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控方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以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辨明的活動或過程。質證的過程就是法官辨明爭點、查明事實、形成心證的過程。“啟動訴訟的唯一理由是通過觀點碰撞,查明真相。法官在這一過程中并不關心誰輸誰贏,只關心案件是否得到正確處理。”庭審質證主要包括對質環節與詢問環節,法律賦予被告人對質詰問的權利。對庭審質證模式的選擇,直接影響著我國庭審質證行為與活動的制度安排。對此,英美法系當事入主義與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主要國家采取了不同的路徑:英美法系當事入主義以“被告人權利”為主導,賦予當事人對質詰問權;大陸法系職權主義以“司法官義務”為主軸,通過課加法官澄清照料義務來實現。
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更傾向于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訴訟傳統,筆者認為以課加法官澄清義務為主、以賦予被告人對質詰問權為輔的質證理念與模式更加適合我國的庭審改革。這是因為:第一,盡管我國努力向當事人主義靠近,但由于我國庭審不實行陪審制,而是由法官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故無法也不需要對抗制中“非輸即贏”的“爭斗式庭審表演”,當前我國庭審傾向于以職權主義的證據調查模式為主。第二,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作為控方的檢察官更多地負有客觀義務,既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也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能,因而無法實現當事人主義對抗制所要求的真正的控辯平等。第三,從庭審主體實質化考慮,課加庭審主體法官以澄清義務,能夠促使其承擔責任、獨立審判。第四,對比經過對抗制訓練有素的英美法庭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我國被告人的權利基礎與庭審技能依然十分薄弱,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出庭比例偏低,即使辯護律師出庭也不一定能夠靈活運用當事人主義下對抗制庭審一系列設計精巧的質證制度與證據規則,如交叉詢問、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等,一系列的規則與例外需要較為長期的庭審訓練與適應。因而,筆者認為,從我國刑事庭審傳統來看,在賦予被告人對質詰問權的同時,課加法官澄清義務,來確保與增強被告人的權利,無疑是可取的。例如,法院對被告人在場權負有的義務,具體來說法官澄清義務包括:首先,法院有義務確保被告人在審判時出庭,且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則不得作出缺席判決;其次,對證人來說,法院有義務通過傳票和拘傳等方式確保證人出庭;最后,法院有義務確保在審判時被告與證人之間無阻隔物的存在,使證人作證時被告與證人之間的視線不受阻隔。
摘自《刑事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p177-17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基于對我國刑事庭審實質化的歷史背景考察,對我國刑事庭審實質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了分析,探討了刑事庭審實質化的內在邏輯與構成要素、刑事審判組織的組成與庭審實質化、刑事審判權力的運行與庭審實質化等主題,最終提出了刑事庭審實質化保障機制的構建設想。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rdN1Ty&id=580286937382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618911693