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images/78059.jpg)
案例76: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與桑植裕輪遠航燃氣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寶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上是燃氣項目收益權即應收賬款的質押,屬于可以質押的范圍;而質押合同明確約定以30年的燃氣特許經營權作為質押,且已辦理了質押登記。故質權人即可享有該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
案情簡介
2011年1月17日,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桑植燃氣公司因桑植縣供氣工程建設,向桑植支行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8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4%上浮30%(月利率6.933%。。同日,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編號為2011年桑植(質)字第0001 -1號《質押合同》,桑植燃氣公司以其桑植縣縣城管道天然氣經營權為桑植支行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桑植縣建設局同意桑植燃氣公司以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提供質押,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登記交易類型為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證編號01955607000237428812。因桑植燃氣公司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桑植支行遂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桑植支行能否就桑植燃氣公司享有的桑植縣縣城管道天然氣30年特許經營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首先,關于涉案特許經營權能否出質的問題。本案中,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質押合同,約定以桑植縣縣城城市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的質押,實質上是對該燃氣項目收益權即應收賬款的質押。桑植支行提出特許經營權與經營收費權不能分離,原審法院僅判決其對涉案特許經營權的收費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桑植燃氣公司在答辯中提出涉案特許經營權不能質押,本案質押合同無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其次,桑植支行對涉案管道天然氣質押的應收賬款在何期限內享有優先受償權0 201 1年1月17日,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質押合同》,明確約定質押物為桑植燃氣公司所有的桑植縣縣城管道天然氣30年特許經營權(自2005年4月12日起30年)。2015年3月5日,雙方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登記期限為5年。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之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故桑植支行主張的本案質押權自登記時已經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質權人自行確立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第13條規定,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登記期限是應收賬款質押權有效存續的期間,并非應收賬款的質押范圍。應收賬款的質押范圍應是指質權人主張優先權的標的范圍,即質權人對何種期間的應收賬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本案中,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了《質押合同》明確約定以桑植縣城城市燃氣30年特許經營權作為質押,并于2015年3月5日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故桑植支行對桑植燃氣公司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的收費權自2015年3月5日至2035年4月11日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前提是桑植支行應到相應登記機關辦理該應收賬款的登記手續及展期登記手續。
裁判分析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主管部門與中標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授予特許經營權。因燃氣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經營權人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服務,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義務層面的特許經營權牽涉到主體特定性和履行公共職能的特殊性,并不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特許經營權中的收益權是基于提供相關服務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其性質可納入“應收賬款”范疇。根據《物權法》第223條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其中規定應收賬款包括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但并未提及管道天然氣項目收益權。隨著經濟發展和融資需求擴大,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均屬于應收賬款的范疇,并為應收賬款的界定設置了兜底條款,表述為“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由上述規定可知,涉案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屬于應收賬款范疇,可以設定質押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當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質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質押合同并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權已經合法有效設立。關于質權的存續期間,根據第12條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桑植支行與桑植燃氣公司簽訂的質押合同明確約定以桑植縣城燃氣30年特許經營權作為質押,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每次登記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但只要雙方當事人按時辦理展期手續,桑植支行即在30年特許經營權期限內均享有該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值得關注的是,2017年新修訂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將登記的最長年限延長至30年,且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計算,每次不超過30年。應當說,此舉將更好地滿足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
摘自《PPP合同糾紛裁判規則及實務指引》P296-299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PPP合同糾紛裁判規則及實務指引》的特點在于:本書并未從PPP政策層面研究PPP項目如何運作、合同條文如何解讀、合同如何簽訂,而是從法理上分析PPP項目實施中常見的具有我國特色的合同問題,使我國的PPP合同管理實踐與法律及法理更好地相結合,同時也為PPP合同的理論研究提供許多有價值的觀點。這為PPP合同參與各方構建完善的PPP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幫助,對加強和規范內部風險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有重要的作用。《PPP合同糾紛裁判規則及實務指引》不僅能為PPP從業人員、企業法務對PPP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幫助,也能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法官、律師提供借鑒! "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74503281329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7796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