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界定,有兩個問題需要探討:一是犯罪類型;二是重大案件的標準。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重大犯罪案件”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情形下的涉案財物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沒收涉案財物申請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犯罪類型。《刑事訴訟法》第280條明確提到兩類犯罪,即貪污賄賂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根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1條,貪污賄賂犯罪的范圍,包括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8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均可適用獨立沒收程序處理涉案財物問題。例如,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犯罪,以及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關于恐怖活動犯罪的范圍,上述司法解釋第1條界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等犯罪。除此以外,該條司法解釋還將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以及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也規定為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范圍。
從字義上解釋,“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表示列舉后煞尾。全國人大法工委公開表達的觀點是:獨立沒收程序在適用時應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不宜擴大適用到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這是考慮到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對社會穩定、安全與經濟發展危害嚴重,且又是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要求的,由于獨立沒收程序是新設置的法律程序,實踐經驗不足,且對這類被告人缺席的審理活動,更需注意程序正當性原則。因此,目前適用的范圍不宜過大,在總結經驗以后再研究是否需要擴大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顯然與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不同,而是擴大了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有觀點認為,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在目前具有一定合理性。獨立沒收程序的權利保障機制有限,容易發生侵犯被追訴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權利的情形,并且我國的獨立沒收程序作為一種全新的程序制度設計,還沒有可供參考的實踐經驗。限制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助于防止追訴機關怠于追究犯罪卻熱衷于沒收財產、任意侵犯公民財產權的情形發生。主張獨立沒收程序僅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這兩種案件,并不排斥將來在條件具備時可以超越這種限制。至于何時可以擴大適用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則應當考慮這一程序實際執行的效果,以及經驗的累積情況。
筆者認為,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犯罪類型不應局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兩類,否則將嚴重削弱該程序控制犯罪、處置涉案財物的功能。貪污賄賂和恐怖活動犯罪都是對社會經濟的安全、穩定與發展危害極為嚴重的犯罪,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防止及懲治恐怖主義國際公約》等公約要求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所以,其他適用獨立沒收程序的案件,也應當是危害嚴重且被國際公約共同打擊的犯罪,如此才可以進行有效的國際司法合作。通過對法條中“等”字的解釋,可以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洗錢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也納入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具體理由包括:第一,《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中的“等”字,可以理解為列舉未完。第二,從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看,將存在違法所得的其他犯罪納入獨立沒收的范圍,也是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第三,如果將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貪污賄賂和恐怖活動兩類犯罪,一些嚴重犯罪的涉案財物將無法處理,影響獨立沒收程序功效的發揮和公平正義的實現。第四,世界上很多國家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都較為寬泛。例如,美國聯邦民事沒收程序沒有對案件性質加以限制,絕大部分聯邦犯罪案件的涉案財物都可以適用民事沒收程序。在英國,只要執法機關能夠證明財產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足夠聯系,且違法財產數額在1萬英鎊以上,均在適用范圍;在澳大利亞,該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對適用的犯罪類型和嚴重程度均無限制;德國客觀訴訟程序所適用的犯罪種類也無限制,只要存在可以沒收的情形即可。
獨立沒收程序設立的目的,就是要盡可能避免因犯罪分子無法到案而使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或者順利進行,導致犯罪分子既沒有得到應有懲罰,涉案財物也沒有被追繳沒收。因此,對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罪名的范圍作適度擴大解釋,既沒有超出刑事訴訟法文義解釋范圍,也更有助于實現立法目的。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等重大犯罪案件”,理論上仍然存在著將其適用范圍擴張至上述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限定的犯罪以外罪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從嚴格、謹慎適用獨立沒收程序出發,該條司法解釋沒有采取兜底性規定,以免這一程序被濫用。
(2)重大犯罪的標準。需要說明的是,并非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司法解釋列明的犯罪類型,司法機關就可以適用獨立沒收程序,只有當案件同時符合“重大”犯罪案件的標準時,才能啟動獨立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08條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以及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為標準,界定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2條則修改了這一規定,將“重大”限制為“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情形,從案件影響程度和逃匿情形兩個角度,明確了“重大”的認定標準。而且,該條并沒有對“重大”作兜底性解釋,以避免獨立沒收程序被濫用。新司法解釋之所以作此修改,是因為獨立沒收程序的目的在于通過追繳沒收涉案財物,不讓犯罪分子因犯罪行為而受益,對此類案件“重大犯罪”的把握,不應局限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而應當綜合判斷該案件的社會影響,決定是否啟動獨立沒收程序。
在對“重大犯罪案件”的界定上,有觀點建議,拋棄“刑罰標準”與“社會影響力標準”,采用“貨幣化標準”。獨立沒收程序是一種“對物訴訟”,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是“對人訴訟”。兩者應該確立不同的標準,否則將嚴重沖擊獨立沒收程序的功能和價值。獨立沒收程序的啟動應遵循訴訟經濟原則。如果該程序的運行需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沒收財物的價值還不及消耗的訴訟成本時,就面臨經濟效益為負的問題,從而嚴重背離該程序設立的初衷。所以,如果經過事先評估,發現啟動獨立沒收程序所耗費的物質資源可能超過其沒收的違法所得時,一般情況下則不必再啟動該程序。在英國,啟動民事追繳程序,有最低數額的規定,現在規定的最低財產數額是l萬英鎊,但其僅適用于追繳程序啟動之時,如果程序進行中發現可追繳的財產低于最低限額,追繳程序仍然進行,不受影響。
筆者認為,法律規定獨立沒收程序就是為了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但同時又將該制度的適用范圍限定于重大犯罪,即并非對所有產生涉案財物的犯罪都可以啟動這一程序,其中應不乏司法成本的考慮,應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重大犯罪涉案財物的追繳。從該制度設立目的和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判斷是否屬重大犯罪案件,還應當增加犯罪所得數額、造成的財產損失這一財產性標準,不宜僅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只有這樣才符合獨立沒收程序專門認定和處置涉案財物的制度特色。也就是說,對重大案件的界定還應當考慮涉案財物的價值。這其中也有司法成本的考慮。獨立沒收程序屬于對物訴訟,其解決的就是涉案財物的追繳、沒收問題,因此涉案財物的數額當然應成為這一程序處理的案件是否重大的內在標準。一項專門處理財產的程序,判斷案件是否重大的標準如果不考慮涉案財物本身的價值數額,反而僅考慮逃匿境外和社會影響問題,必然導致對這一程序自身屬性的背離。因此,涉案財物的價值數額應當成為判斷犯罪是否重大的一項獨立標準。這也是訴訟效益價值理念的體現。
摘自《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P236-239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刑事涉案財物包括違法所得、違禁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返還、退賠、沒收等處分性措施。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性質具有多元性。其中,沒收違禁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法律性質屬于保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屬于國家公法債權的實現,返還被害人財產或責令退賠則屬于被害人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措施。 本書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進行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作者的工作經驗和實踐,給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操作方案,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思路。本書分別從刑事涉案程序的法律性質、基本原則、審前查控、審前處分、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多個角度全面解讀了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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