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經他人介紹,李某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26歲)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二人因經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當地公安機關到李某的工作單位給李某建立重點人檔案時,其單位得知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李某認為其被停止工作與徐某某有關。
同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時年16歲)接聽了李某打來的電話,并告知李某,徐某某已外出。后李某又多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均未接通。當日23時許,李某到哈爾濱市呼蘭區徐某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與徐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吵罵。后李某破門進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內的臥室,持室內的鐵錘多次擊打徐某某的頭部,擊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頭部、雙手數下。稍后,李某又持鐵錘先后再次擊打徐某某、王某某的頭部,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輕傷。為防止在場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工佟某報警,李某將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機帶離現場拋棄,后潛逃。同月23日22時許,李某到其姑母趙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轉告其母親梁某某送錢。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于次日晚協助公安機關將來姑母家取錢的李某抓獲。在本案審理期間,李某的母親梁某某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4萬元。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被告人母親協助抓捕被告人的情況,以(2010)刑五復66820039號刑事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李某死刑,發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 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案發后李某的母親梁某某在得知李某殺人后的行蹤時,主動、及時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李某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抓捕時,順從歸案.沒有反抗行為,并在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在本案審理期間,李某的母親代為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李某雖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盜竊罪的情節較輕。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可以對李某酌情從寬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鑒于其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
摘自《法律案例閱讀與翻譯》P40-41頁,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法律案例閱讀與翻譯》圍繞8個案例進行閱讀和翻譯。其中,4個中文案例分別為民法、刑法、行政法和海商法案例,均改編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指導性案例。4個英文案例中,美國案例和歐盟案例各為2個。每個案例的相關內容構成獨立的一章,每一章分為三節:第一節講述每個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識點,并圍繞案件的關鍵點和希望讀者注意的地方,設計了啟發思考題;第二節首先總結了本案的重點詞匯,繼而對該案中的長難句翻譯進行了分析,最后在拓展詞匯及句式部分,選取了相關部門法中常見的法律術語,以及法律判決及文書中的典型句式進行翻譯和分析;第三節是對各案的全文翻譯。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126o.11854294.0.0.226c4831pevDxL&id=580093544182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60706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