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養老基金整體發展水平還是比較低的,本書第一章詳細敘述了各種養老基金的規模、存在的問題。在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監管體制之所以遲遲沒有確立,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養老基金投資規模并不大,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著我國越來越大規模的養老基金投資入市,養老計劃更加多樣性和復雜性,養老基金基礎制度發育更加完善,養老基金監管體制自然會擺上議事日程,而且即使是設計好的體制,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內外環境尤其是養老基金的發展而變化。
如前文所述,一體化監管體制具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但基于我國金融業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監管不同的業務。雖然從長遠來看,金融混業經營是必然的趨勢,但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依賴性,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有大的變動。養老基金投資涉及多種投資工具的資產組合,必然需要不同的金融服務,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狀決定我國不可能在養老基金投資監管領域采取統一監管模式和部分一體化模式。另外那些即使實行一體化監管權配置的國家,在具體實施時也注重專業建設。專業化監管能更好地針對養老基金投資領域,也是全球養老基金監管的發展方向,所以我國建立專業化監管體制是必然趨勢。
摘自《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研究》p101-102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人口老齡化已是人類社會的常態,各國都在依據各自國情探索不同的解決之道。其中,以市場化方式聚集社會資源、通過建立養老基金并對其投資運營已成為世界普遍共識。由于養老基金本身的社會屬性,使之更加注重投資的安全性。但金融市場風險高度凝聚,如何在風險既定的條件下尋求更大收益,不僅取決于基金本身的投資策略,而且需要外生力量的控制,其中監管約束至關重要。《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為視角,按照“問題—監管權配置體制及監管模式—具體監管制度—保障措施”的思路層層展開,期望為相關立法改革和法律實施提供理論和技術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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