIETAC也由此成為國內唯一受理證券案件的機構。在CIETAC 2000年規則中,對國內仲裁規定了特別的程序和費用,確保了仲裁方式在證券爭議解決方面的推廣。 1999年8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關于在保險條款中設立仲裁條款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規范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各大保險公司均已在保險條款中加入規范的仲裁條款。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為進一步推廣仲裁服務,2003年5月,CIETAC又頒布實施了《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這是我國仲裁史上第一部適用于特定案件類型的專門的仲裁規則,同時在規則中還制定了《金融專業仲裁員名冊》,為金融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更匹配的受理方式。
受此影響,成立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在中國蔚然成風。本來就是金融重地的京滬深等地仲裁委員會之外,僅浙江省就成立了杭州金融仲裁院、溫州金融仲裁院和紹興金融仲裁院,山東的濟南仲裁委員會不但成立了濟南金融仲裁院,還和山東銀監局、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經過充分協商,共同推動建立了“金融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一院一中心合署辦公。至2015年年末,經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0余家仲裁機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院。
(二)知識產權仲裁
知識產權仲裁是指至少涉及一項知識產權權利糾紛的仲裁。知識產權權利糾紛可能表現為侵權糾紛,也可能表現為合同糾紛。并不是所有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糾紛都是知識產權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或成套設備轉讓合同都會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這不足以將有關糾紛歸于知識產權糾紛。因為這類合同的特征是“建設”和“轉讓”,只涉及合同終止、違約補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只有諸如因某項知識產權的行使、被侵害或某項知識產權是否成立或有效等問題產生的糾紛才是知識產權糾紛。
知識產權仲裁的特點是技術性、高度的保密性和快速性。其中,關于保密性,雖然仲裁本身具有保密性要求,但知識產權糾紛韻仲裁具有更高的要求,因為除了普通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以外,其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尤其是技術秘密( know-how),由于持有人選擇了不依賴專利等國家權力方式予以保護,一旦為他人知悉或掌握,將造成嚴重后果,這就對知識產權仲裁的保密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至于快速性這一要求,是因為知識產權,特別是涉及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的知識產權,隨著科技的爆炸式發展,技術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產品的生命周期也不例外,這意味著一部分知識產權的使用周期也越來越短。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知識產權仲裁比任何其他類型的仲裁對快速性的要求更有特殊的意義。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和調解中心創設了快速仲裁程序,縮短庭審時間,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后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快速仲裁規則》第53條第2款)。
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國際間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對知識產權本身的界定和法律保護的成文法及相關判例也越來越復雜,對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爭議解決人的專業性的要求呈提高趨勢,因此催生了各國際組織和各大國際仲裁機構對設立專門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院的行動。1993年12月30日,烏拉圭回合達成并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根據該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的解決可借助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其中包括仲裁方式(世界貿易組織章程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書》第25條)。同年9月,為使國際間私人之間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也能得到有效解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和調解中心(WIPO)成立,其服務不限于知識產權爭議,使當事人不必在提前花費額外的精力斟酌其爭議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爭議而能否提交仲裁。
我國近年來也有多家仲裁機構成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仲裁院,其中,比較有影響力的是上海仲裁委員會設立的上海知識產權仲裁院等。
(三)域名爭議的特殊程序
域名爭議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商業的發展而新出現的爭議。其法理基礎是域名注冊通常依“先到先得”的原則進行,而無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核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序通常受域名注冊協議所載的有關爭議解決政策及規則所監管。如任何第三方發起根據相關的爭議解決政策啟動的爭議程序,域名注冊人必須予以遵從。因此,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依所適用的相關政策及規則,向獲得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以解決域名爭議。
目前,規定有專門處理域名爭議的特別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比較少見,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域名爭議解決服務。其中,前者以網上仲裁的方式解決相關爭議;后者的域名爭議解決服務則包括提交域名投訴、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服務(包括仲裁和調解)以及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ADNDRC)域名爭議解決服務。此外,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和美國仲裁協會也提供域名爭議解決服務。
摘自《國際商事仲裁律師實務》P136-138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隨著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和國際經貿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到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建設工程、國際技術轉讓等活動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國際商事糾紛。由于中國企業和中國律師對國際仲裁不熟悉,在參與國際仲裁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因經驗不足而輸掉案件的情況。為了幫助中國企業和中國律師提高處理國際仲裁案件的能力,我們邀請了具有豐富國際仲裁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仲裁員編寫本書,大部分作者還具有境外仲裁員的資格和經歷。 《國際商事仲裁律師實務》分為八章,涵蓋了從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國際仲裁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內容,比較全面地介紹了國際仲裁的主要步驟和應該關注的問題,對于律師、企業、仲裁員、仲裁機構和仲裁研究人員都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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