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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規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而對未來一定時期內擬采取的方法、步驟和措施依法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設計與規劃。行政規劃種類繁多,效力各有不同。某一規劃和規劃行為是否可訴,依賴于該規劃和規劃行為是否針對特定人,并對該特定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產生影響。以城鄉規劃為例,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包括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等不同環節,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實施行為,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城鄉規劃的修改行為,如果給被許可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亦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補償。但就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而言,因其屬于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面向未來的一般性調整,因此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不能直接對其提起訴訟。
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類似,規劃和規劃批復同樣具有不特定性和可反復適用性,但不能就此將規劃和規劃批復等同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劃和規劃批復之所以不可訴,在于它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一樣,都具有“普遍約束”性,而不在于它必須是行政規范性文件本身。
在論及行政復議決定與原行政行為關系時,有一個統一性原則。其含義是指,撤銷之訴的審查對象是“以復議決定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原行政行為”,換句話說,作為撤銷之訴審查對象的原行政行為,是已經以復議決定修正之后的新形式出現的原行政行為。如果原行政行為的理由不當,但經過復議決定修正后理由已經合法的,則視為原行政行為也合法。行政訴訟的二審裁判與一審裁判的關系也是如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承擔著對第一審程序的糾錯功能,如果一審裁判結果正確但理由不當,二審裁判在對理由進行修正后維持一審裁判的結果,則視為一審裁判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因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是二審裁判而非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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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訴訟類型化與訴的利益:行政裁判文書自選集》P075-078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裁判文書是司法活動的終極體現,積極探索對話式裁判文書,不僅能夠集中展現審判成果,也會發揮審判的輻射作用。裁判文書首先要跟當事人對話。在一審階段,要逐項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二審階段,要逐項回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在審判監督程序,要逐項回應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只有有的放矢、充分說理,才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裁判文書還要跟行政機關對話,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指引;要跟下級法院對話,通過裁判文書指出下級法院審理思路上存在的問題,就是在發揮對下指導功能,并能統一法律適用的尺度和標準要跟社會公眾對話。"誰執法,誰普法",裁判文書就是人民法院普法的平臺。要通過裁判文書的辨法析理,引導公眾理性行使訴權,培養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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